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的双重性——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并存/姚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1:31:38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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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的双重性——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并存

姚俊 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宪政的背景下,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基础的财产权需要保障。同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对财产权进行一些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使整个社会整体的福祉得到满足。这就使得财产权具有双重属性,本文系统分析了财产权属性的两个方面,以期对财产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财产权;属性;个人权利;社会义务

我国 2004 年修订后的《宪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 13 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对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这一规定,开辟了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界定了政府公共权力的范围。同时,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如今,“无补偿即无征用”已经成为国家限制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立法和执法理念。要征用又要补偿是由财产权的属性决定的。
一、财产权——个人权利的核心
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指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即公民对其财产可自由拥有(即排他性的和永久性的控制)、使用、管理(决定由谁使用以及怎样使用财产)、收益(从个人使用或他人使用中获得利益)或处分(包括转让、赠与、遗赠、消费、浪费、改变以及销毁等)。 人们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和永久性的控制既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也实质上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是有区别的。宪法中的财产权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基本权利,与宪法上的其他权利一样,均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直接的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利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权主要属于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由此形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有其历史渊源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不论我们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上帝既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亦给予他们以理性,让他们为了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处而加以利用,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财产权的思想源头在自然法思想中可以找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始终充斥着财产权保护的斗争。随着近代国家的产生,封建历史的终结,统治权和土地所有权开始分离,分别归属于国家和个人。特别是经过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得以确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把财产权宣称为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被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自由大宪章》,其核心内容就是关于自由和财产的保障:“未经全国公意许可,国王不得征收任何免役税和贡金”,“凡自由民 ,非经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审判或者依照王国的法律规定 ,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强调财产权是公民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 ,或作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允许国家权力的任何侵犯。
财产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它与经济、政治以及个人发展都具有密切联系,应当成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
1、在经济方面,财产权的保障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一脉相承的。经济要繁荣,就必须对财产权进行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财富的拥有和积累,没有明确的财富归属关系,任何人也就没有积极性去充分的利用它或防止被侵犯。在私有制社会产生以后 ,财富与个人之间才有了固定的归属关系 ,这种具体明确的归属关系 ,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社会进步和财富积累带来了自发的不息的动力 ,也带来了国家和法律对这种财富归属关系的确认和保护的责任和权力 ,从而使财富在法律上变成了财产 ,财富归属关系变成了法律上的财产权。 只有这样,才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公民具有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抗衡的物质基础。
2、从财产权与政治的关系来讲,财产权是公民享有自由,免受国家任意干涉的必要条件。米尔顿.弗里德曼曾写道:当财富为众多的所有者所分享的时候,独立行动的各个所有者就难以对特定的个人的命运和自由进行独断性的决定,为此,从比较政治的观点而言,个人的经济自由得到广泛保障的国家,一般也存在相对广泛的政治自由。 宪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一方面保护了市民社会形成壮大的物质条件,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防止来自公共权力对人民财产权的侵害;另一方面,也有益于保护公共财产,使公共财产更加充分有效地为公民谋福利。
3、财产权是个人权利的基础,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如果财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个人的其他权利也就丧失了实现的物质基础。当个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时,个人不仅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更不可能产生通过自己生产性的劳动来创造新的财富的动机,整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没有财产权作为依托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只是空洞的权利和自由,不仅个人的生存失去了动力和条件,而且个人的自由也失去了保障。 可以说,没有财产权的充分有效的保障,个人的自我发展、人格健全就很难得以实现,文明社会的状态就迟迟不能进入。
另外,从政府的产生、职责来看,财产权是公民的极其重要的始源性的个人权利。创制政府的行为决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共福利。 人民在自然状态种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权利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对财产权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可见,政府的唯一的目的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其存在的唯一的合理性基础乃是为公众福利。
财产权的保障有其历史渊源,对政治、经济以及个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政府成立的目的是为增进公共福祉的。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都有明确规定,但也同时规定财产权的行使范围,对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
二、财产权的社会责任(社会义务)
个人对其所有之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自由,“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便是保护他们的财产”。这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财产权在一般的意义上指的是政府不得任意侵犯私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的自由支配,但这样的财产权因保障了既得权利而与社会权背道而驰,因为有效实现社会权利是需要对财富和资源进行重新分配的。因此,财产权另一方面的意义是指财产权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权。 这种定义可以从西方早期的启蒙思想中获得佐证。比如说:集体的每个成员,在形成集体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 社会契约使民主政治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和历史起点,是天赋人权的逻辑发展。社会契约论的国家学说是建立在自由合意的契约这一观念基础之上的。其要义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引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就某些自然权利的交换达成其协议,并依据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社会秩序以保护自己的天赋人权。 可见,财产权保障产生之初就已伴随着对财产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性。要求每个人在主张自己的财产权时,同时应尊重别人的财产,还得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
个人的权利自由被放大到已经严重影响人们权利行使和社会经济发展,使得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发展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贫富分化的悬殊、市场机制的失灵、社会矛盾的加剧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大规模介入和干预不可避免。福利国、行政国成为人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绝对的财产权理论更是显现出难以克服的弊端。
进入20世纪之后,许多传统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或多或少地采行社会改良主义的方式,企图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相对限制私人财产权,强调公共福利,从而实现了从近代自由国家向现代社会福利国家的转型。 不仅国家的积极行动改变着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定理,而且学术界也开始对过去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学说进行了反思,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学说。
19世纪末德国学者耶林倡导的所有权义务论、法国宪法学者狄冀倡导的社会连带主义就是其中代表。所有权义务论亦称为所有权社会化理念,耶林在其名作《论法律的目的》一书中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仅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亦应当成为社会的利益。人们的所有权之所以受到他人的尊重,是因为它具有有益于社会的机能。狄冀认为,人在社会中生存,它永远并只能和其他同类一起在社会中生存;人类是一个原始的自然实体,绝不是人类意愿的产物,因而所有人无论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是人类群体的一部分。人们虽然各有所需,但此种需要绝非个人之力所能满足,而只能通过共同生活才能获得满足。由此可知,“人”,一方面是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则是社会中的一分子。由于其是独立的个人,所以有其独立的特殊性;由于其为社会中的一分子,故又具有社会连带性。耶林的所有权义务论和狄冀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打破了近代以来将财产权视为个人自由的基础和限制政府权力手段的神话,使人们认识到财产权不过是与其他权利无甚区别的法律权利,并非公民自治的渊源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这些理论的提出和探析不仅为我们认识财产权社会化的深层原因,同时也为财产权形态的这种转变提供了相应的理论依据。与上述理论相联系 ,宪法对公民的财产权由绝对保护转向相对保护。以保障基本权利的存在为前提 ,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
财产权利观的这种剧烈变化直接反映到了宪法条文之上。自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以来各国宪法都抛弃了私人财产权绝对、不受任何限制的理念,转而倡导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如魏玛宪法第 153 条第 1 款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其内容及限制,由法律规定之”;第 3 款规定:“财产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战后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之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期适合于公共福利”。法国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其第9段规定:“一切的财产、一切的企业的收益,都具有国家的公共义务和事实上的独占的性质••••••”
特别是二战后各国宪法的发展更加体现了财产权利观的变化,对私有财产给予了更多的限制或课以更多的义务。从各国宪法规定来看,在现代社会国家里,私人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受到以下一些限制:第一,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即财产所有人有使用其财产的义务,否则得由有使用能力之人使用其财产。第二,财产权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规定”,即有关财产权在一般状态下的边界,由立法机关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通过具体的立法来创设。第三,在一定条件下,国家行为可依照一定程序直接限制乃至剥夺私人财产权,如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财产刑等。当代各国普遍存在一种“私法公法化”现象,最明显的表现便是“所有权的行使日益受公法的限制”。
因此,当财产权神圣、绝对的神话被打破时,宪法便赋予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权力。基于这种宪法授权,无论财产所有者是否愿意,政府均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强制取得私人之财产。这样,政府基于社会公益的需要享有的征收权构成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实质性的制约,反过来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宪法又对政府的这种征收设置种种限制。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征收的法律限制。 因为这种限制是在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政理念下和财产权社会化的背景下所必须的。
从以上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是公民个人权利的核心、基础,要保障公民真正的自由和尊严 ,国家必须对公民的财产权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与尊重。同时,由于财产权的社会性被法律所确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具有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义务,必须为实现为公共福祉作出应有的牺牲,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正如学者张千帆所说:财产权的概念包含了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要素。财产权的内涵,应从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这对矛盾的协调中来把握,应从限制国家干涉财产权的角度来把握。财产权中的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冲突与协调,集中体现在一个国家的财产征收或征用制度上。
三、结语
一方面肯定私人的财产权,另一方面强调其社会性,这是现代宪法财产权制度的特色。财产权的保护是宪政建设的一个支撑点,历史表明,侵害财产权的最大危险源于公共权力的滥用。征收是国家强制剥夺或限制人民财产权的主要手段,因此保障公民财产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征收进行严格限制,并且以公平的补偿作为实施征收的前提条件。
在宪政背景下,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基础的财产权需要保障。同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对财产权进行一些限制,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使整个社会整体的福祉得到满足。公民个人也是社会整体中的一员,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社会性。因此,保障财产权与为实现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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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南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

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委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三条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努力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在“十一五”期间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的奋斗目标。

第四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开发区及市各产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与节能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并进行严格考核,使节能管理工作制度化。

3、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节奖超罚。每年安排专项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和指标完成较好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在节能管理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从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中选拔专职能源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并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2、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各种能源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和台账;每半年向市经委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本单位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率、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等。

3、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加强能耗定额管理;对没有能耗限额的产品,要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自行制定本单位主要产品能耗限额。

4、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第七条 在技术节能方面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并实施企业“十一五”节能规划及年度节能计划,确保本单位的单位产值或单位产品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

2、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3、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制定提高用能效率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4、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进行周期检定和校验,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第八条 其他考核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市经委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后的整改工作。

3、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从事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经委根据年度节能指标分解的情况,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

第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由市经委牵头制定考核打分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并依据其所得分值实施年度排名(考核评分程序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对考核不合格及未能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和行为,将通过媒体曝光,同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察对象。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的节能先进单位申报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在财政资金支持上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行为,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59号




关于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本文件系与农业部、水利部、交通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农业厅,水利厅,交通厅,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水环境,指导和推动我国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工作,现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总局 农业部 水利部   


  交通部 科学技术部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和控制目标


  (一)为保护湖库及其流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遏制湖库富营养化发展,指导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并提供技术支持,为湖库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计划,以及国家关于湖库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湖泊、水库及其流域地区。

  (三)湖库富营养化防治的指导目标是:通过30年左右的努力,遏制湖库富营养化发展,使湖库水质良好,生态处于良性循环,湖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体指导目标如下:

  1、到2010年,工业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基本控制住点源排放污染物的入湖总量,湖周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面源治理初见成效,对湖库流域重点地区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行生态恢复和建设示范。

  2、到2020年,湖库流域范围内产业结构比较合理,湖周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面源治理有明显成效,湖库及流域生态建设有明显进展,基本完成湖库岸边和湖滨带(指湖库水陆交错带,湖库水生生态系统与湖库流域陆地生态系统间的过渡带)生态建设,湖库富营养状态得到改善。

  3、到2030年,湖周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湖库流域重点区域全部做到科学、合理使用化肥,控制住面源污染;完成湖库流域地区生态建设,基本恢复湖库水体正常营养状态,满足湖库水体的使用功能。

  (四)各湖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本技术政策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区湖库富营养化防治管理办法,明确防治的具体目标、政策和措施。

  (五)本技术政策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人与湖库环境相协调,以生态学理论和环境系统工程理论为指导,遵循湖泊演变自然规律,综合协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和湖库流域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

  (六)本技术政策总的技术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对目前水质及生态良好的湖库应加大保护力度,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对已经发生富营养化的湖库,应坚持污染源点源和面源治理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内源治理和外源治理并重、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并举,利用多种生态恢复的方法逐步恢复湖库及流域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持湖库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七)本技术政策总的技术措施是:大力提高湖库周边城镇地区的排水管网普及率和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强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控制入湖库污染物总量;对湖库流域重点地区进行工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控制湖库流域地区面源污染;开展湖库及其流域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确保湖库生态系统安全与湖库水体的使用功能。

  二、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方案制定

  (一)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方案应包括外源治理与湖库生态恢复两部分内容。方案的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1、控制污染源与湖库生态恢复相结合;

  2、根据湖库的纳污能力及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量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人口控制;并与流域内各城市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相协调,与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划相协调;

  3、以治理重点污染区、重点污染源为主,优先考虑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4、结合功能区划,在最大限度削减外源污染负荷基础上,实行污染物入湖库总量控制和污染源削减排污量目标控制,强化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明确各类污染源的排污负荷定额;

  5、根据湖库流域实际条件,对污染源实行集中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点源与面源治理相结合;

  6、以预防污染和生态保护为主,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二)制定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方案应首先进行环境问题诊断。要组织进行充分的多学科调查,确定湖库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污染类型等,明确造成湖库富营养化的基本原因。

  (三)湖库富营养化控制目标应满足湖库功能区的要求,并符合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管理方案、入湖库污染源治理(控制)方案、生态恢复(保护)方案、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对已受污染的湖库应提出综合治理对策,包括环境工程对策、生态工程对策、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对策及管理对策等。

  (五)在大型湖库的污染控制方案中,应根据湖库水域特征、污染源分布特点,结合湖库流域的自然条件差异,选择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整治。重点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应注意: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下游水源的源头应列为重点保护水域,严防发生生活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

  2、污染源相对集中、污染特别严重的区域和水域;

  3、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意义的水域和水陆交错带(湖滨带)。

  (六)运用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分析方法,确定湖库水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选择国内外已有工程应用实例的、经济实用的污染防治方法或治理技术。

  三、点源排放污染防治

  (一)点污染源主要包括集中排入湖库的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及湖库流域内其他固定污染源。

  (二)城镇污水处理要根据污染源排放的途径和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以湖库为受纳水体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必须采取脱氮、除磷工艺,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逐步完善脱氮、除磷工艺,提高氮和磷等营养物质的去除率,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从严控制临湖宾馆、饭店的污水排放,将其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临湖宾馆、饭店和沿湖居民小区,以及湖库上游流域地区的城镇和居民小区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努力做到生活污水不入湖库,减少进入湖库的污染负荷。

  (四)所有工业污染源须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市政下水道的工业废水,其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应满足进入污水处理厂的要求。工业污染源还应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鼓励工业企业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推动其实施清洁生产。

  (五)对湖库流域地区排放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工业污染源(如化肥、磷化工、医药、发酵、食品等行业),应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量和污染物负荷,污水处理厂采取脱氮除磷的处理工艺。

  (六)合理布设点污染源的排放口,新建或改建排放口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点污染源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Ⅲ类或优于Ⅲ类使用功能的湖库。

  (七)湖库流域内,应严格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废水及禽畜粪便必须进行有效的治理和无害化利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合理划定范围,并与国家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相协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八)对所有点污染源应实行基于水域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四、面源排放污染防治

  (一)点污染源以外的外部污染源统称为面源(非点污染源)。面源没有固定的集中发生源,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面源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负荷受气候、地形、地貌、土壤、植被以及人为活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二)面源污染是引起湖库富营养化的重要因素,它主要来自农牧地区地表径流(包括农村村落污染)、城镇地表径流、林区地表径流、以及大气降尘、降水等。

  (三)农牧地区地表径流主要包括村镇废水、固体废弃物渗滤液以及农田地表径流。

  1、农村地区基本没有排水(包括下水)管网系统,村镇废水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水进行收集,综合考虑投资、占地、运行维护和水质要求,采用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对湖库区域土地利用和土地功能进行合理规划;加速农村城镇化,以利于污水的集中处理。

  2、农田地表径流主要污染物是氮、磷、泥沙和农药,可因地制宜地采取农田基本建设及坡耕地改造、等高种植等水土保持技术,或利用田间渠道、坑、塘等改造成土地处理系统,进行农田污染控制。

  3、加强湖库流域的农田管理,包括合理规划农业用地;推广根据土壤肥力检测结果合理使用化肥的技术,适当增加有机肥使用比例,提倡施用缓释或控释肥料,提高肥料利用率;严格按照《农药管理使用准则》科学用药;优化水肥结构,施行节水灌溉,以减少面源营养的流失。

  4、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秸秆还田、病虫害综合防治、无公害生产等技术,鼓励发展有机肥产业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业产品。

  5、农村固体废弃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堆肥、厌氧发酵、卫生填埋等方法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处置,禁止直接向湖库倾倒或抛弃。

  (四)建立有效的城镇地表径流收集(雨水管网)、处理系统,设置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提高城镇排水管网截流能力,加大对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能力。

  (五)鼓励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湖库流域应严格实施“禁磷”措施。

  (六)生态系统脆弱和水土流失严重是强侵蚀区的显著特性。强侵蚀区的污染控制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理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既控制水土流失,又要恢复区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生物治理与工程治理相结合,利用土石工程、绿化等措施,加快治理水土流失。

  (七)入湖库河流是输送面源污染物的重要途径。入湖库河流污染控制,一方面要确保防洪防涝,另一方面可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增加水入湖库前的滞留时间,净化径流污染物。

  (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前置库、碎石床等工程技术,利用天然或人工库(塘)拦截暴雨径流,通过物理、化学以及生物过程使径流中污染物得到有效削减。

  (九)湖库周围区域由于农业生产活动频繁、人口密集、污染物迁移过程短等原因,对湖库水质污染威胁大。应结合各地自然环境、生产技术和社会需要,鼓励根据生态学原理建立小流域生态农业系统,既促进湖库周边地区农业的发展,又有效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扩散。

  五、内源排放污染防治

  (一)内源产生的污染物不经过输送转移等中间过程直接进入湖库水体。湖库内污染源(内源)主要包括湖内船舶、湖内养殖、污染底泥等。此外,内源还包括因水体富营养化而造成的蓝藻爆发、水生生物疯长形成的间接污染。

  (二)湖库内船舶污染主要是由于旅游、航运所用船舶产生的,其污染物主要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及油污染物。

  (三)加强对湖库内船舶的管理。对由此带来的污染,应强化宣传,提高游客和运输船主的环境意识,建立全面严格的管理、监督机制,需要采取的措施应纳入湖库环境规划和旅游、船运设施建造计划。

  (四)湖库内旅游、航运产生的生活废水、废物应按规定妥善收集、贮存或处理,严禁向湖库中直接排放或抛弃。船舶靠岸后,留在船上的废水和废物应排入岸上接收设施并按环保要求和标准处理。

  (五)应按照有关法规、规范要求建立相应的船舶防污染应急机制,船舶应配备防污染设备,旅游、港口部门应建设足够的船舶废弃物接受设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船舶应限期改用电力、天然气或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六)在湖库养殖中鼓励科学的自然放养方式。应根据湖库功能分类控制网箱养殖规模,以生活饮用水源为主要功能的湖库严禁发展网箱养殖,已有的网箱养殖应予以取缔;以工农业用水或旅游为主要使用功能的湖库,发展网箱养殖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在允许发展网箱养殖的湖库水域中,应科学确定网箱养殖的密度,严格禁止高密度养殖。网箱养殖活动向水中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相邻水体自净能力。

  (七)根据湖库水环境现状和水质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养殖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除残饵,必要时疏浚网箱底泥。

  (八)我国城市湖库底泥中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含量较高,是湖库富营养化主要影响因素之一。湖库污染底泥堆积较厚的局部浅水区域,宜采用环保底泥疏浚工程进行治理;深水区域含污染物量大的底泥可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治理。

  (九)在底泥生态疏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须同时考虑湖库水生生物的恢复,对施工过程应严格监控,采取有效方式处理堆场余水,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合理处理疏浚底泥,努力实现底泥的综合利用。

  (十)对蓝藻水华爆发或单一种水生植物疯长造成水体景观和水生态系统破坏的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应急处理,但要注意防止造成水体新的污染。

  六、湖库及流域生态恢复

  (一)生态恢复是湖库富营养化控制的必要措施,水体生态系统恢复良性循环是湖库富营养化得到控制的主要标志。湖库及流域生态恢复应包括湖库水生生态系统恢复、湖滨带生态恢复及湖库流域生态恢复三个环节。生态恢复包括自然恢复与人工协助恢复两种方式。

  (二)湖库水生生态系统恢复的重要前提是污染已得到有效的控制或消除。

  1、湖库水生植物系统一般由沉水植物群落、浮叶植物群落、飘浮植物群落、挺水植物群落及湿生植物群落共同组成。应根据适应性、本土性、强净化能力及可操作性等原则确定其先锋物种,进行水平空间配置及垂直空间配置。应注重浅水区、消落区的植物群落和湿地的保护和恢复。

  2、对已丧失自动恢复水生植被能力或自动恢复起来的水生植被不符合湖库水质保护需要的情况,可考虑通过生态工程措施重建水生植被。

  3、对于仍然保留适合于大型水生植物生长的基本条件、有一定残留水生植物面积或局部湖区出现自然恢复趋势的湖库,可以通过提高水体透明度、控制有机污染及氮、磷污染等人工措施改善水生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协助恢复水生植被。

  4、湖库水生生态系统恢复的最终目标是恢复水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水生植被的同时应考虑尽可能为所有湖库本地的水生生物生存创造适宜的环境。

  5、鼓励合理利用大型水生植物资源。

  6、鼓励生态水产养殖,利用鱼鳖和贝类等生物的滤食性特点,科学选择和合理搭配水产养殖种类,进行人工放流,调整湖库水生生物不合理的结构。

  (三)湖滨带生态恢复的基本目标为:建立过渡带结构、实现地表基底的稳定性、恢复湖滨带生态环境及动植物群落、保持湖滨带功能的多样性、增加视觉和美学享受。

  1、湖滨带生态恢复中,应尽可能维持较大的过渡带规模,发挥湖滨带的截污、过滤和净化功能;为土著动植物物种及因特殊需求而引进的外来物种提供适宜的生存环境,对湖滨带群落的生物生产过程进行控制,防止外来物种可能带来的危害。

  2、湖滨带生态恢复应综合考虑物理基底(地质、地形、地貌)设计、生物种类选择、生物群落结构设计、节律(自然环境因子的时间节律与生物的机能节律)匹配设计和景观结构设计等重要内容。

  3、湖滨带严禁不合理的人为占用,已占用的应限期拆迁,退田还湖;湖滨带保护区应限制农村村落及工业、农牧业的发展;严禁破坏水下湖滨带的水生植被,收割水草要有计划。

  (四)湖库流域陆生生态系统包括湖库上游山地侵蚀区、矿山、农作区及水源涵养林等。

  1、山地侵蚀区生态系统恢复可按实际情况采用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在具有较强更新能力的疏林、灌丛、采伐迹地及荒山、荒坡等,可阻断人类干扰、破坏,依据植被的自然更新能力,通过一定的科学管理和人工补植,促进植被自然恢复和生长。在降雨量多、降雨强度大的水利侵蚀地区,须重视坡面的径流整治(拦、引、蓄、排等各项工程),通过工程措施为植被的生长创造条件,再通过植被人工恢复重建山地生态系统。强侵蚀地区的生态恢复要根据规划、因地制宜地采取恢复措施。

  2、采矿活动是短期土地利用形式,在矿山开采前必须明确矿山恢复目标,做出矿山生态恢复计划,预留生态恢复资金。在矿山生态恢复中应考虑地表景观,做好表土管理,控制水土流失,最终进行植被恢复,恢复后还应进行跟踪监测。

  3、农作区的生态保护技术以蓄水保土、减少水肥流失、提高农作物产量、保护生态环境、使农业生产持续发展为目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等高带状耕作、间作套作以延长植物地表覆盖时间、改良土壤结构以增强土壤自身抗蚀能力等。

  4、水源涵养林是湖库环境的重要保护屏障,应加大水源涵养林保护力度,严禁乱砍滥伐。

  5、水源涵养林生态恢复中应注重群落优化配置技术,通过植被恢复,建立乔、灌、草合理配置的水源涵养林生态复合系统,利用植物根系固结土壤、增强地表水入渗能力、提高土壤持水量,防止山地水土流失,恢复和保持土地肥力。

  七、对水质现状较好的湖库的保护措施

  (一)我国西南部地区的一些湖库以及其他地区部分深水湖库的水质目前较好,应加大保护力度,防止向富营养化发展。

  (二)在水质较好的湖库流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包括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八、湖库环境管理措施

  (一)湖库富营养化污染防治除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外,还应根据湖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湖库富营养化防治的立法和宣传。

  (二)应加快完善湖库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湖库地区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系统,提高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通过制定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村规民约,规范湖库流域可能造成湖库生态破坏的人为活动。

  (四)推进湖库周边农民退耕还林、退田还湖,或建立生态农业系统,提高村镇居民环保意识,鼓励参加环保活动。

  (五)进一步完善湖库水质监测系统,及时对湖库水质进行监测,科学划分功能区,全面了解湖库污染负荷的输入和水质变化规律。

  (六)湖库水量调控应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汛抗旱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按近期和长远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入湖、出湖及湖库水资源的合理调控,减轻污染。湖库水量调控可作为改善湖库水环境的辅助性手段。

  (七)应建立湖库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水环境评价、富营养化趋势预测、流域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等,提供信息支持。

  (八)应加强湖库的环境监督管理,重要湖库所在地方政府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跨行政区的湖库应由流域机构和有关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实现流域性管理。

  九、鼓励发展的技术、装备和相关的科学研究

  (一)在面源污染防治方面:鼓励经济适用的湖库面源治理技术研究与应用、农村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村落污水处理技术研究及运用、禽畜养殖场的清洁生产与技术示范;鼓励进行垃圾收集、贮存、运输系统的研究和应用。

  (二)在内源污染防治方面:鼓励底泥环保疏浚技术的研究和疏浚关键设备的研制,鼓励湖泊底泥资源开发利用研究。

  (三)在水生生态恢复方面:鼓励水生生物资源恢复与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开发针对不同地区、类型、功能湖库的水生生物资源技术及相关装置。

  (四)鼓励水华爆发应急处理技术及装置的研究、生物除藻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五)鼓励湖库富营养化机理、污染治理效果评价、湖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

  (六)鼓励针对退耕还湖(林、草)、休耕(养、捕)等开展农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