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0:13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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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重审一审可能再判有罪

龙城飞将


  许霆的罪与非罪充满了争议。我一直坚持许霆无罪,写了一系列文章(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但法院实际的判决可能在我们大家的观点之外。本人《许霆案罪与非罪判决的经济学基础》、《关于贺卫方教授的一些观点》与《许霆案件:简单的事件复杂化了》从“自由心证”、法学教育、银行尴尬、国家赔偿、相同案例、法官本人、面子问题、业绩任务等方面作了详尽分析,文章内容这里不再赘叙。
这几篇文章当时均没有明确指出法院可能如何判决,但细细读的话能看出其中的隐喻。本文综合近期案件审理过程的走势,以我上述文章的内容为基础,再考虑如下因素,许霆案件的趋势可能是仍会判处有期徒刑。
  因素一: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实际认为许霆是有罪的 :吕院长说:“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只能从已经发生过的事情上来预防,很难预见没有发生的事情,这就给司法提出各种各样的难题”。本来,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已经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疑罪从无”等内容,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信守法治原则,法院、法官还会有何难处”(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语),但“给司法提出各种各样的难题”就给人们一个信号,省高院实际认为许霆是有罪的。
  因素二:省检察长张学军认为许霆有罪 :许霆“是多次连续作案……发展到违法犯罪了……比如门锁坏了,难道小偷就可以随便进来偷东西?”“一审判无期无不妥”。
  因素三:广州市中院院长认为 :“任何法学家都只是某个领域的专家,他们的意见未必就是正确的……任何法律都有滞后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先有案件,后有法律’,很多立法实践都是在一个个新案例的基础上得以完善的。”她的意思很明白,广州中院要在许霆案件上产生判例,然后推动立法。此时的判例,只能是许霆有罪的判例了。
  因素四:公诉人的指控 :许霆“窜至……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许霆利用出错的取款机作为犯罪工具”。郭国松先生对此评述说:“检察机关有罪推定,公诉人逻辑混乱”,“案件尚未判决,……检察机关却满脑子有罪推定,经常在法庭上违反刑法乃至宪法恶意贬损被告人的人格,这是中国检察机关非常普遍的现象”。“许霆昨日在法庭上的表现,公诉人称他没有彻底的悔罪表现” 。
  因素五:法官充任“第二公诉人” :审判长说:被告许霆“这可能是你最后一次机会”,让一个涉世未深的小伙子如何反应?郭国松先生评述说:“3名法官轮番向被告人发问,诱导其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则违背了司法权的中立性原则,有意无意地扮演了‘第二公诉人’角色。法官们还一而再再而三地使用‘赃款’这个定义,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庭审期间,多次有人递纸条给法官”,这些纸条内容是什么,是不是有人在审判庭成员之外在指挥他们,值得深思。
  因素六:律师“跑题”,激愤有余,理性不足 。两名律师却始终处在被动防守状态,完全被检察官所压制,再加上“第二公诉人”的力量,两名律师失去了进攻的动力和方向。首先失当的是第一个律师杨,向取款机发起了攻击。另一位律师吴虽然面临司法行政当局的巨大压力(事前警告过他们,不能作无罪辩护),但还是旗帜鲜明地为许霆做了无罪辩护,实属难能可贵。只是观点没有太多新意,过于简单,远未抓住本案的要害问题。结果,仅一个回合下来,辩方已然军无斗志,无心恋战,失去了一次极其宝贵的机会,遗憾至极!
  因素七:被告人语无伦次,在法庭上倍感弱势 。许霆,检察官和法官每一次喊他名字时,他都大声说:“到!”这也是中国法庭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生怕对检察官和法官有什么不敬,将自己科以重刑。许霆就不止一次地称“法官大人”,这个20多岁的年轻人,脑子里如何会产生“法官大人”这个称呼呢?但是,他为自己进行辩护乃至辩解几乎没有说过一句完整的话,几近于语无伦次,甚至胡说,不知所云。面对国家机器,被告人在法庭上不知如何说话,不敢说话,又是中国法庭上习以为常的现象。
  因素八:“挺许派”的倒戈:“不少以往坚定‘挺许派’的‘成员’认为许霆在法庭上‘不老实’,纷纷调转枪口指责许霆” 。
  因素九:舆论疲劳、热点转移。媒体也是一种“经济人”,媒体生活的基本支柱就是不断地发现热点,烘托热点。许霆已经热了一段,现在又有“艳照门”等其它热点,相信“许霆热”会逐渐降温的。
因素十:进入重审程序的“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呈报至最高法院进行请示 。依据刑法63条逐级上报,当然是一定要定罪了,最高院驳回的可能性极小,以此定罪的可能性极大。
  下面来讨论罪名与量刑问题。
  正常情况下,这两者关系是:先定罪名,再决定刑罚。然许霆案件的特殊性,顺序可能是,先决定了有罪,再决定量刑的轻重,最后再找罪名。首先需要找到一个量刑的平衡点,量刑幅度可能会大大地低于上次的判决,使各方都能接受,不要再引起社会强大的反响,其次为这个量刑的幅度找罪名。
因此,罪名可能仍然是盗窃罪。或是普通盗窃罪,或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可能适合于普通盗窃罪的刑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沿用原罪名: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可能性极大,然后依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专家估计,在“无期徒刑之下选择一个适当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
  但是,许霆案件已经到了如此公开的地步,判决出来后判决书应当经得住法律和法理的检验,即判决书需要说理。但“倒许派”在论战中总是回避几个地方,若判决许霆有罪,判决书也得回避:
  其一、从自己帐户内“秘密窃取”,如何定性?
  其二、公诉人反驳辩护人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同义反复、循环论证(参见拙文《许霆案的律师辩护不存在方向性错误》、《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许霆案件辩护方与公诉方的焦点分析》、《关于匿名新浪网友对重审许霆时法庭上公诉方与辩护律师观点的批评的意见》、《许霆案件只有一个焦点》、《许霆案件的关键是什么?》、《未砸开取款机,一定是犯盗窃罪吗?--关于匿名新浪网友“无风”对我评论的答复》、《我也想给许霆定罪——由庞德的“不据法司法”想到的》、《关于刑法第63条是否适用于许霆案件对匿名新浪网友的回答》)。
  其三、银行对顾客“当面点清,过后不负责任”,顾客对银行却不但是要负责,而且是要失去终身自由?
  本文结束时,借用郭国松先生一句话:“我长叹一声,这就是中国的司法,我们必须面对现实” 。

写于2008-2-28
电邮:zjysino@163.com zjysino@sina.com.cn
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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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1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要求,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7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07〕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所有生产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都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核定的概算或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保障金实行分档分批预存。工程总造价在5千万元(包括5千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向银行专户按照比例一次性预存保障金;工程总造价在5千万元以上1亿元(包括1亿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向银行专户按照比例的1/2预存保障金,其余1/2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前或工程项目进度达到1/2前预存保障金;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向银行专户按照比例的1/3预存保障金,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前或工程项目进度达到1/3前预存1/3的保障金,其余1/3在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前或工程项目进度达到2/3前预存保障金。

  第四条 保障金实行分级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保障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单位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建设单位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其他建设单位项目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条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向银行专户缴纳保障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井位审批手续。  

  第六条 保障金的缴纳及补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持《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登记表》到银行缴纳保障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障金凭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延安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延安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五)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缴支取的保障金,使保障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

  (六)本办法印发前的在建项目正在使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保障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使用保障金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 保障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处理,并通知建设单位;经调查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施工企业举证。施工企业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供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障金支取。经确认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确认的拖欠数额支取保障金。保障金支付额最高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在保障金支付后施工企业仍有拖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讨。  

  (四)拖欠工资支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确认的工资支付表,负责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九条 保障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确认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退还保障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并填写《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建设单位和银行出具《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款单位。

  第十条 保障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保障金存储银行应当为交纳保障金的单位建立缴纳和支付记录,据实填写《延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及支付情况登记册》。缴款单位需要查询缴款和支付记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保障金存储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障金未缴或少缴、未发或少发的,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保障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保障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应补缴保障金而未补缴的建设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15个工作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追缴。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企业在参加当年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应向市、县区招投标管理单位提供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当年及上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防止有欠薪劣迹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延安生产建设领域市场。第十四条 加强源头治理:

  (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1、工资应发到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禁止发放给“包工头”;

  2、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在应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的范围内可直接发放本建设项目所有农民工工资,发放工资时,劳务分包企业应向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提供本企业招用的在本建设项目工作农民工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应经班组长及劳务分包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3、当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就工程款或劳务费发生争议时,劳务分包企业应无条件承担本企业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二)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凡拖欠工程款未解决的,除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他新开发项目。

  (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生产建设企业,三年内不准其进入延安生产建设领域市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相应处罚。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第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政府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和直接批准的全省性公司,凡副厅级以上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第七条 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第八条 行政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发。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凡地、厅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科级或相当于科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零厘米;股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三点八厘米。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
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按照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未涉行业的印章,其规格、式样和制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制发办法。
第十二条 新刻制的印章,原则上由制发机关负责行文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十三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法定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青海省”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青海省”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
当采用规范通用的简称。
第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县、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由所在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第十五条 印章的印文,汉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文字使用规范的正楷印刷体。
第十六条 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第四章 专用印章的制发
第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第十八条 副厅级以上单位的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其它单位的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零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均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钢印的规格、式样和制发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3)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销毁
第二十条 制发印章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手续,确保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刻制单位印章和各类专用章,必须持相关证件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当地因技术所限不能承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指定到西宁市刻制,刻制前须到西宁市公安局再次办理准刻手续。未经公安机
关批准,任何刻字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刻制。对未经批准,私自承制、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当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时要严格审批。对本单位印章保管人员要进行详细登记,掌握情况,并报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对丢失印章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印章,如因机构撤销、变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单位变更名称或印章损毁需重新刻制时,应向制发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新印章在制发机关行文启用后,申请制印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到制发机关领取,同时缴回原印章。
第二十四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向原印章制发机关报告备案,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必须提交原印章印样和声明作废的报样,按本规定重新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各单位印章的制发、管理、销毁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现有印章,于1998年5月1日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