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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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来文,要求税务总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的退税审核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了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程序
  (一)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退税时须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的凭证,承建企业为工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委托购买国产设备明细表、承建企业移交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部门的设备验收意见书、付款凭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报后,对在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为承建企业的,均须向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对回函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予以办理退税;对回函未能确认发票真实或回函未能确认发票所列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及未收到回函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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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6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软件管理步入法制管理轨道,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以便不断完善和补充。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建设银行顺利实施,促进软件管理步入法制管理轨道,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计算机软件在建设银行的开发与流通,加速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建设银行开发、系统内部使用的软件,均属未进入公有领域,可办理登记。
第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一般分总行登记,分行登记和个人登记。支行开发软件是否以支行名义申请登记由各分行决定。
第四条 总行业务应用软件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负责总行软登记和全行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由总行以招(投)标方式(含下派任务方式)开发的软件,在招(投)标文件或任务书中规定著作权归属总行的,由总行统一登记,各开发分行不再另行申请登记。对于未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的,其著作权归属开发分行,由开发分行申请登记,并报总行审查小组备案。
第六条 由总行组织若干个分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归属总行,由总行统一登记。
第七条 各分行自行组织开发的软件,由各分行自行申请登记。在申请登记前30日,必须通知总行审查小组。
第八条 对于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在开发协议中规定版权归属建设银行的,由建设银行独家登记。否则依照《办法》第八条申请登记并报总行审查小组备案。
第九条 个人申请软件登记,必须在登记之前向所在行提供足以证明其软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著作权归个人的详细材料,否则著作权归所在行所有,由该行申请登记并报总行审查小组备案。
第十条 对于建设银行系统发表的软件的修改本或合成软件的登记,在登记之前必须报总行审查小组审批,方可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 对于所有申请登记的软件,各行必须对该软件的鉴别材料进行详细审查,凡涉及到建设银行经营秘密的,其登记应依照《办法》第十二条,作例外交存。
第十二条 各种登记软件的转让,由著作权人负责,非著作权人不得发生转让行为。分行自行申请登记的软件发生向建设银行系统外转让时,必须报总行审查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凡须向总行通知或备案的软件,在申请登记前必须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凡须报总行审批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的软件,在转让前必须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审批表》(附件2)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凡须报总行审批的软件修改本或合成软件的登记,在登记前必须填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软件著作权(修改本/合成软件)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总行审查小组接到分行上报的审批表后,应在30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总行电子计算中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通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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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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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 作 ┃ ┃地址┃ ┃
┃ ┃ ┣━━╋━━━━┳━━━━┳━━━┫
┃ 权 人 ┃ ┃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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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任务来源 ┃ ┃
┃ ┣━━━━━━╋━━━━━━━━━━━━━━━━━━━━━━━┫
┃件┃ 业务类别 ┃ ┃
┃ ┣━━━━━━╋━━━━━━━━━━━━━━━━━━━━━━━┫
┃简┃ 业务需求 ┃ ┃
┃ ┃ 简 介 ┃ ┃
┃介┣━━━━━━╋━━━━━━━━━━━━━━━━━━━━━━━┫
┃ ┃ 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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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
┃它┃ ┃
┃说┃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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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 ┃ ┃
┃ ┃ ┃
┃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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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编写说明:
申请备案的软件,必须按一说明编写。
(1)《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指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采用的名称及版本号。
(2)《著作权人》指申请登记时将采用的著作权人。
(3)《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指著作权人的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4)《任务来源》指该软件是由哪个单位或部门提出的任务。
(5)《业务类别》指该项目按建设银行业务分类所属的类别。
(6)《业务需求简介》指诀软件业务需求的摘要途述。
(7)《适用范围》指该软件适用于哪个业务部门,并覆盖了哪些业务内容。
(8)《其它说明》指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9)《单位》指申请备案的单位。
(1)《负责人》指申请备案单位的负责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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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 记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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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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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 作 ┃ ┃地址┃ ┃
┃ ┃ ┣━━╋━━━━┳━━━━┳━━━┫
┃ 权 人 ┃ ┃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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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 受 ┃ ┃地址┃ ┃
┃ ┃ ┣━━╋━━━━┳━━━━┳━━━┫
┃ 转 让 人 ┃ ┃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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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任务来源 ┃ ┃
┃ ┣━━━━━━╋━━━━━━━━━━━━━━━━━━━━━━━┫
┃件┃ 业务类别 ┃ ┃
┃ ┣━━━━━━╋━━━━━━━━━━━━━━━━━━━━━━━┫
┃简┃ 业务需求 ┃ ┃
┃ ┃ 简 介 ┃ ┃
┃介┣━━━━━━╋━━━━━━━━━━━━━━━━━━━━━━━┫
┃ ┃ 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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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
┃让┃ ┃
┃说┃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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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 ┃ ┃
┃ ┃ ┃
┃位┃ 负责人: ┃
┣━╋━━━━━━━━━━━━━━━━━━━━━━━━━━━━━━┫
┃审┃ ┃
┃批┃ ┃
┃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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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编写说明:
申请(转让)审批的软件,必须按本说明编写。
(1)《登记号》指该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的登记号。
(2)《软件名称及版本号》指申请著作权登记时采用的名称及版本号。
(3)《著作权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指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及其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4)《接受转让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指该软件接受转让人的名称及其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5)《任务来源》同附件1。
(6)《业务类别》同附件1。
(7)《业务需求简介》同附件1。
(8)《适用范围》同附件1。
(9)《转让说明》指对转让情况的说明。
(10)《单位》指申请转让审批的单位。
(11)《负责人》指申请转让审批单位的负责人。
(12)《审批意见》指总行审查小组的审批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修改本/合成软件)审批表
┏━━━━━━━━┳━━━━━━━━━━━━━━━━━━━━━━━┓
┃软件名称及版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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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 作 ┃ ┃地址┃ ┃
┃ ┃ ┣━━╋━━━━┳━━━━┳━━━┫
┃ 权 人 ┃ ┃电话┃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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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本/合成软件┃ ┃
┃ 构 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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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任务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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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业务类别 ┃ ┃
┃ ┣━━━━━━╋━━━━━━━━━━━━━━━━━━━━━━━┫
┃简┃ 业务需求 ┃ ┃
┃ ┃ 简 介 ┃ ┃
┃介┣━━━━━━╋━━━━━━━━━━━━━━━━━━━━━━━┫
┃ ┃ 适用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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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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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 ┃ ┃
┃ ┃ ┃
┃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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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批┃ ┃
┃意┃ ┃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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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编写说明:
申请(修改本/合成软件)审批的软件,必须按本说明编写。
(1)《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同附件1。
(2)《著作权人》同附件1。
(3)《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同附件1。
(4)《修改本/合成软件构成》指修改本或合成软件是由哪些软件构成。
(5)《任务来源》同附件1。
(6)《业务类别》同附件1。
(7)《业务需求简介》同附件1。
(8)《适用范围》同附件1。
(9)《说明》修改本/合成软件情况的具体说明。
(10)《单位》指申请审批的单位。
(11)《负责人》指申请审批单位的负责人。
(12)《审批意见》指总行审查小组的审批意见。


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


序号 商品大类名称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绿茶 9021090 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的其他绿茶,未发酵的,净重指内包装
9022090 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的其他绿茶,未发酵的,净重指内包装
2 乌龙茶 9023010 乌龙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
9024010 乌龙茶,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3公斤
3 定尺碳素钢板 72084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72085100 厚度超过1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720852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72085300 4.75MM≥厚度≥3MM的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72085400 厚度小于3 MM热轧非卷材,除热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除热轧外经进一步加工,宽≥600MM,未包、镀、涂层
72107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宽平板轧材宽≥600MM
72109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宽度≥600MM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150MM<宽<600MM,厚≥4MM,未包、镀、涂层
72111400 厚度≥4.75毫米的其他热轧板材,宽<600MM,未包、镀、涂层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宽<600MM,未经包、镀、涂层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
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宽度<6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