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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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全市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相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七条 市年度科技计划分为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两类计划。


科技攻关和产业化计划适用于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主要是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问题,为完善现有产业和培植新兴产业提供技术基础和储备,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适用于软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是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科技发展和产业化的环境。


第八条 在客观需要的条件下可以开辟其他专项类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优先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等),并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储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四)科研机构申报科研攻关和产业化类项目,应与本市项目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采取企事业单位独立申报和各县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专家评审论证。


初审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形成审查意见反馈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可按要求整改后进行二次申报,二次申报仍不合格的将不予受理。

复审主要对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审查。


通过复审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采取网上集中评审或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评审主要是从项目创新性、技术方案可行性、实现目标和融资渠道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实施管理的结果是对项目在后续管理过程中调整资助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其他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1个月内(以立项文件印发日期为准)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放弃立项。项目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与市科技主管部门签订。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抚顺市科技三项费用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以下简称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逐年滚动管理,实施年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2年的项目,在第2年度结束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确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一)挪用科技经费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调离、长期脱离现工作岗位,使项目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三)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再具备实施项目条件和能力的;


(四)实施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在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上报执行情况报告,或者不配合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取消该计划项目,必要时,要求承担单位退还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发生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况的,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所申报项目,且不再推荐该单位申报上级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时限到项目实施年限的下一年度结束或资助年的下一年度结束。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半年内,其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半年内不能进行结题验收的,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小组,负责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小组成员应从抚顺市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结题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主要是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对项目承担单位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结题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不合格的项目,在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仍不合格的项目,2年内不再受理其承担单位所申报项目,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所申报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合格的结题验收项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抚顺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证书》,并定期通过抚顺科技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所申报项目,且不再推荐该单位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抚顺科技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结题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到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二条 结题验收不能代替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可不再进行结题验收。


第六章 项目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有1件以上授权职务专利或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各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继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项目合同期满,有2个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有关专家、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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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环发[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工业污染防治始终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工业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压力愈加突出,必须进一步强化重污染行业污染防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全面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业环保核查的重要意义

  (一)行业环保核查的内涵。行业环保核查是环保部门对行业内企业的环保守法、环境管理和环境表现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督促企业整改环保问题,确保稳定、持续达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从而提升全行业环境保护水平。

  (二)行业环保核查已具扎实工作基础。从2002年起,我部陆续对柠檬酸(盐)、制革、味精、稀土、淀粉和酒精等行业开展环保核查。我部与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联合开展的6轮行业环保核查,改变了柠檬酸企业小而散、污染严重的局面,生产工艺和产业集中度显著提升,已经处于世界同行业领先水平。我部近年组织开展的稀土、制革等行业环保核查推动企业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全行业环保责任意识明显提升,环境守法状况明显改善。

  (三)部分行业环保核查取得明显成效。近年开展的部分行业环保核查,有效提升了企业环境保护水平,取得明显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践表明,行业环保核查已经成为现有企业环境准入的重要条件,成为工业污染防治的有效手段,成为重污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推手,是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重要实践。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明确指出,加强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了贡献。

  二、行业环保核查的原则、程序和内容

  (四)坚持全面核查、惩促并举、信息公开的原则。行业环保核查相当于对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环境审查,采取多部门联动的鼓励和限制措施,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通过行业协会调动全行业治污积极性,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下大力气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特别是涉及饮用水安全、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问题和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问题。

  (五)行业环保核查的程序。包括自查、初审、复核和公告四个环节。企业按规定时限提交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省级环保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初审,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单位复核,省级环保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现场抽查。经过社会公示,环境保护部发布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

  (六)行业环保核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16个方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总量减排执行情况;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情况及产排污强度;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情况;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影响情况;环境安全隐患及应急预案和引发环境事件情况;企业环境管理、自行监测及环保违法处罚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其他环保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结果应作为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的重要依据。

  (七)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条件。行业环保核查重点审查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和当年的环境保护情况。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规范,环境行为优良。对于开展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重点行业,我部将按行业分别发布环保核查细则,明确规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具体条件、核查结果有效期等。

  三、积极支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发展

  (八)各级环保部门采取支持措施。对于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优先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优先审批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申请,优先给予环保各类专项资金和经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予优先支持,并简化其上市环保核查程序。

  (九)采取部门联动的支持措施。环境保护部将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告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支持企业发展提供依据。

  四、采取严厉的环境监管措施

  (十)限制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发展。对于行业环保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审查其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严格审查其进出口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申请,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给予环保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守法证明文件。

  (十一)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对于行业环保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已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若出现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立即从名单中撤下并向社会公告。

  (十二)严格按照行业环保核查要求出具各类环保守法证明文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准入审查、生产或工商许可证审核、贷款融资审查等工作时,对于尚未开展环保核查行业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企业开展全面核查,对于符合十六项核查内容要求的企业方可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文件。

  五、近期行业环保核查工作要求

  (十三)环保核查的重点行业。根据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紧密围绕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适时选取重点行业开展环保核查。近期要继续开展稀土、制革、钢铁、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行业环保核查,适时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多晶硅、焦炭、化工、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铬盐等行业环保核查。

  (十四)环保核查要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发布。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在全行业有序开展环保核查。各地应严格按照行业环保核查细则要求,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政策尺度,确保实现行业公平。环境保护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和公示后,统一发布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十五)各地可率先开展行业环保核查。对于环境保护部未统一组织开展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行业,各省级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开展本省行业环保核查工作,采取鼓励或监管措施,核查情况可报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 韦洪莲

  电话:(010)66556298,66556245

  传真:(010)66556244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12]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绩效管理,保障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政府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11〕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川委办〔2008〕4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管理单位,是指政府绩效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是指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和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问责


  第四条 对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在贯彻执行绩效管理工作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执行走样的。

  (二)因绩效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本单位或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在绩效管理指标设置和执行中,存在明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对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

  (二)违背事实,故意压低或提高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评估分值或等次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七条 干扰阻挠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应当从重处理。

  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八条 对单位进行问责的,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

  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的,由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决定。

  第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的调查核实、权利救济等,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管理单位应将政府绩效管理日常监管分析结果和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呈报领导决策机关,反馈被管理单位,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工委、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作为衡量政绩、领导决策、政策调校、预算安排、行政奖励、行政问责、选任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予以运用。

  第十一条 依据年度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对被管理单位及全体在职人员实行年度绩效管理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为先进单位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在其当年或次年参加的其他评比活动中优先推荐。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上调至20%。

  第十三条 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绩效管理为先进单位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奖励外,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下调至10%。

  (四)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行政告诫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1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六条 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除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外,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奖励和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人员年度绩效管理奖励和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的具体方案,根据每年度绩效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涉及被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的年度绩效管理结果,不采用连续年限计算。

  第十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结果及运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畅通公众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订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具体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办、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