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42:54   浏览:9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


  7月14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说,据有关部门调查反映,2007年以来,个别地方卫视的股评栏目与企业实行商业化合作,收费播出这些企业提供的股评内容,且这些企业均无证券资询业务资格,甚至为空壳企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2006年中国证监会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导向正确,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公信力、影响力,现就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服从和服务于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大局,坚持把证券节目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广播电视条例》、《通知》及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积极的舆论支持。
  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
  三、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把关。要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向证监部门详细核实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并在节目中明确公示相关信息。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材料不实、证监部门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证券节目。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从业资格,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四、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规范,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播出客户招揽内容,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的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参与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五、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提供证券信息的软件、终端等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管理。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前,相关产品的运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局报告有关广告内容,播出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未经证监局审查的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
  六、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证监局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信息和相关证券监管信息,认真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及时停播违规证券节目,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八、违反《通知》等有关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出租或转让时段、播出咨询机构所提供证券节目的,或者播出证券节目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播出机构证券节目的管理和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提高认识,严肃纪律,严格把关,杜绝证券节目中的违规行为。
  十、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对照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播出机构证券节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向总局报告。特此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政[20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个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产前补偿平谷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长安、裕华、桥东、新华、桥西各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经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方可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认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二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二)近两年内未出现评估失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和认定制度。
第六条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评标的物进行评估。
第七条拆迁人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委托评估。拆迁人应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拆迁许可证、拆迁红线图、被评标的物等有关文书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
第八条住宅房屋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法评估;非住宅房屋一般采取收益还原法或市场比较法评估,并用成本法进行修正;附属物、构筑物、附着物一般采取成本法评估。
第九条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新旧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楼层、朝向等因素,对拆迁区域(位)的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调整、修正确定。
第十条住宅房屋的平房、非单元式楼房附属设施补偿费,按拆迁同区域(位)普通单元式楼房的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乘以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一条被拆迁住宅房屋在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的规定容积率为0.65。小于规定容积率的,其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拆迁同区域(位)住宅房屋(平房)市场平均价格的50%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和附属设施道补偿系数,由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啤织有关部门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经注册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评估机构有义务向拆迁当事人解释拆迁补偿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拆迁补偿评估人员与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估费。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指定新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并按重新评估结果补偿。重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结果仍有异议,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裁决。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3月12日)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决定签订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四人)访印。
  2.印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四人)访华。
  3.双方各派二至三名档案管理人员互访两周,在档案工作方面互相交流和比较各自的看法,并推广经验。
  4.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双方互办手工艺品展览,为期二至三周,并各派三至四名手工艺人当场表演。
  5.印度国家现代艺术馆举办中国中央美术学院教师作品展览;中国中央美术学院或其他国家机构、博物馆举办印度现代艺术馆收集的美术院校教师作品展览。双方授权部门将负责实施为举办展览而另行达成的协议。
  6.双方每年互办一次展览,展览名称另行商定。每次派专员和技术专家各一名随展,至少在两个城市各举办十天。
  7.中方派五名作家访印,为期两周以内。
  8.印方派五名作家访华,为期两周以内。
  9.双方互派五名以内音乐研究,或古典舞蹈,或戏剧专家赴对方国家参加研讨或进行示范讲学,为期三周以内。
  10.双方各派五名美术家(绘画、雕刻和陶瓷等方面)互访,为期两周以内。
  11.中方派两名画家访印,临摹佛教雕刻和壁画,继之在北京展出。访问期限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商(印方配一名翻译)。
  12.印方派两名画家访华并作画,继之在印度办展。访问期限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商。
  13.双方互派包括少年艺术团在内的表演艺术团赴对方国家访演,人数和访问期限由双方事先商定。
  14.双方同意敦煌研究所和英迪拉·甘地国家艺术中心互换资料,互派学者访问,互办研讨会和佛教艺术展览。
  15.双方各派五人以内文物和博物馆小组互访,为期三周。双方将充分考虑来访专家的兴趣。访问人员的组成和日程安排另行共同商定。

 二、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生至多十七名(指在对方国家总数),学习专业包括语言、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及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专业。
  2.双方根据各自需要,聘请对方教师到本国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教,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一个五人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十天的考察访问。有关代表团访问的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4.双方鼓励和协助两国大学之间建立联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按双方认可条件为学者访问对方国家并从事研究提供方便,访问期限由双方另定。
  5.为促进中、印双方在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两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就继续合作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6.双方互换汉语和印地语教材及其他资料(包括文字、声像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三、社会科学
  1.双方相应的机构每年在社会科学领域互换四个人月的学者(翻译纳入人月数)。
  2.可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组织学术讨论会,参加讨论的学者视情况纳入双方互换学者的人月数。

 四、图书和出版
  1.双方各派五人以内出版发行代表团互访,为期两周,以讨论出版经双方同意的有关对方经济、政治、文学、文化和宗教方面译著的可能性。
  2.双方鼓励合作编印汉语一印地语和印地语-汉语词典以及会话指南。
  3.印方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五人以内。
  4.中方一九九二年在印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五人以内。
  5.双方鼓励并促使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商业图书展览。
  6.双方互相推荐优秀文学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
  7.加尔各答的印度国家图书馆与中国的图书馆或其他机构交换双方感兴趣的读物。
  8.加尔各答的印度国家图书馆与中国图书馆进行人员互访,主要就图书保管工作开展交流。
  9.双方鼓励派精通对方国家文学的学者代表团互访,并由他们以本国语言翻译对方富有新意的文学作品。

 五、新闻媒介
  1.双方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2.双方互办电影回顾展,具体事宜由双方另商。
  3.印方在华举办电影周,具体事宜由双方另商。
  4.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5.双方继续合作制作关于玄奘和菩提达摩的电视纪录片,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6.双方各派五至六人以内的广播电视代表团互访,为期七至十天。
  7.中方派五人以内的新闻代表团访印两周。
  8.印方派五人以内的新闻代表团访华两周。

 六、体育
  1.双方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体育交流议定书,其中包括互派体育团队和教练,并在瑜珈、气功及武术等方面进行交流。

 七、其他
  1.未列入本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由双方协商并落实。
  2.本计划附件所列总则及财务条款均系本计划整体的一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在新德里正式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屠国维           巴斯卡·高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