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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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昆明市公共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0月1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的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语音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者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谁出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分类建设、资源共享。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技防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质监、城管、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技防系统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建立技防系统:
  (一)供气、供水、供电等重要基础设施;
  (二)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的集中存放场所;
  (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
  (四)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五)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场所;
  (七)机场、汽车场(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码头、停车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八)广场、文体场馆、娱乐场所、大型商场、星级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九)城市道路的重要部位;
  (十)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第七条 禁止在宾馆和旅馆的客房内,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更衣室、试衣间、哺乳室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语音图像信息系统。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新建、改建、扩建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规划设计方案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治安复杂地段、城际出入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的技防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据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本辖区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治安复杂地段、城际出入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的技防系统,由投资建设单位纳入项目统一预算负责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并承担运行和维护费用,系统建设完成后应当连入属地公安机关实现资源共享。
  前款规定区域外的技防系统,由管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承担运行和维护费用。
  未建立技防系统的居民住宅区,其技防系统由住宅区内的居民自行建设,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和维护,相关费用由住宅区内的居民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技防系统,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申报立项和进行建设。日常运行维护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列入管理部门的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以报警中心为主的公共安全技防网络信息平台,为全市技防系统资源共享提供条件,并指导各建设单位建立以语音图像信息、报警信息为主的多级公共安全技防系统。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自行建设的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
  根据公共安全需要,有关单位自行建设的语音图像信息系统有联网接入必要的,应当按照要求与公安机关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平台联网。
  第十四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进行论证。建设单位、技防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技防系统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参加。
  技防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的立项、招标、方案论证、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技术规范执行。
  建立技防系统,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技防产品。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自项目完成之日起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建立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使用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控制知密人员范围,对知密人员进行登记,存档备查,并加强对知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定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第十九条 已经建成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无故中断。技防系统所记录的语音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一)对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二)建立日常检查、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三)确保语音图像信息质量;
  (四)建立应急处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语音图像信息;
  (二)建立语音图像信息使用登记制度,对语音图像信息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语音图像信息;
  (四)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语音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五)语音图像信息资料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六)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安装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技防产品、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四)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五)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公安机关实施技防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单位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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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0〕78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路灯杆、供电杆、垃圾箱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它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

  第六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建、规划、公安、工商、民政、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符合设置条件、标准的许可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后,设置者在发布广告前,还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设置者要求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审批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原有功能,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六)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可自行制作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委托他人的,受委托方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安全、完好、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残缺、破损、褪色、有污迹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第四章  泊位出让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有偿出让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归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 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和设施等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市管理局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

  第二十条 通过拍卖、竞标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终止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拍卖企业实施。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拍,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或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招标,由市城市管理局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竞买人和投标人,应具有合法广告经营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持竞拍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拍卖底价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应依法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企业应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依法发布招标公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依法按照拍卖、招标程序确定的买受人、中标人,应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到市城市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并签订户外广告泊位有偿出让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挠、妨碍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管、住建、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由有关单位利用市场运作方式,设置的公用设施所形成的广告泊位的出让,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按审批要求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漯河市城市规划区内以新建、扩建、改建方式竣工的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涵、地铁、广场、停车场、各类管道(线)等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审核验收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对竣工验收项目另有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职责组织验收。

  第四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一)完成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3、《建设放(验)线通知单》;4、批准的规划定位图、规划总平面图;5、批准的建设方案景观效果彩图、建筑施工图、道路管线施工图;6、要求配建的公共基础设施竣工资料;7、消防、环保设施施工技术资料;8、监理单位的签字意见书;9、《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一)平面布局。检验该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座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二)空间布局。检验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三)建筑造型。检验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造型风格、形式、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建筑外装饰材料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的要求;(四)工程标准与质量。检验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建设标准和质量,如医院的床位数、停车场的车位数、工程结构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五)配建的公共设施。检验需配建的公共设施,如公厕、燃气调压站等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六)室外设施。检验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等是否按规划要求建设。并验收其所有的施工用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划要求拆除,并清理现场;(七)道路、管线建设项目。检验道路的走向、座标和标高、宽度、交叉口、横断面、附属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检验管线工程(包括地埋和地上架设的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及其它管线)的性质、断面、走向、座标、标高、埋置深度、架设高度、管间水平距和垂距及交叉点的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八)消防设施项目。检验该建设工程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应急设备、安全疏散、报警设备、灭火器材、装修防火材料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九)环保设施项目。检验该建设工程防治污染的设施以及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十)各项竣工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城建档案归档标准。(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项目。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约定验收日期;属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同时通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约定的日期(验收日期应在接到申请五日内确定)告知建设单位及参验人员名单;(四)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规划、执行消防及环保要求情况;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3、对建设工程完成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验部门人员对所验工程不能一次完成验收的,应重新确定日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工程,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临时性建筑工程及居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自建房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房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