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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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7]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人事代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日


江门市人事代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代理工作,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2005年3月22日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有关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理有关人事业务的契约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人事代理活动。

第四条 市和各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不得从事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市辖区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实行整体委托代理,也可实行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七条 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服务事项。

第八条 人事代理的内容:

(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

(二)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人事人才政策咨询、专业技术培训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委托对象人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确认和档案工资调整;

(六)为委托对象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代办因公(私)出国(境)政审手续,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七)协助委托对象办理社会保险和退休手续;

(八)为待业的委托对象推荐就业;

(九)为委托对象代办自费出国留学和出国培训;

(十)根据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要求,代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代理的其它人事业务。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并提供人事代理所需的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中,属单位委托的,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办理人事代理的,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代理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三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代理对象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委托代理的,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个人委托代理的,由代理机构协助办理。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与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代理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代理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代理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数字及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业务(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代理机构归档。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代理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按时向代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超过半年不交有关费用的即被视为自动终止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市人事局《江门市人事代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江人发字[199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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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教〔2011〕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本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中试行。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试行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1999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应松年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届全国人
大第二次会议写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
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又规
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权力机关的意志主要是通
过制定法律表达出来的,因此,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是执法机
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
政权力,必须有法律授权,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并依
据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的根
据,也是人们对这种活动进行评判和监督的标准。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国、依
法行政的要求展开的。依法行政,首先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完善的
行政法律制度,授权明确,制度民主、公正,便于操作,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严格执法。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法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制定
规范,又称抽象行政行为,即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
法规,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还
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二是依法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这两者都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
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规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统称为行政法。从性质上说,行政法
是关于行政权的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
以及对行政权的授予、运作和行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指行政法是由众多法律规范组成
的。这与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个
调整范围的问题。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关于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大致
由行政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组成。?
  第二部分,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的法律。这部分法律数
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称为行政行为法。?
  行政权的运作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行政管理事项
划分的行政权具体运作的法律。行政机关管理的事项有多少种类
,这部分法律就可分为多少种类。其中有些部门还可自成体系,
诸如公安、环保、税务等等。这种法律为数众多,范围极广,一
般称为部门行政法。另一种情况是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有关
的法律和规则,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必须遵循。如行政立法的
规则;关于行政执法的法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行政程序等法律。这里介绍的主要是和各级政府
各个部门都有关的全国统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
督的法律,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