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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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引导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评委会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评审办负责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库。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向评委会报告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八)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或组织,均可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在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发放通知。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请。申报通知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填写《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征求企业或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经评委会审议后,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初选公示。评委会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以后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审定批准。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省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省财政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察部门要参与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办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创业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六条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参与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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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的通知

药品监管局


药品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的通知
药品监管局
国药管行保(2000)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维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正确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及其有关规定,对《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复审。
第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的复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复审范围与职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复审:
(一)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依法受理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不服的;
(二)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给予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撤销或者终止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的;
(四)向药品行政保护机关申请依法撤销行政保护,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予受理或没有依法撤销的;
(五)向药品行政保护机关申请制止侵权行为,药品行政保护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第五条 对药品行政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药品行政保护的复审工作。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复审委员,其成员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主管领导和药学、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复审,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应当递交复审申请书,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复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按第八条的内容当场记录有关情况并请申请人签字。
第八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三)申请的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申请书应使用中文。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审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以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为受理之日;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四章 复审决定
第十一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复审案件情况,召集当事人核查有关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开会讨论复审意见。
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委员会调查时提出意见并介绍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案的审查过程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 复审委员会经过对药品行政保护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提出复审意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分别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三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复审的目的和主要理由;
(三)复审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有关的法律依据;
(四)复审结论;
(五)作出复审结论的日期;
(六)不服复审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十四条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审结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复审委员会可以适当延长复审时间并告之理由。
第十五条 复审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人如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颁发的国家医药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7月7日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

中国 阿拉伯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关于中阿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天津宣言

  2010年5月13-14日,天津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于2010年5月13日至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举行。

  与会代表本着对话、合作、和平、发展的宗旨,回顾了半个多世纪中阿关系的发展进程,特别是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成立6年来的建设成就,对中阿合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表示满意,决心进一步发挥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作用。

  我们强调,中阿深厚的传统友谊和发展中阿关系的共同意愿是双方合作的坚实基础。进一步提升中阿合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我们看到,当前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谋求和平、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平等互利合作已成为时代的要求之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开展国际合作是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的重要有效途径。

  因此,我们共同倡导世界各国秉持和平、发展、公正、民主、合作、包容理念,团结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本着推动对话与合作的精神,在平衡、公正的国际关系所遵循的原则和基础上,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我们呼吁各国携手推动国际安全合作,通过政治外交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反对把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宗教挂钩。

  我们主张加强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致力于推动经济全球化更快地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着力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代表性,营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环境。

  我们呼吁尊重各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倡导开放包容精神,促进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与交流,推动不同文明共同发展。

  鉴于上述,我们宣示,在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框架内建立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并为此:加强各层次互访,开展战略对话和磋商,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继续在各自核心和重大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加强各领域合作,交流治国理政和发展经验;发挥双方经济互补优势,推动双方互利合作,促进共同发展;支持不同文明间对话,致力于不同种族、宗教、信仰和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与和谐共处;加强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建设,充分发挥论坛各项机制的作用,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双方共同利益,拓展新的合作领域。

  我们认为,建立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中阿战略合作关系,是中阿双方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利益,有利于增进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