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22:47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科学、更积极主动、更有效地做好下一阶段全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更加突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持续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措施提出以下要求。

一、调整完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措施

对入境人员中有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全部转交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卫生部门在接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接运。对所有密



切接触者不再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由卫生部门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或随访。对无固定居所的人员,可在住地或指定的医学观察点进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的人员;或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航空器上的密切接触者定义为:以病例为中心左右各一位,前后排各三位。

二、调整完善诊断程序

各省(区、市)首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开展诊断工作。对辖区内续发病例,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疫情情况决定,由省级、地市级专家组或医疗机构,综合分析患者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作出诊断。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可以作为病例确诊的依据。

三、实行分类收治的治疗措施,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工作

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应收治到定点医院治疗。对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的轻症病例也可考虑居家隔离治疗,具体情况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疫情防控形势和医疗资源分布情况自行确定。对居家隔离治疗的轻症病例要充分发挥基层疾控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中医药的优势,送医送药上门。居家隔离治疗的轻症病例均需有社区医生专人负责,并加强随访和指导,一旦发现病情变化应及时转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有病例发生的地区要重点做好重症病例集中收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努力降低重症患者发生率和病死率。重症病例按定点传染病医院、后备三级综合医院、后备二级综合医院的顺序集中收治。定点传染病医院或后备二级综合医院收治重患时可由三甲综合医院专家定期会诊或派出重症救治专业人员、设备予以支援。收治重症病例的综合医院应当符合呼吸道传染病人收治要求,且将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与其他住院患者分开收治,确保防控工作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避免出现交叉感染。

各省(区、市)如出现重症病例,需由省级专家组负责会诊,制定诊疗方案,并每日向我部动态报告病情变化和转归。各省(区、市)首例死亡病例由卫生部专家组确定死亡原因,后续死亡病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确定死亡原因。死于甲型H1N1流感或由其引起的原有基础疾病加重导致的死亡计入死亡病例统计。

各地应加强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特别关注有基础性疾病者、老人、孕妇等重点人群,出现疑似症状及时诊治,降低病死率。

四、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以及甲型H1N1流感患者专门病区等重点场所的管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加大医院感染防控力度,落实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特别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和自身防护知识的培训,严格落实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措施,防止发生院内交叉感染。

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指导,及时进行督查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医院、重点环节和重点人群的指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五、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未经培养的临床样本检测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培养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在没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但需要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监测工作的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经过严格的生物安全论证,在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中指定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培养活动。

有关科研工作、大规模病毒培养以及动物试验等实验活动,应按规定在经国家批准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中进行。

六、加强以监测为重点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流感的实验室监测工作,充分认识病原监测在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加快落实流感监测网络建设,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地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作用,及时掌握病毒变化和流行趋势,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福建、四川等省(区、市)市尤其要加强流感样病例的监测。监测工作要及时、准确、规范、高效。扩大后全国流感监测网络管理工作方案将由我部另行下发。

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要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集体单位采取以环境清洁和开窗通风为主的卫生措施,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在发生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或社区暴发的地区,必须举行的大型集会,尽可能在室外举行;举行室内活动时,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尽可能缩短人群聚集的时间。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倡公众在公共场所注意个人卫生,病例居家治疗时不得外出,高危人群应尽量避免参加大型公众集会等。

八、做好今年季节性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年度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按照我部2005年发布的《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要求,遵循自愿接种的原则,在今年9月前安排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争取在11月底前完成重点人群接种工作。有关疫苗接种的技术指导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九、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信心

依据疫情进展和防控工作需要,各地应及时制订、完善舆情引导方案和工作预案。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地报道疫情和防控工作,大力宣传前一阶段防控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意义,宣传完善调整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当前疫情防控。继续加强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和宣传教育动态调整机制,掌握舆情引导主动权,以稳定民心,确保发展,维护稳定。

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正处于学校放假和暑运高峰期,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教育、交通、铁道等部门,采取增加车厢通风、提倡从有疫情城市返乡学生自觉做好居家隔离等措施,防范疫情扩散。继续配合口岸检验检疫等部门,妥善处理好有关调整措施实施的后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庆游行训练人员封闭训练点的卫生保障工作。

各地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治疗,加强实验室管理,加大生产安全隐患排除力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部门务必结合本地实情,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防控原则不变,坚持“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加强重症救治,应对疫情变化”防控策略不变,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积极部署,依照上述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防控措施的调整完善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

(2008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决定停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是:

  一、《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的规定。

  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检查鉴定费”的规定。

  三、《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管理费”的规定。

  四、《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条关于“渔业水域闲置费”的规定。

  五、《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养殖保护管理费”的规定。

  六、《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质量监督费”的规定。

  七、《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公墓管理费”的规定。

  八、《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在2010年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暨省部级领导干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题研讨班上,李克强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国务院医改办与各省政府签订了2010年医改目标责任书。各级人社部门要坚持保基本、建机制、可持续的原则,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等成果,落实提高保障水平等各项政策措施,着力创新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和门诊统筹。为切实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讲话精神,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中涉及我部职能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一)努力完成扩面任务。要摸清底数,分解指标,将参保扩面列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医疗保障的知晓率。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通过分片包干等办法,将扩面任务落实到人,确保任务完成。已完成扩面任务的省份要再接再厉,争取将更多的人纳入医保。

  (二)着力解决重点人群的参保问题。各省要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就如何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对所属统筹地区提出工作要求,并制订考核方案,力争年底前将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企业脱钩。将选择参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力度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人群参保。

  (三)探索建立引导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新,采取缴费和待遇挂钩等方式,促进连续参保。加强基层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把服务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并充分发挥社区、就业管理部门、学校等单位的作用,制订适应全民医保要求的全面、便利的参保登记办法。要探索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为参保人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落实新医改各项提待政策。各省要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注重均衡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参保人群的待遇水平,着力促进社会公平。要充分利用财政提高居民医保补助标准的有利时机,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优先解决提高参保居民的住院待遇标准。要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进一步提高住院保障水平。原则上各地居民医保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特别是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60%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财政补助水平分两年到位的地区,可以在2011年完成提待指标,但今年要出台相关政策。在整体提高住院待遇水平的同时,要重点向困难人群和大病患者倾斜,切实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各省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的要求确定本省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指导地方做好方案,不单建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探索适宜的管理方法,确保基金安全。要坚持基本保障,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起步,逐步扩大支付范围;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一)完善付费方式。积极发挥医保在医疗服务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从基本国情和当地实际出发,在认真总结过去付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转变单一付费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按人头、按病种、按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通过改革付费方式,实现机制转换,充分发挥医保付费方式在引导和监管医疗服务行为上的机制效应,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实行其他付费方式时,要根据当地以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测算,通过谈判的方式合理确定支付标准。积极探索不同付费方式下的医疗服务监管重点,应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相应的临床诊疗路径、出入院标准等服务质量标准。通过严格协议管理,既要以机制转换解决按项目付费条件下的多检查、多开药、开贵药问题,也要防止其他付费方式下分解住院、分解处方或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现象,切实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二)引导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促进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完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尽可能地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提高医保基金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并逐步探索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和医院双向转诊办法。

  (三)做好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各省要做好本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发布工作,及时调整更新药品信息数据库,确保新版药品目录按时顺利实施以及基本药物的报销,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探索建立谈判机制。探索建立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通过协商谈判,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产品或服务,有效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合理确定费用标准、服务内容、考核指标等各项标准。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一)明确医保基金性质。医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切实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各地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不得改变医保基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医保基金直接补助或变相补助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后减少的收入。

  (二)实行收支预算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精神,与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制度相结合,实现基金平衡的动态调控,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在6至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应当编制基金平衡预算;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当年可编制赤字预算;低于3个月或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要认真查找原因,通过加强支出管理、改革结算方式、调整费率等方法,合理控制费用增长,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同时做好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对医保基金影响的评估工作。

  (三)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统一缴费和待遇政策、基金统筹调剂使用、统一经办管理流程、统一管理服务网络的要求,促进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过渡。同时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筹资和管理中的作用,处理好扩大就医范围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四)确保基金安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的地区,要做好移交前的基金审核工作,移交后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农合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不降低参合人员待遇。探索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地区,在委托过程中要保证基金安全,涉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不得委托。组织做好医保基金专项稽查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调查与反欺诈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风险。

  五、改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一)努力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除个人应付部分外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费用根据各地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的相关规定,也要努力实现直接结算。探索通过经办机构拨付周转金或预付医疗费用等办法,逐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收取住院押金的数额,要求对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原则上不再收取押金,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全面推进生育医疗费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探索按病种付费,杜绝将医疗费包干发放给个人的做法,做到在规定的范围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二)做好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快推进省内联网结算,解决参保人员同省跨市异地就医问题;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解决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问题。实施方案要报送部社保中心备案。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指定专人,明确流程,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要根据全民医保和新医改各项政策落实需求,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加快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信息网络向街道、社区延伸,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数据信息实时交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捷服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要求,加快发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已经有医保卡的地区,要逐步向全国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卡过渡。

  六、其他相关改革

  (一)推进和完善聘用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90%以上。在岗位空缺时,要通过公开招聘或者竞聘上岗方式择优聘用人员。抓好聘用合同的日常管理,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收入分配以及解聘续聘的基本依据,切实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认真做好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年内基本完成公立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医、药、护、技各职种应根据时间工作需要,结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

  (三)落实绩效工资政策。各省(除西藏外)要在6月底前将本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确保年底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到位。其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结合本地基本药物制度推进进度,在确保平稳实施的基础上,由各地政府统筹考虑,尽早实施,并从2009年10月1日起兑现。

  (四)配合做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启动实施工作。开展全科方向、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岗位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医疗卫生人才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