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33:34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江西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增强公民公共卫生意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全社会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疾病,消除危害人类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4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

第七条 对达到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等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参与组织实施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

(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六)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农村改造厕所规划,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餐饮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以及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农业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沼气运用等农业技术,加强对农田和农舍灭鼠活动的指导,对动物饲养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进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八)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九)水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控制地方病、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病的传播。

(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二)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三)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驻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制订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广大官兵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

驻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设立爱卫会组织,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应当有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单位卫生达标制度。单位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科学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环境的检查,配备卫生保洁设施并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

医院、学校、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等重点单位,应当完善措施,经常性地开展杀灭病媒生物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春、夏、秋季统一组织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结束后,负责组织或者参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等病媒生物。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卫生管理措施,保证公共场所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建立健全相关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标准,妥善处理建筑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建筑施工现场的宿舍、食堂、厕所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集中收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宫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内吸烟。上述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吸烟区。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农村饲养家禽家畜提倡舍饲圈养,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推行家畜舍饲圈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消毒。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区内养犬,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制。

禁止在主要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遛犬。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遛犬的,应当及时清理粪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加强对其成员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爱国卫生措施。定期考核单位爱国卫生达标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工作专项检查;加强对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社会监督员,承担爱国卫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法定程序许可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杀灭病媒生物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备案。市、县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将有关备案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通报。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正确的病媒生物杀灭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

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并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标准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由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爱卫会办公室确定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机构代为杀灭,所需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禁止遛犬的场所遛犬或者不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染给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

(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指使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原药,按一定配方配制出的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用于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主要包括粉剂、乳剂、乳油、溶液、缓释剂、涂抹剂、驱避剂等剂型制成的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的药品。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王海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受损害或者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状态,加害人所应当为或者不为的一定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老人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如下: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停止侵害的功能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它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实施完毕和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业无适用余地。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的妨碍他人权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如在公用上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行的,堆放人应当将物品搬走。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者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事实状态。如要求所有人及时修理可能坍塌并危及他人身安全的房屋。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获得的财产移转给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当得利的返还,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二是依民事行为所作的给付的返还,即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三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返还,即侵占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蛭受侵害之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爱原财产在客观上具有恢复的可能。地理必要性。即受损害的财产须有恢复原状的必要。
  六、修理、重作、更换
  修理、重作和更换主要是违反合同质量条款的民事责任形式。修理,是指使受损害的财产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标的物应当具备的功能、质量。重作,是指重新加工、制作标的物。它主要适用迂回工承担合同,如定作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当予以修理,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重作。
  七、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应以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它是最基本、适用薯取广泛的责任形式,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适用于违约责任,赔偿额应相当于对方因违约所受以的损失,不仅包括实际受到损失,还包括履行合同可以得到的利益,从而使对方回复到合同获得适当履行的状态。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浅议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范闽杰 邵静波 周文星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大会,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大会。在这次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部分讲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们注意到,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提到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谓意义深远。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是从制度上确立了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七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提出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一方面说明了党对保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过去的时间内,人民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没有得到根本保证。解读十七大报告,贯彻十七大精神,就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方面,笔者认为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理顺与党的领导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前者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后者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存在着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个别党政领导“法治”观念甚为淡薄,还存在干预审判的现象。主要表现是在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具体适用法律上对审判机关施加压力,以致于在现实生活中至今仍然存在“权大于法”、“官大于法”、“领导人的话就是法”的畸形法律观念,在这样一种法律观念的影响下,各种权力可以毫不掩饰地干预审判权,从而产生了“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的法律虚无主义怪现象。这些都是违反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另一种是一些法官不能正确对待党委的领导和社会监督,把党委的领导和社会监督当作干预审判。这也是对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错误理解。
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在党的领导方面,要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解决好怎样领导的问题。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能离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应主要体现为政治上、组织上和思想上的领导,包括党领导人民制定政策和法律,并通过政策和法律来指导司法活动,选择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的人担任法官,教育法官秉公执法,健全和完善保障独立审判的各项制度,为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创造更好的条件。党的领导不是党委审批案件,也不是由党委确定对个案的具体处理,更不能借“党的领导”的名义去干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对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要有正确的认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坚决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坚决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必须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审判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它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一纸判决,把善恶丑美、是非曲直的划分变成现实,直接把公平正义的的价值取向成就为具体。如果审判机关的裁判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就会使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丧失信心,也会对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公平正义是审判机关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也是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首要任务。
“打铁还须自身硬”,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审判机关首先要自觉用公平正义的理念指导审判活动,做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一是要坚持秉公执法。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执法不公,执法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秉公执法,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二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伸张正义。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要态度公允,不偏不倚。法官不仅要具备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能力,还要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二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二要严把法律关。法律是审判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法官要努力提高法律水平,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三是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审判工作中应当着重把握的。“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和做法是错误的,它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审判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切实提高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四是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审判机关在具体司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五是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审判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司法公开的规定,继续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深化法院工作公开的形式、载体、内容,要通过便捷的、最容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将公开的内容公之于众,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三、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必须搞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一定意义上是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根本所在。过去我们也经常谈要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但是实践中做的并不好,受到了来此各方面的掣肘。究其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尽人意。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只有初中或高中文化素质的法官是如何处理当事人为本科或以上学历的案件。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就审判机关而言,当务之急就是切实搞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审判工作。具体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以强化组织领导为核心,全面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班子是重点,“班长”是关键,因此,我们一定要聚精会神狠抓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围绕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作风优良,具有较强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的领导集体。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法院领导干部。选拨法院领导干部,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法院领导班子。基层法院院长一般应从现职优秀法官中产生。二是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和协管力度,认真协助地方党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好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确保国家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优秀法官手中。三是要大力选拨优秀年轻干部进入领导班子,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要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拨到法院领导班子中来,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当重任,使他们在实践锻炼中不断提高水平,增长才干。四是要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保持后备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活力。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队伍建设的部署和决策,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
(二)以提高素质为目标,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法官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是关键。法官素质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法官作为普通公民的素质,这主要由基础教育、社会和家庭环境与社会实践共同决定,优秀的公民素质应当是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二是作为法官的职业素质,即内化于自身反映于职业实践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等素质。法官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就是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普遍的学历层次不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着眼目标,立足实际,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培训工作。第一、对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法官,统一进行学历教育、基础法学培训,努力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工作。第二、对具有本科以上法律学历,且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其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审判人才。第三、对初任法官进行上岗培训,对晋升职务的法官进行晋级培训,增强其司法理论和实务操作能力,以便其适应和胜任审判工作。第四、将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最高法院提出的“每位法官三年内最少参加一个月培训”的目标。
(三)以求实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审判权运行新机制。《淮南子》中述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审判机关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既要注重法官素质的提高,又要发扬求实创新的精神,逐步建立相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从而为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要建立法官动态管理新机制。要根据审判机关内部各单位的案件受理数量及相关标准确定审判岗位数量,并通过严格的考试与考核,选任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由那些相对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职业自律意识强的优秀法官行使审判权。同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审判岗位的候补人选,实行科学评价、定期、动态管理,形成必要的岗位竞争压力,并通过法官考评机制把那些考评不合格的人员淘汰下去,及时地把具有候补资格的优秀法官补充进来。二是要建立制约审判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法院现有的监察机构和审判监督机构在监督制约审判权行使方面带有相当大的被动性和偶然性,监察机构游离于审判程序之外,只对人不对案件;审判监督机构身处审判程序之中,只对案件不对人。这样,就使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出现结构性失位,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权威性的(直接对院长负责,代行院长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问题的权力)、主动性的(通过院长监督程序的主动进行而不仅仅是通过当事人申诉来发现问题)、监督法官和监督案件一体化的监督机构,从而实现对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并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程序,以审判责任制约审判权,保证审判责任的落实。三是要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新机制。通过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微机联网,运用案件流程管理软件对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管理,保证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四是要建立严格的法官考评机制。通过旁听庭审、阅卷、了解当事人等方式对法官的审判作风和审判业绩进行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与法官的职务晋升、等级评定结合起来,使之能够与法官的阶段性职业能力素质水准更为吻合,并为法官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党的十七大为审判机关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制约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因素仍然很多。如法官出于对其职位的稳定、职级的晋升等利害关系的考虑,造成法官的心理障碍,妨害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另外,畸形的法律意识、地方法院的经费无保障、法官政治经济待遇过低、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等,也都不利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上这些,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探索和加以解决,通过我们自身积极的努力,真正使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