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李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6:29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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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谦 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


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是审理民事案件中的日常性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各自实现自己的想法和目的,即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目的,又化解了矛盾,达到双重效果。其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诉讼调解也是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认真细致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要求。调解成功了,双方当事人自然就服判息诉了,能有效地减少上访、缠访,减轻法院压力,最大限度地做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较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为此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是势在必行之举。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能调解的可行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最为普遍,亦具有典型性,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时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个层面。法律效果实现了法律公平、公正,社会效果实现了当事人的请求愿望。两者有机统一,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社会效果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被害方大多希望即时得到被告方相对较多的赔偿费用,而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不很关注;被告方则有希望在尽可能满足被害方请求的前提下获得轻判结果的心理状态。为此被害人与被告人有共同的联系点,经济赔偿,被害人希望能即时、多得经济赔偿,被告人则想通过经济赔偿这种经济惩罚的手段,实现轻判之目的。为此法院主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是可行的,是受被害人和被告人共同欢迎的,也给了双方当事人自己处分自己主张的权利,切实维护了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加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为具体调解打好前战。
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前,首先必须摸准此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状况,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是易激化的,还是易讲和的;是群体性案件,还是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摸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针对具体的案件决定采用速调还是慢调;是面对面的调,还是背对背的调;是当事人自己调,还是请社会上有关部门共同配合调。找到不安定因素,再进一步要了解被告人家庭财产状况,赔偿能力状况,或者其亲属是否愿意代为赔偿,被告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如何,其直系亲属的财产状况,被告人本人是否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除了亲属之外,是否还有朋友或同事愿意帮忙偿还或承担担保责任的。然后再了解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了解哪些数额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数额,做到主持调解前审判人员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的主持调解,使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内容合理、合法。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其亲属朋友、同事等又不愿代为赔偿的,告之被害人被告人无力赔偿的实际情况,做好被害人的解释工作,同时被告人可以凭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被告人赔偿能力时,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要做到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三个环节”全程调解。
我国刑诉法只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庭审中,法院有主持调解的程序。其实庭前调解和庭审后调解均是法律允许的,也是行之有效的。庭前调解应重点放在做好原、被告双方的亲属、同事、朋友、单位领导工作上。一是原、被告均是当事人,可能还在气头上,处在当事者迷的状态,调解时,气氛有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二是双方亲属或同事、朋友、单位领导之间说话可以随便一些,有的相互之间还有亲属、同学或别的很近的关系,这样便可以抛开不良气氛调解,可以融恰的谈。再者双方亲属、朋友、单位领导等,本来就是主事的人,是说了算的人,或者愿意代为赔偿的人,双方当事人都愿听他们的意见,这样就容易调解了。庭前调解可以通过社会上的多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庭审中或庭审后调解,重点应放在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法依理劝导双方当事人有互谅互让的精神,尽量先化解他们心里的障碍,要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因为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原、被告双方有可能产生新的敌对情绪。审判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其思想工作,使双方都有和解的诚意时,才有可能达成和解协议,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经过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对赔偿项目、数额、标准,已非常明确,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哪些项目是符合法律规定,哪些是不合理,使双方当事人在明确合理赔偿数额的基础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调解也可以让双方当事人的亲属代表等共同参加。
四、要充分发挥审判人员在调解中主导作用。
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工作中十分重要,艺术性很高,根据双方的心理、气氛、赔偿要求,赔偿能力等方面,既要注重依法又要讲究策略,既要教育疏导,又要加强防范,既要做被告人的工作,又要做其家属的工作,使其自愿积极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暂无全部赔偿能力的,也可以做先行部分赔偿的调解工作。同时,要做原告的工作,比如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如何确定赔偿时间等,还有从法律的角度,给双方当事人以法律知识的讲解,让当事人信任法院和法官,引导双方在合法、合理、自愿的角度进行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要做好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如果所有的调解工作都做了,各种厉害关系都讲明了,但有的当事人还坚持不调。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应当判决的也必须即时下判。不要被加强调解而束缚了判决。不要误认为只有调解才是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唯一途径。总之,在加强调解的同时,也不应忽视了判决。要处理好调中有判,判中有调的关系。
五、审判人员要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法院判决一起案件,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对民事部分赔偿额无误,但下判后,原告人可能因为得不到被告人的赔偿而促使其上访,进一步激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甚至上升为激化原、被告两家人的矛盾。我们说这样的判决只达到法律公正效果,没有达到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公正的判决又引发了新的矛盾纠纷,为此,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不能机械执法,孤立办案,必须做到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与化解矛盾纠纷并重,认真细致做好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既不放纵犯罪,又使被害人及时得到应有合理的经济补偿,努力化解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矛盾对立情绪,促使双方服判息诉,实现办案的法律公正效果与当事人满意的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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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自去年我部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各方认真贯彻落实,初步形成了上下互动、共同推动地方科技工作的新局面。为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我部结合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并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了《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将《要点》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转发到地、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同时请你们对《要点》中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1: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
附件2: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1〕239号)


二00二年五月三日

附件1:


科技部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

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是科技发展和改革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科技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自2001年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得到各地的积极响应和支持,我部各单位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落实这项工作,形成上下互动、共同推进科技发展的良好局面,根据《意见》和今年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提出2002年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要点。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
1.紧紧围绕地方政府关心的发展经济等中心任务,选准科技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发挥科技优势,集成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突破并取得成效,为落实科教兴省(市、区)做出突出贡献。
2.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与地方科技计划的结合,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的整体工作框架体系。
3.协调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地方科技工作,包括中央级科研院所、转制院所、大学和企业等,整合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和管理资源,共同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为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4、坚持以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相结合,努力拓展地方科技工作发展的空间,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5、认真研究各地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地方的创新经验,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和重点指导。
二、2002年重点工作
1.加强区域发展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针对加入WTO后的挑战和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和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部要加强对不同地区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启动区域创新体系研究、区域科技计划体系研究、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与科技支持等重大战略研究,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帮助和指导地方开展"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研究,引导地方实施三大战略,开展专利试点和地方技术标准战略实施的试点工作。
各地科技管理职能部门要努力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决策的参谋和助手。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和指导地方创新体系建设
今年重点推动院所改革、中介机构发展、企业创新机制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工作。总结交流地方开发类院所转制经验,年内完成全部转制工作;加大对广东、宁夏、沈阳三地公益类院所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力度,推动各地公益类院所的改革进程;出台鼓励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召开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促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制定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投入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地方科研机构与高校联合开展地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培育地方重点实验室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支持地方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前沿学科的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
3.加强科技发展和改革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并鼓励地方创新探索
今年科技部将制定《关于在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国有净资产增值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奖励骨干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制定《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并完善非赢利科研机构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今年颁发的《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政策,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继续督促有关地方落实转制院所养老保险社会化政策;落实《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强化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的推广使用和保护,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继续推进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立法工作;加快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召开全国科普工作会议,依法推动地方科普工作全面展开;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创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组建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积极指导地方实施课题制、招投标和科技评估等先进的管理方式。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进行创新性的试验、试点,我部将在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相应政策,推广实施。
4.与地方联手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或科技行动
根据各地方的特点和需求,"十五"期间科技部拟与各省(区、市),联手推动和支持1~2个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科技行动。在地方政府重点支持的基础上,科技部将集成西部专项、地方引导项目、863、国家攻关计划等各类资源,统筹安排,集中支持。在继续支持杨凌、绵阳、科技奥运等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将重点与国务院三峡办、四川省、湖北省等联合开展"三峡科技行动";支持辽宁阜新的转型试点工作;推进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等。
在管理上,科技部将与地方政府联合推进,积极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发挥作用创造环境和搭建平台,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5.加大火炬计划实施力度,促进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加强对区域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以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并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高新区二次创业,积极为地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空间,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并拟发行10亿元高新区基本建设债券;专题研究支持地方软件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支持软件园建设;帮助地方创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与星火、火炬计划的集成;今后几年,863计划在加大地方参与的基础上,还将调整出1亿元资金引导和支持地方的高技术产业化工作,由地方参与组织申报,并承担后期的产业化工作;加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积极支持各地参与到我部组织的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中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召开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会议。
6.大力实施星火计划,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发挥国家与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使农业科技园区成为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点和集散地,"十五"期间,初步规划全国建50个农业科技园区,其中今年新建15个左右;继续做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工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施农产品深加工、奶业发展等农业产业化重大专项,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同时,结合建设星火技术密集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小城镇建设。
7.积极为地方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创造条件
研究新形势下国际科技合作的思路和途径,充分发挥科技部外事管理部门、交流中心、科技驻外机构和各地科技外事部门的作用,共同开辟国际科技合作的渠道。支持地方建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科技援外经费向地方倾斜;帮助地方引进技术和人才,与国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今年将委托地方科技厅组织中俄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项目。
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继续开展"科技兴贸",利用多种途径为地方科技产业和产品走出国门搭建桥梁,做好服务。
8.加强地、县基层科技工作
组织和加强对地、县科技工作的调查研究,与各地共同研究新形势下地县科技工作的定位和机制;调动广大基层科技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加强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建立健全地方科技工作评价体系和激励、监督机制;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进科技兴市、兴县活动,继续抓好36个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区域试点工作,在现有"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市(县)"、星火产业带、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基础上,支持地方优选出地方科技工作示范县(市),科技部给予重点指导,优秀的给予适当支持。
积极为地、县级科技部门创造工作环境和空间,做到"有为、有位",筹备召开全国市、县科技工作经验交流会;支持地县科技部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带动群众致富;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加强科普宣传,组织好今年的全国科技活动周,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9.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建立良好的上、下信息交流制度和渠道
扩大向地方传递信息的范围。重点科技信息发到省(市、区)政府,科技部内各类信息简报尽可能地发到地县科技部门和有关重点大学、研究单位和企业。
建立地方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属地化汇总通报制度;建立与重点地、县科技部门,重点大学、研究单位、企业的信息交换制度。
在地方开展电子政务的试点工作,建立现代的传输渠道:一是启动建立全国科技文献的联网工作,为地区间的信息交流创造条件;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地区间科技信息平台;三是适当组织和支持多种形式跨地区的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活动,开展区域间,特别是东西部地区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科技日报》等媒体,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及经验的宣传,增加地方科技工作的影响力。
10.加强地方科技干部培训和交流
制定科技部境内外培训计划,培训重点一是落实今年的科技工作任务,特别是围绕入世后的科技工作,在地方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三大战略;二是围绕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等共性问题。
拟在国内举办地方科技厅长和地县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地、市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班;与外专局合作举办若干期以地方干部为主的,境外考察、学习培训班。加强科技培训基地的能力建设,依托华中科技大学、科技部上海培训中心等已有基地,以任务带基地,并优化重组若干个科技培训基地。组织编写针对性强、适用面广的系列科技培训教材。
继续执行科技部和地方干部交流制度,完善相关的管理程序。适当扩大接收地方干部来科技部挂职锻炼的数额;积极开辟科技部干部到地方挂职的渠道。
11.在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工作中,加强地方的参与和管理作用
加大地方参与国家12个重大科技专项的力度,产业化类专项尽可能吸引地方企业参与,与地方工作密切的专项任务交由地方管理。
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等产业化计划主要依靠地方管理和推进;新产品计划进一步扩大试点省市范围,在去年4省市的基础上扩大到8省市;科技攻关、863计划,将进一步研究便于地方申报竞争的机制,对由地方承担的项目将积极推行属地化管理。
优选若干个地方组建的工程中心成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继续支持地方有特色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加强对地方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引导,编发社会发展科技项目计划;扩大5个省市参加科技成果签定改革试点工作。
12.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对西部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
继续实施好西部专项,重点加强对提升西部地区科技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的重大项目支持;抓好一批研究开发基地、工程化示范基地和孵化器等基地建设,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的高效运行;抓好一批西部生态重点、特色资源等技术开发与集成示范,为西部开发重点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支持东西部地区科技合作和项目对接,组织实施若干项跨省区、跨区域的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并采取招投标方式,联合东西部地区科技力量共同攻关;继续开展西部科技培训工程,举办约10期"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完成对1000人次西部党政领导干部的科技培训,完成对2万名西部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各级干部的科技知识培训;继续推进西部生产力促进行动,加快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在坚持公开竞争、择优支持原则的基础上,向西部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西部地区;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评审中,对西部重点领域项目继续实行适当的加分措施,以增加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附件2: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开创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我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转发到地、县级科委。

附件: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国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关键时期。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起浩浩荡荡的科技大军,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更好地为实现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服务,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地方科技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客观要求
1.地方科技工作是我国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地方科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科技进步和改革开放并列为两大根本动力,对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紧紧抓住当前难得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认真解决长期存在的条块结合不够紧密、力量布局不够合理、区域发展不够平衡等突出问题,对于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优化全国科技资源配置,形成科技工作万马奔腾的新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新时期地方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大共性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地方的综合竞争力。
3.新时期加强地方科技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政府宏观引导与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相结合。必须贯彻加强集成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想,把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突出位置。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部将切实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4.调整科技工作总体布局,把地方科技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科技部党组将从战略高度上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研究和指导,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创造更大的工作空间。健全部领导分片联系制度,设一位副秘书长专门负责协调推动地方科技工作,各司局明确一位领导负责与地方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重大科技决策事前听取地方意见、事后及时通报的制度,提高地方在国家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定期召开全国科技厅长会议,研究、交流和部署地方科技工作。
5.加强科技立法与执法,营造有利于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鼓励技术和管理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健全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大科技执法力度,定期组织科技执法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建立省级科技竞争力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强化地方科技工作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6.改革现行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加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的结合。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以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和普及,科技部除继续做好宏观指导和条件支持外,主要依靠地方推进。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等国家指令性科技计划,凡能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项目,积极委托地方负责。不能下放的项目,也要建立通报制度,并尽可能请地方参与管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主要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地方重大科技项目,经评审后可列入国家相关计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7.加大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投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与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结合,加大对创新项目和包括民营科技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竞争更多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在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重大基础研究计划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安排上,提高以地方为主组织实施的比例。对于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和重大共性技术推广等以地方为主开展的工作,进一步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与地方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化基地。
8.推动区域间科技合作,促进区域科技工作协调发展。设立西部大开发科技专项,支持西部地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西部地区的科技竞争力。组织实施星火西进、西部火炬、西部大学科技园建设、西部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等专项行动,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强化对老、少、边、穷地区科技工作的支持,继续做好科技扶贫工作。鼓励东、中、西部地区广泛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实施跨地区的重大科研开发和产业化工程。
9.积极帮助地方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空间。加强对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地方科技工作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地方参与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举办国际科技会议。充分利用我驻外科技机构,收集并发布国际科技信息,帮助地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继续实施科技兴贸行为,推动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鼓励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走向国际舞台。科技部组织的重要出访团组,尽可能邀请地方有关领导参加。
10.加强干部交流和培训,建设高素质的科技管理队伍。促进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科技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科技部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到地方挂职锻炼,同时选拔相应数量的地方干部到部机关工作。制定全国科技管理干部培训规划,重点抓好省级科技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积极协助地方组织地方科技管理干部到国外学习研修。
1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积极为地方科技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科技部机关工作人员要更多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简化立项程序,改进项目评审办法。加强对地方科技计划的协调,尽量减少地方科技项目低水平重复立项。重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和科技发展预测研究,定期发布有关指南和信息。建立全国性的科技信息网络,促进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三、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先导作用
12.重视并加强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当地政府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正确把握国内外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区域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抓好已出台的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并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3.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区域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创新环境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和创新体制与机制建设。认真做好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科研机构改革力度,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充分重视和发挥大学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投融资机构的结合和互动,加强科研和产业化条件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继续做好区域技术创新试点工作。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投融资机制。
14.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新形势下,火炬计划要由以实施项目为主转变为以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把支持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化管理体制,提升创新能力,突出主导产业,充分发挥其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15.大力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积极落实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围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产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的产业化和信息化。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加强星火密集区、农业示范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建设。
16.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共性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围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选择一些应用面广、效果显著的重大共性高新技术,如先进制造、电子商务、清洁生产、节水灌溉、小康住宅等,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和普及的力度。在技术开发和推广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重视与体制创新相结合。
17.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结合。充分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积极支持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并引导它们朝着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努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融资、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18.重视并加强地、县级科技工作,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到基层。加强对地、县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健全地、县科技管理体系。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地、县党政领导干部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和科教兴市先进城市活动。加强科技宣传和科普工作,组织好每年五月份举办的全国科技活动周,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风气,提高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质。
19.加强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积极围绕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开展工作,增强科技管理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技管理干部的素质。加强管理创新,探索新的科技管理体制,引入竞争和制衡机制,加大项目和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推动当地的科技进步。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0.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科技工作的支持。要按照中央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先导作用,进一步从政策环境、工作机制、管理体制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为科技发展创造条件。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科技工作的新情况、新思路和新问题,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尚未触犯刑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二)统计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上
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
升的职务;
“(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认真查处,将处理结果抄送提出意见的统计机构;三个月未
作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的统计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本省在省外、境外、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均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组成统计站,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和组织指导管辖系统内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责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组织指导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统计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统计证》。《统计证》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负责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统计检查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各主管部门委任,并发给《统计检查员证书》。
第八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依法办理任免手续。乡、镇人民政府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各部门、各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具有统计专业职务的人员调离统计岗位,应分别征求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对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调离统计岗位,应征得上级统计机构同意。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应当在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本省在省外、境外、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应当在决定或
者批准之日起60日内,由其主管部门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统计机构应当对本条例修正决定施行前成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进行核定,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订。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定期性统计调查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拟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本部门主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调查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调查,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补充少量指标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补充指标超过原表三分之一的,视同新制订的报表办理审批
或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各主管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的统计调查表补充少量指标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补充指标超过原表三分
之一的,视同新拟订的报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统计调查表属非法报表,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应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已不适用的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五条 各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由本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和提供;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管理和提供。
各主管部门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属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报表、资料,必须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开发表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主管部门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对国外提供或公开发表密级统计资料,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对个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对原始凭证和统计资料的管理,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适时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按国家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也不得授意或者强行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发现统计资料数据不实的,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核实订正,并提出核实订正情况的报告

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或者授意、强行要求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的,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统计人员有权抵制并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同级各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使用的统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数据来源和计算有错误的,应责成纠正;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在三个月内查明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报告。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对所查询的情况据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统计人员、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尚未触犯刑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二)统计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上述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用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
的职务;
(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统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认真查处,将处理结果抄送提出处理意见的统计机构;三个月未作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的
统计机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