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关于加强合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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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关于加强合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联合声明

中国 英国


中英关于加强合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联合声明(全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英国期间,中国和英国政府发表了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英关于加强合作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联合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9年1月31日至2月2日正式访问英国期间,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首相戈登·布朗在伦敦举行会晤。

  二、双方欢迎两国关系的强劲发展,认为中英作为世界两大主要经济体,在应对当前不稳定的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双方重申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中英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促进两国经济增长、繁荣和稳定,应对面临的国际挑战,推动全球经济从当前危机中复苏,实现可持续与和谐发展。

  三、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复杂的全球政治经济形势下,中欧间保持关系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共同努力,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

  四、双方认为世界经济在遭受一系列金融冲击后,正经历数十年来最为严重的一次全球经济危机。全球性危机只有通过全球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双方重申将落实华盛顿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即将召开的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是各国不容错过的关键机会。两国领导人讨论了如何与其他各国领导人一道,共同努力确保伦敦峰会取得成果,以稳定世界经济,保持开放,确定可持续复苏路线,确保本国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增长及就业。

  五、双方重申将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促进全球经济持续增长,提供就业机会。双方一致认为,危机十分严重,需要各国采取有效、协调的宏观经济政策,以重振全球信心,缓解衰退,构建恢复经济增长的坚实基础。双方讨论了两国的经济刺激计划,交流了各自采取措施刺激本国内需方面的经验。

  六、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金融监管、金融透明度和金融市场诚信方面的密切合作,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双方支持各国采取的恢复金融市场运作的果断行动,这使全球投资获得足够的资金。

  七、双方均对国际贸易和投资前景深表关注,重申将致力于开放市场和自由贸易,认为实行贸易和投资壁垒或货币竞相贬值等狭隘的短期保护主义政策只会加剧全球经济衰退。双方将致力于推动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早日取得全面、平衡成果。双方承认主权财富基金在稳定世界经济、拉动全球需求方面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双方继续致力于开放包括对主权财富基金在内的投资市场。

  八、双方一致认为国际金融机构应更有效、更具代表性和可信度,这样这些机构才能更紧密地与国际社会合作,促进全球经济的活力、稳定和繁荣。这些机构既要有合适的贷款工具,又要有充足的资金应对当前危机和经济下行,为未来可持续的繁荣奠定基础。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应在这些机构中获得更多的发言权和代表性。

  九、双方一致认为,世界需要建立有效的多边监督和早期预警机制,以防范今后再次发生危机,并帮助那些丧失国际资本来源的国家。为满足这一需要,双方同意推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继续改革其贷款工具,以保证这些贷款工具更好满足成员国需求。双方均支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扩大融资,以便有足够资金进一步扩充这些贷款工具。

  十、双方认识到,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措施,减少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影响。双方敦促多边发展银行调整规则,更多、更快、更好地提供资金,并鼓励地区发展银行大幅增加放贷。双方强调加强国际发展机构十分重要,可以帮助减轻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风险,确保继续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十一、双方认为,国际社会应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体系进行有效和全面的改革。基于对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份量不断增加的认识,双方同意在2008年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继续对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和包括投票权在内的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加强和改进两机构的合法性,确保两机构的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和有代表性,并加强问责。主要新兴经济体更多参与国际金融机构对这些机构的成功至关重要。

  十二、双方重申金融稳定论坛应迅速落实华盛顿峰会成果,在伦敦金融峰会前吸收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体成员加入。

  十三、目前的经济困难进一步突出了双方努力推进双向贸易和投资的重要性。科技和创新合作对两国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旅游合作,扩大人员交往。双方重申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该领域的对话和务实合作。

  十四、中英加强上述合作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由王岐山副总理和阿利斯泰尔·达林财政大臣主持的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双方一致同意在2009年双方商定的时间举行第二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双方将继续充分利用这一机制,在广泛经济、金融政策领域加强合作,这对全球金融稳定和可持续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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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资发〔2008〕6号


  各省属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省属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管理层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省属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战略导向,科学管理;

  (二) 目标控制,分级实施;

  (三) 注重效益,防范风险;

  (四) 责权对等,总量平衡。

  第五条 省属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确保企业预算年度内目标利润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资本、人本、成本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有效工具。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省国资委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第八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全面预算工作,建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企业内部成立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其成员应由企业经营班子以及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任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预算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三)审议本企业全面预算方案和全面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全面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六)落实出资人等机构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机构,由省属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审计、财务、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机构负责人由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担任。在预算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

  省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全面预算的布置、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负责下达经预算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的全面预算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编制本企业全面预算调整方案,报预算委员会审议;

  (五)协调解决本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对本企业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按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预算执行单位执行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和控制子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建项目等为全面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全面预算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全面预算方案。

  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全面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全面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全面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在战略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分析预测未来经营环境和形势,按照先进性与可行性兼顾、整体规划与具体计划衔接和外部市场环境与企业内部条件结合的原则,确定科学的预算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做好预算目标分解、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将全面预算执行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全面预算编制范围。

  省属企业应根据当年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在四季度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预算目标并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及资金流量为核心指标,结合各自的经营特点,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根据自身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预算编制方法,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品)、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明显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合理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除政策性因素外,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省属企业,应当适当压缩融资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省属企业(除投资类省属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对非国有企业的担保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编制全面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避免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产权为纽带的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全面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预算委员会及预算管理机构先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省属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预算总体目标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后,上报本单位预算目标和方案;

  (三)省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反馈给有关执行单位修正;

  (四)在有关执行单位修正的基础上,省属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编制企业预算方案,报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全面预算目标对企业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五)全面预算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 全面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告,并在当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全面预算报表;

  (二)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年度全面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人工成本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

  (五)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省国资委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年度全面预算报表编制及全面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年度全面预算编制说明书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

  (三)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单位全面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集团合并全面预算报表及有关材料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本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全面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全面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上市子公司、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全面预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件向省国资委报送全面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面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全面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全面预算报告,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前应由国有产权代表将全面预算报告提交省国资委征求意见,再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根据情况对企业全面预算进行审核。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应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

第五章 预算执行、监督与调整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单位的重点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将细化的指标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全面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全面预算报告和分析制度,对影响全面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组织全面预算审计,发现并督促整改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全面预算总目标的内部项目之间的调整,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全面预算编报程序将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全面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应当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函形式上报省国资委。执行情况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半年度、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表;

  (二)执行情况说明;

  (三)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认真总结年度全面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全面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或总会计师)、预算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全面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省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的组织、布置、编制、上报、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全面预算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质量评估,对整体质量高的省属企业将予以表彰。

  第四十四条 省属企业不按时上报全面预算报告或者上报全面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全面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省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 省属企业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全面预算报告与内部全面预算不符的,省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省属企业编制年度全面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向省国资委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除影响当年企业全面预算报告质量评估成绩外,省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全面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林资发[2009]16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加快现代林业建设,现就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
  1.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只有建立科学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才能使造林经营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经营者充分共享林业发展成果,才能形成森林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经营的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切实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出人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潜力,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大解放。
  3.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举措。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内容。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途径。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转向森林可持续经营、多功能发挥和多目标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林业分类经营中的科学引导作用,在林业生产力发展中的激励作用,在林业改革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三大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推动现代林业健康发展。
  4.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有效途径。立足国内解决林产品供应问题,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目标,科学的采伐管理是形成森林资源培育与林产品供给良性循环的基础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林产品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必须改革和完善集体林的采伐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森林经营、合理采伐、科学利用的机制,才能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保障森林产品的供给,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5.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在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创新森林采伐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大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6.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坚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坚持先行试点、循序渐进,确保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序推进。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全面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综合措施。
  7.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的任务。改革采伐管理服务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推行采伐限额公示制,建立健全简便易行、公开透明的管理服务新模式;创新采伐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森林分类管理新机制;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限额指标管理向采伐备案管理的转变,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新体制。
  8.改革范围。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三、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
  9. 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10.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林木采伐计划,必须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村告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反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公布检查监督结果。
  11.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各项指标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12.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皆伐作业的按照面积控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
  四、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13.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构建以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为基础的宏观指导体系,指导森林经营方向及生产力布局。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总结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成就与经验,提出新时期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措施,指导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国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14.编制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在《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的指导下,构建以区域可持续经营规划为基础的区域决策体系,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制定最佳森林经营和采伐利用模式,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基本构架。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的基础上,省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编制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通过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确定森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采伐利用方式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形成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区域空间框架,协调森林功能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
  15.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使森林经营和森林采伐利用活动与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相衔接。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规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框架下,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特别是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林农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通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资源培育和采伐利用等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逐步实现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
  林农编制的简易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林农联合体及其他森林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跨行政区域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16.推广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构建以多种森林经营方法、模式为基础的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各类经营者科学经营森林资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建设,通过对典型森林经营模式的总结,形成不同类型森林经营的采伐利用技术标准和多种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
  五、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
  17.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国家林业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的森林采伐管理改革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为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探路子、出经验、作示范。各地试点工作必须自始至终贯穿森林可持续经营这条主线,抓住建立便捷高效的森林采伐审批机制和县级森林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这两个重点,细化试点方案,宣传试点政策,落实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18.发挥试点的创新和带动作用。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和林业发展实际,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突出分类指导,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机制创新,在采伐指标分配、简化审批手续、优化限额结构、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以及推广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对经过实践检验,广大森林经营者满意的试点成果,及时吸收到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政策法规中。
  六、做好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基础工作和相关改革
  19.推进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森林资源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二类调查为基础、动态管理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到监测区域全覆盖,监测成果数字化;要规范林业数表管理,积极开展基础数表的修订工作,完善林业数表体系,为森林采伐管理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20.完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进行系统清理,凡是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定主体不当及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凡是与现代林业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及森林科学经营不相适应的规程规定,要结合实际,尽快修改完善,为广大森林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1.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各地要进一步理顺木材运输检查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木材检查人员编制和经费;组织编制《全国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合理调整木材检查站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固定检查为主、流动检查为辅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新机制;执行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全国统一的木材运输证;在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木材检查站公告栏,公布各地凭证运输名录,规范木材运输秩序。
  七、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保障措施
  22.加强对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组织领导。按照《决定》和《意见》的要求,各地要将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作为当前林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及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对改革成果进行总结梳理,研究制订相应的采伐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
  23.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编制好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各类森林经营方案,加快各类数表修编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特别是采伐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建设。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安排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基层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24.建设廉洁高效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森林资源管理队伍肩负依法对森林资源的培育、利用和保护实施管理与监督的重大责任。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强化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加大培训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意识,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逐步建立起制度完备、作风优良、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25.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的监督检查。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和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融入改革,调整检查方法和监督内容,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
  26.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广大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借改革之机出现的乱砍滥伐、无证运输、非法经营加工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