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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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继续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利用外资战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进行投资开发,规范投资项目申请程序,进一步做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认定的招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属我市鼓励或允许投资的项目。


  (二)项目前景较好,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项目前期运作成熟,操作性强,手续齐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具备投资合作条件。


  (四)属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讯、金融、教育、电力、生物制品、公共安全等)的项目,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项目报告书。


  第三条 招商项目的申报认定由项目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意见书或概念规划方案。


  (四)可以证明该项目情况的背景材料;


  (五)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文件(如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技术转让证明文件等);


  (六)与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第四条 招商项目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第三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进行问询考察;


  (三)问询考察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给予初步认定;


  (四)将初步认定的项目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五)经商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通过后,可确认为对外招商项目;


  (六)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包装,并编印项目招商意见书进行对外招商;


  (七)对不经过申报认定程序认定的项目,一律不列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五条 项目推进及跟踪服务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项目推进的主要部门;


  (二)市商务局及各行业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促成该项目和投资方签约,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三)对重大签约项目,由市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项目推进服务领导机构,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四)市商务部门和各行业部门要对招商签约项目进行跟踪问效。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在项目推进服务中,按照服务承诺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


  (五)市政府根据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由市商务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研究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进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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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办发〔2006〕65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攀枝花市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攀府函〔2006〕84号文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具体为:(一)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债务利息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等依法或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四)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使用收入;(五)按规定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六)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利息和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用于市政府指定筹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和银行贷款偿还。市财政局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职能部门,对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四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负责筹集、拨付和核算城市发展专项资金;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从市财政局划入的城市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书面报告(附工程预算、项目经营预算、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通知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拨付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将资金拨入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专户”,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用款计划使用。

  第七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八条 项目业主和其主管部门必须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程序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业主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九条 项目业主和其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报送有关报表。市财政局要加强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城建项目建设和城市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项目业主应如实反映情况,对市财政局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城市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或挪作他用的;

  (二)未经批准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

  (三)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人大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建设,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市体育系统运动队内在职在编,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从事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但试训运动员除外。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实行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或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 市、区政府体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部门及运动队要做好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适应新时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动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应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

  第七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部门指令性安排在事业单位中就业,被指令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三)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运动员;

  (四)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的运动员。

  第八条 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但符合前条指令性安排就业条件的运动员除外:

  (一)获得奥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亚军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九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

  (一)不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和推荐就业条件的;

  (二)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条件而未选择的;

  (三)经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退役运动员拒绝政府安置的就业岗位的;

  (四)在推荐就业期限内经政府推荐就业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

  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退役运动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前应当办理退役手续。

  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应当明确提出是否自主择业;未选择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后要求回深圳参加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政府就业安置,但须于毕业前半年内向退役前原训练单位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在规定时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举办专门招聘会,为退役运动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见面机会,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体育行业、体育服务业、业余体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者政府资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新增体育社会指导员、基层体校教练等工作岗位,应当优先聘用退役运动员。

  文化、教育等非体育系统单位需要体育人才的,应当优先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应当优先聘用具有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下列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一)获得世界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洲体育比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全国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或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

  中、小学校应当择优录用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运动员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退役的,应向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运动员退役申请表》,并由训练单位报市体育部门,市体育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批准。经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不再属于体育运动队在编人员,并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领取退役费。

  第十六条 符合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一)退役运动员应当在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通知书送达本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退役运动员申请指令性安排(推荐)就业审批表》,原训练单位自退役运动员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体育部门审核;

  (二)市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原训练单位送审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自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三)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体育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手续,并应当自运动员批准退役之日起的一年内完成指令性安排或者推荐就业等相关工作;

  (四)退役运动员就业单位已落实的,市体育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退役运动员录取单位及报到时间,退役运动员应当签收。市体育部门收到签收回执后,按规定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录取单位手续;

  (五)退役运动员签收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单位报到。

  第十七条 运动员退役后,享有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待安置期。待安置期从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之日起开始计算,退役运动员一年内重新就业的,待安置期结束。待安置期不计算工龄。

  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由原训练单位转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缴交待安置期内的人事代理费。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的医疗保险按照退役前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运动员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逐月计发一年的体育津贴。体育津贴包括体育基础津贴、运动成绩津贴、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第十九条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成功就业的,在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新单位手续时,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境)定居,可申请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第二十条 退役运动员拒绝签收市体育部门发出的落实就业单位书面通知的,或已签收书面通知,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按照自主择业处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待安置期满仍未能就业的退役运动员,经失业登记后纳入政府再就业援助范围,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接续或者转移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未达到初中文化程度的运动员要求退役的,可按照本办法的退役规定办理退役,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安排文化学习。学习期间,运动员体育津贴按月发放。

  前款规定的退役运动员年满16周岁且已达到初中文化程度方可按照本办法安置的规定办理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包括退役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体育津贴和初中程度国民教育费用、人事代理费、医疗保险费等。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由深圳市输送并被上级专业队招收为正式运动员,经批准退役且选择安置去向为深圳市的退役运动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安置。但退役后已选择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安排工作或者选择自主择业并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役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