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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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政办〔2007〕5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鹤壁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





为推进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有效开展,建立长效的评价体系和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鹤政〔 2005 〕 44 号),制定本办法。


一、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生态”新鹤壁的目标,根据金融生态环境与金融主体的内在联系,本着实事求是、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和系统分析金融生态环境指标体系,科学评价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切实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增强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支持,实现全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和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水平、社会信用水平等组成要素均按照客观实际设置了相应的评价指标。


(二)系统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了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经济发展、金融资源、社会信用等因素,以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内在联系。


(三)可比性原则。评价指标兼顾纵向和横向比较,既可与历史数据相比,也可与周边市相比。


(四)重要性原则。对基层单位提供众多的指标选择上,注意选取与金融生态评价联系紧密、比较重要的进行分析判断。


(五)可操作性原则。指标设计和评价方法力求简单和易于操作。


三、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仅能够体现经济竞争能力,而且有助于金融机构抑制不良资产产生,提高消化不良贷款能力,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二)金融资源水平。金融资源状况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最终通过金融资源水平表现出来。金融生态环境越好,对金融机构越具有吸引力,金融资源就越丰富。


(三)社会信用水平。金融资源流向与社会信用环境密切相关,社会信用环境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资源的空间结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


四、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及评价方法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水平、社会信用水平三项要素组成,分别按百分制进行评价。根据各组成要素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具有的重要程度不同,其分值分别为 30 分、 20 分、 50 分。对上述三项组成要素中的各项具体指标 , 按照重要程度的高低赋予不同的标准分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具体指标值 - 指标全省最低值


指标实际得分 = 指标标准分值 ×


指标全省最高值 - 指标全省最低值


(一)经济发展水平指标


要素

实 际 指 标

标准分值

全省最高值

全省最低值

实际得分


经济发展水平( A )( 30 分)

地区 生产总值增长率= [ (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 基期地区生产总值) / 基期地区生产总值 ] × 100%

9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 报告期地区总人数

6









财政收入增长率= [ (报告期财政收入总量 - 基期财政收入总量) / 基期财政收入总量 ] × 100 %

6









人均财政收入=报告期地区财政收入 / 报告期地区总人数

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 (报告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基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基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 100%

2









投资产出率=(报告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 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100%

2









民营经济比率= ( 报告期民营经济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 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 × 100%

2










以上 7 项指标的综合,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与全市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的经济发展水平,用“ A ”表示, A 值为以上 7 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 A 值越大,表明经济基础越好,越有利于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A 值越小,表明经济基础越薄弱,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空间较小,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金融资源水平指标


要素

指 标

标准分值

全省最高值

全省最低值

实际得分


金融资源水平 (B) ( 20 分)

各项存款总量增长率= [ (报告期各项存款总量 - 基期各项存款总量) / 基期各项存款总量 ] × 100%

4








人均各项存款=报告期各项存款总量 / 报告期总人数

3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率=(报告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量 / 报告期各项存款总量)× 100%

3








人均民间投资=报告期地区民间投资总量 / 报告期地区总人数

3








金融机构人均营业收入=报告期商业性金融机构营业收入总量 / 报告期商业性金融机构总人数

2








金融机构人均 中间业务收入=报告期商业性金融机构中间业务收入总量 / 报告期商业性金融机构总人数

3








人均保费支出 = 报告期保费总支出 / 报告期总人数

1








人均证券机构营业收入 = 报告期证券机构营业收入 / 报告期证券机构总人数

1









以上 8 项指标的综合,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与全市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的金融资源水平 , 用“ B ”表示, B 值为以上 8 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 B 值越大,表明金融资源越丰富,利用率越高,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较大,金融生态环境较好; B 值越小,表明金融资源比较贫瘠,金融生态环境较差。


(三)社会信用水平指标


要素

指 标

标准分值

全省最高值

全省最低值

实际得分


社会信用水平


(C) (最高 50 分)

企业间接融资比率=(报告期企业银行贷款总量 / 报告期企业资产总量)× 100%

5








各项贷款不良率=(报告期不良贷款总量 / 报告期各项贷款总量)× 100%

9








政府性债务比率=(报告期政府性债务总量 / 报告期地区生产总值)× 100%

7








政府性债务拖欠率=(报告期政府性债务拖欠总量 / 报告期政府性债务总量)× 100%

7








担保机构代偿率 =(报告期担保机构代偿总量 / 报告期担保机构担保总量)× 100%

7








应收帐款增长 率= [ (报告期全部企业应收账款净额 - 基期全部企业应收账款净额) / 基期全部企业应收账款净额 ] × 100%

7








依法收贷执行不成率= [ (报告期依法收贷的应收回贷款总量-报告期依法收贷已收回的贷款总量) / 报告期依法收贷应收回的贷款总量 ] × 100%

8









以上 7 项指标的综合,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与全市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高度相关的社会信用水平,用“ C ”表示, C 值为 50 减去以上 7 项指标实际得分之和。 C 值越大,表明社会信用环境越好,越有利于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C 值越小,表明社会信用环境越差,金融生态环境也就越差。


(四)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综合指数


上述经济发展水平、金融资源水平、社会信用水平指标体系,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反映了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生态环境质量方面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可以运用综合指数评判金融机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用公式表示,即: P = A + B + C 。 P 表示金融机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综合指数。 P 的数值越大,表明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越好,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越有利; P 的数值越小,表明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越差,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越不利。


为了更便利地运用综合指数进行评判,将金融机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质量状态划分为 5 级进行分析: 得分在 86 — 100 分为好, 76 — 85 分为较好, 61 — 75 分为一般, 41 — 60 分为较差, 40 分以下为差。


五、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评价指标数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关数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


(二)完善机制,加强协调。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部署工作。


(三)认真评价,严格奖惩。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年的金融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评价,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单位,由领导小组予以表扬;对提供数据不真实、不及时的单位,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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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3】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超限超载
   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和运输市场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01年第5号令)、《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进行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和《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123号)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
  本规定中的超载运输车辆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车辆载质量和载人数规定的车辆。
  第三条 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预防事故”的原则。
  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区范围内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路政、运政、征稽机构负责。
  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全区范围内的超载运输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州、市、地、县(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并须符合特定公路和桥梁的限定荷载要求;载质量和载人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使用流动性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或固定性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装置进行检测,不得仅凭目测或经验进行执法工作(客运车辆除外)。
  第六条 对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车货总重、体积、轴载质量超过限定标准、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管理机构可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过限值或超载部分货物;拒不卸去的,管理机构可强制卸去超过限值或超载部分货物。
  对车货总重、体积或轴载质量超过限定标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按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规定办理。
  对客运车辆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处理,并可责令承运人负责卸客转运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对于卸载货物,应由承运人自行保管、分流;承运人无法自行保管、分流的,由承运人存入管理机构指定的货场、仓库内。
  管理机构在指定货场、仓库时,应当要求货场、仓库的经营者与承运人签定合法、简便的仓储保管合同格式条款。货场、仓库保管卸载货物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经承运人申请可以再延长20天。
  对保管的货物,承运人与货场、仓库的经营者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仓储保管合同格式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被查获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检测、物品装卸、保管等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交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为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交通部门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交通稽查站进行稽查,并有权要求运输车辆停止行驶,接受检查、检测。在未设立公路交通稽查站的其他路段,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以巡查方式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查处。
  公安交警部门在公路上值勤时,可以采取机动巡逻与定点值勤相结合、以机动巡逻为主的勤务方式对超载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在高等级公路上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可在服务区内进行。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时,必须使用本部门统一的执法文书和印章。
  第十条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承运人应当接受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外籍、区外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查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交通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户包治理小流域政策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关于户包治理小流域政策的补充规定
山西省政府



1983年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户包治理小流域的几项政策规定》,大大调动了山区农民承包治理小流域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户包治理小流域的普遍开展。目前户包治理小流域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把治理与致富,管护与经营,开发与利用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调动各
方面力量搞好服务,引导和扶持承包户尽快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1988年召开的全省户包小流域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按照统一规划,在相当时期内没有或不宜开展其他水利建设的山区乡、村,户包小流域按劳平均在一百亩以上的承包户,从承包年算起,三年内每年可少投部分劳动积累工,以集中力量按年完成承包小流域治理的进度要求。积累工的减少比例由各县确定。
二、对集中统一治理、国家投资治理或专业队治理的小流域成果,允许对其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或抵押给户包经营,并发给《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经营年限五十年不变。
三、对承包面积超过自身治理开发经营能力而难以继续维持的承包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允许部分或全部转让承包,或联户合股治理经营。对承包户另谋他业,不愿继续治理经营者,其治理成果,合理估价,允许有偿转让或拍卖给他人经营。凡依法改变承包小流域者,均须更换《小流
域治理开发使用证》。
四、承包户在承包小流域内利用荒山荒坡盖房、碹窑用地,向乡政府登记备案即可,免收耕地占用税,其规模不限,并可用来发展庭院经济,政府依法保护其使用权。
五、鼓励各行各业、科技部门、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到小流域内承包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中单项或多项技术指导,与承包户签订技术承包合同,实行有偿服务,报酬归己。
六、对回乡承包治理或指导帮助户包小流域治理开发,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1、各级干部职工经批准自愿回乡承包治理小流域,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待遇不变,工龄不受影响;小流域治理成果收入全部归己。
2、各级编余干部、职工自愿下乡指导帮助一个乡(镇)开展户包小流域工作,三年内承包户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承包面积达到应治理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治理面积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指导帮助一个村,三年内承包户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承包面积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治理? 婊锏桨俜种耸陨希邪ЩЬ杖朐谠∩咸岣甙俜种耸陨险撸刈橹槭蘸细瘢锏较亍⑾纭⒋搴统邪穆猓璞碚煤徒崩? 3、县、乡(镇)政府对分管水土保持的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评比,对户包小流域治理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确保小流域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损害承包治理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989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