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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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7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代) 姜大明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删去第五条。

  四、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

  (一)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

  (二)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24元;

  (三)非设区的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五、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级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的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税额幅度征收。

  “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的最低税额标准需要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

  八、删去第十三条。

  九、删去第十四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前款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此外,对本办法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989年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9〕7号文发布
根据2007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区域范围:

  (一)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

  (二)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以下简称工矿区)。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经济欠发达区域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 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

  (一)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

  (二)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24元;

  (三)非设区的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级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的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税额幅度征收。

  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的最低税额标准需要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有权限的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可以按月、季或者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区)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等资料。

  第十二条 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前款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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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以“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为核心,推动珠三角地区进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发展轨道,确保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实现“四年大发展”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设立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标准客观。以定性评价为主,采取集体评审、量化打分的形式,科学评估珠江三角洲各市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创新举措及成果。

  (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奖,评奖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奖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总体评价,突出亮点。采取总体评价和亮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民生建设等各方面工作中的创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总体评价;对其中最具突破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工作亮点进行单项评价。

  (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充分考虑珠江三角洲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创新工作基础条件差异,鼓励珠江三角洲各市敢想会干,多出“新招、实招、硬招”,积极探索实践创新措施。

  第三条 创新工作奖评奖对象为珠江三角洲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分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对珠江三角洲9市总体创新工作进行评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单项奖对珠江三角洲地区9市实施的单项创新工作进行评奖,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评奖活动在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规划纲要办)结合每年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工作具体组织。

  评委由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组部分成员,珠江三角洲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在评奖活动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评分规则

  第五条 综合奖评奖得分包括基础分、评委评分、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三部分。

  第六条 基础分体现珠江三角洲各市通过工作创新,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效果,其分值采用珠江三角洲各市当年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得分。

  第七条 评委评分由评委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分与亮点评价分。

  总体评价分由评委根据珠江三角洲各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书面材料、现场陈述进行评分,分值区间为60至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得出算术平均分作为总体评价分。

  亮点评价分由评委根据珠江三角洲各市创新工作亮点书面材料、现场陈述、省有关部门评价参考意见对各市亮点工作逐项进行评分,分值区间为60至100分。创新工作亮点为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工作创新(含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和推进工作力度等)三类,其权重分别为1.0、0.9、0.85。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经加权后得出算术平均分作为各市亮点评价分。

  评委评分=总体评价分×40%+亮点评价分×60%。

  第八条 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确定。对特别重大的、在全省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创新工作,可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经讨论后予以加分。

  第九条 综合奖得分=基础分×30%+评委评分×60%+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10%。

  各市得分最高的为一等奖,得分2-3名的为二等奖,得分4-6名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单项奖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在亮点评价分得分前20项中选取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珠江三角洲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市上一年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包括本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和5项最具突破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亮点工作)送省规划纲要办,由省规划纲要办汇总后送省有关部门评估并逐项提出评估参考意见。

  第十二条 省领导小组结合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工作适时组织珠三角创新工作交流会暨评审会,由珠江三角洲各市负责同志陈述本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和亮点工作,评委根据现场陈述、书面材料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对各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和亮点工作分别进行现场评分。评委评分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收集统计。

  第十三条 评审会后省规划纲要办及时组织召开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形成评估考核组长评分。

  省规划纲要办汇总各市基础分、评委评分和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形成评奖意见,经省领导小组讨论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适当调整评奖规则。

  第十五条 评奖结果作为我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评奖结果在全省通报,并及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将珠江三角洲各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民生建设等各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编成册,加以宣传推广,推动面上工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评奖工作责任制。评奖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导致评奖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评审会邀请省监察厅派员监督。

  第十九条 评奖对象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并全省通报批评。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行相应调整,由省规划纲要办按规定程序办理。省规划纲要办根据本办法制订评奖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6]451号



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制定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暂行)和《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于9月20日前将填写后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见《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报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司。
  联系电话:(010)65292772,传真:(010)6529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信息适用、分级发布”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对各省(区、市)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国道网等跨省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集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或实施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应与公路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以管理推动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六条 现阶段,公路交通出行信息主要包括:公路基础信息、公路气象信息、公路养护施工信息、突发事件信息等四大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根据公众实际需求不断拓展信息的种类和内容。
公路基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公路路线编号、路线名称、公路里程、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公路沿线主要城市与旅游景点的出入位置或编号、安全服务设施与服务项目、公路收费站与收费标准信息等。
公路气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当日及未来48小时的公路交通气象信息,特别是雾、雨、雪等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安全的重大气象信息。
公路养护施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近期计划实施养护或改造路段的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施工路段起止点、预计工期,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影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其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原因、影响路段、公路受损情况,以及交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 公路基础信息的采集应依托“公路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完成,确保公路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公路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3]228号)执行。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不断加强动态路况信息自动采集系统建设,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建立公路交通信息员制度等多种信息采集方式,畅通渠道,保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气象部门开展合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气象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处置机制。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区域的公路交通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发布和交换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反映迅速、指挥协调、调度灵活的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应充分利用交通政务专网、公网和高速公路通信设施资源,大力推进信息采集、上传、交换所需要的通信网络建设。
第三章 信息发布方式
第十二条 公路交通出行信息的发布,可借助互联网站、呼叫中心、广播电视、车载终端、移动终端、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等多种手段,信息内容应满足社会公众对“出行前”和“出行中”不同阶段的需求。
第十三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是社会公众“出行前”了解交通信息的主要窗口,是交通主管部门展示辖区公路交通资源、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平台。
“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是交通部政府网站的子站,是交通部向社会提供国家高速公路、国道等跨省域范围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建设适应本辖区公路交通特点的公路信息服务栏目或网站,并与“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建立链接。
第十四条 公路信息服务网站的信息查询应简单、快捷,信息服务内容应准确、实用,信息表达方式应形象、直观。
网站服务栏目应提供以下基本功能:
(一)辖区公路电子地图展示;
(二)“出发点、目的地”方式的路径查询;
(三)公路交通出行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是道路使用者在“出行中”了解交通实时信息的主要窗口。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道路使用者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
公路沿线信息发布设施的建设与信息发布的原则,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固定标志、标线的布设应当符合交通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特别是在标志设置的具体位置、布设密度、提示内容等方面,要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心理需求;
(二)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或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布设可变信息标志,及时向道路使用者发布道路状况、警示及诱导信息;
可变信息标志不得随意关闭,或发布商业广告及其它与出行信息无关的内容。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在公路交通异常路段设置临时警示或绕行标志;
(四)在公路沿线的服务区或停车区醒目位置,设立路线所经区域平面交通地图,标注沿线主要城镇、旅游景点以及通达路线;
有条件的服务区,可采取适用技术,提供出行信息查询服务。
(五)充分利用收费站的便利条件,向出行者提供信息服务,并在道路通行中断、封闭或拥堵时,向等候车辆及时通报原因及预测时长等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切实改善公路交通出行环境,积极探索与实践其它形式多样的信息发布形式和服务内容。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政府提供公益性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为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提供更实用、便捷的公路交通出行增值信息服务。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辖区内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在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发布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和客货运输企业日益增长的公路交通出行需求,提高公路网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将所掌握或实地采集的公路交通数据和信息整理、加工后,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
(一)由于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引起的高速公路预计出现超过6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以及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预计出现超过12小时的交通中断或阻塞。
(二)虽未引起长时交通中断或阻塞,但出现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公路交通事件。
第四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应该遵循“属地负责,统一审核、准确高效”的原则。
二、报送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报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和统计数据等。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发生时间、阻断位置、管养单位、行政区划等。
阻断原因主要为:计划性的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等。
统计数据主要包括:路产损失、人员伤亡等。
第六条 报送的格式应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附件一)的要求。
第七条 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主要采取网络方式报送,报送人员通过登陆“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要求逐项填报。
第八条 突发事件现场不具备上网条件或网络通信出现故障的,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010-62079332,夜间<17:00-次日8:00>:13911072189)或传真(010-62079005)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及时上报,然后按照时限要求由具备条件的办公人员上网填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路段的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负责审核和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信息,按照《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附件二)的格式报交通部备案,由交通部统一分配系统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
辖区内负责填报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的单位如有新增或调整的,应在变动后三日内,重新填写《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报交通部备案。
三、报送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计划性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原因,需要实施路段封闭通行的,应在路段封闭前三日上网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引发的高速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1小时内上网填报;引发的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交通中断或阻塞,应在事件发现后3小时内上网填报。
第十三条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可分两次填报:
第一次填报应按照时限要求,填写(一)基本情况、(二)阻断原因、(三)处置措施三项内容;如果出现人员伤亡,必须填写(四)统计数据部分相关内容;
第二次填报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3小时内,在第一次填报内容的基础上继续填写(四)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在报送交通阻断信息内容的同时,应尽可能附带能够反映现场情况的数字图片。
第十五条 对报送时限的审核,由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填报人所填报的事件“发现时间”、“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以及数据录入数据库完毕时间自动判别。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交通部将汇总各地上报的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通过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省(区、市)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借助“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www.chinahighway.gov.cn)的路况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所管辖区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相邻路段管理单位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将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公路管理的日常业务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的目标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交通部将对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报送虚假信息或延误报送时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附件二:《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
-、基本情况
路线名称 路线编号
阻断(事件)位置 起止桩号 K + 至 K +
行政区划 管理单位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预计恢复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现场情况描述
二、阻断原因
突发性 自然灾害 1地震□ 2海啸□ 3洪水□ 4泥石流□ 5其它:___
事故灾难 1交通事故□ 2危险品泄漏□ 3车辆故障□ 4其它:___
恶劣气候 1雨□ 2风□ 2雪□ 3雾□ 4沙尘□ 5冰雹□ 6其它:___
非灾害性 1桥梁坍塌□ 2隧道坍塌□ 3公路坍塌□ 4其它:___
其 它 1收费争议□ 2执法矛盾□ 3其它:___
计 划 性 1养护施工□ 2重大社会活动□ 3其它:___
三、处置措施

四、统计数据
路产损失 人员伤亡及其它
项 目 数 量 金额(万元) 项 目 数 量
路基(m3/Km) 伤(人)
路面(m2/Km) 死(人)
桥梁(延米/座) 聚众人数(人)
涵洞(道) 毁坏车辆(辆)
防护工程(m3) 滞留车辆(辆)
其 它:___ 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累 计 /

《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表》填写说明
1、 本表仅反映“1处”阻断信息。同一条路线、不同路段的阻断信息,应分表填写;同一条路线内,同一个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因多处阻断致使路段之间不能连续通行的,可作为 “1处”阻断,统一填报。
2、 根据《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本表可分两次填报。在第一次填报完成后,“预计恢复时间”到来时,尚未实际恢复通车(事件结束)的,应在系统的提示下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及时修改“预计恢复时间”。
3、 报送时限应遵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要求,报送时间以数据录入数据库时间为准。
4、 “路线名称”、“路线编号”按《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规定填报。路线名称应为“路线名(路段名)”格式,如:京珠高速公路 (湖南耒阳至宜章段);“路线编号”应为一位字母码(G、S、X、Y、Z)加三位数字码。如:G030。
5、 “阻断(事件)位置”填写阻断(事件)发生的具体路段名、桥名、隧道名或附近有命名编号的主要设施名称,如“宜章段曹田桥”、“宜章收费站”;“行政区划”填写阻断(事件)发生路段所在市、区(县)最新行政区划代码,如“431022”(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
6、 “发现时间”、“预计恢复时间”和“实际恢复时间”中,每格下划线均填写2位数字码,如:06年08月10日17时30分。
7、 “现场情况描述”、“处置措施”需要填报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要求语言通顺,叙述准确。“现场情况描述”内容必须包括:阻断(事件)发生时间、发生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四个方面。“处置措施”内容主要包括:抢通方案、疏散方案、绕行方案三方面,由于计划性事件引起的交通阻断,只填写绕行方案;由于突发性事件致使公路设施毁坏引起的交通阻断,必须填写抢通方案和绕行方案;事发现场出现大量车辆或人员积聚,或因危险品泄漏等原因会给经过车辆和人员造成危险的,必须填写疏散方案。
8、 所有“数量”数值均取整数位。

省(区、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任务分配表(示例)
序号 单位名称 路线编号 路段名称 技术等级 填 报负责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一、管理、审核
1 / / /
二、具体填报
1


2






(交通主管部门签章)
(时 间)
备注:
1、 为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管理、审核权限的集中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由1个单位从事该项工作。“单位名称”填写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名称或受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名称,“填报负责人”建议为该部门主管领导。
2、 为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填报单位应为具体路段直接管理单位,如:公路局、公路分局、公路管理处、收费公路管理公司等。
3、 具体填报单位最多设立2名“填报负责人”,建议为养护部门或路网监控中心主要领导。
4、 “路线编号”为一位字母码(G、S、X、Y、Z)加三位数字码。如:G030。“路段名称”为路段起止点名称,如:耒阳至宜章段。“技术等级”分为: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类。
5、 填报栏中的行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删减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