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措施和影响/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25:33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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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措施和影响

刘成江


  孝文帝拓跋宏,显祖拓跋弘长子。自幼接受儒学教育,造诣颇深。孝文帝看到北魏“兴自北土,徙居平成,虽富有四海,文轨未一”,他梦寐以求“光宅中原” ,把北魏建成政通人和、民富国强,声威教化覆盖南北的大一统国家,以身成就北魏作为华夏正统王朝的千秋伟业。太和时期,大批智能之士绸缪帷幄,任寄为重,辅助他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法制改革,显著改善了北魏前期法律制度野蛮暴虐的旧貌。孝文帝法制改革创立的某些制度,也被后律吸收,影响贯逾千年。
  一、孝文帝法制改革的措施
  1.“营国之本,礼教为先”礼教是经制的核心和主体,囊括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切行为准则。礼教又是封建社会道德伦理之所在,无“礼”是为无“理”或无德。孝文帝深谙天下已定,备礼化民为治术之尚。他主动调整统治政策,高倡“营国之本,礼教为先 ”,发动了声势浩大的明礼仪、定制度、移风易俗运动,为“开导兆人,致之礼数”服务 。
  太和时期,北魏仿周礼重制祭祀之礼,造名堂、营太庙,反复争论推敲祭礼的各种细节,有意识地强调祭祀之礼作为宗族结合精神支柱的特征,发覆了孝道之义 。孝文帝还在朝堂亲讲丧服,开自古未有天子讲丧礼之先例 。服制拘天下胡汉臣民于伦常,服丧违制即构成犯罪行为。朝廷三番五次奖励表彰孝悌,宣扬尊老养老,千方百计强化人们对礼德的认同感。太和七年下诏,同姓之间不得婚娶,“有犯以不道论 ”。仿古重定婚礼,著之律令,“犯者以违制论 ”,北朝自此首创了婚律。太和十一年,复“乡饮酒”。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 。” 此时,德政礼治不再停留于魏初的泛泛而提,已作为改革的理论根据,也成为法制的规矩绳墨。
  2.礼入于法,创制阐礼,礼是儒家处理家庭宗法关系的准则,孝文帝以律阐礼,使之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1)加重对不孝罪的惩罚。孝文帝之前,由于北魏还保留部落习惯法的因素,没有把家庭伦理关系放在一个很高的地位,所以北魏的法律对于不孝罪处罚较轻。到了孝文帝时期,为了稳固家庭关系,他加重了对不孝罪的处罚,他认为:“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 。” 孝文帝的这一改革,表明汉族儒家的伦理思想对北魏统治者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一时期,“不孝罪”的外延有所扩大,居父母丧而冒哀求仕,也要处以刑罚。延昌二年(公元513年),偏将军乙飞虎就因“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依律处刑五岁” 。这些为以后不孝作为“重罪十条”以及“十恶”的重要组成部分起了重要的铺垫作用。
  (2)创立了存留养亲制度。孝文帝时期规定:“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华法系很有特色的制度,即犯有死罪的人,在其尊亲属尚在又无人供养时,允许该人奉养至其尊亲属死亡,然后再执行刑罚。存留养亲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契合礼“老有所养,终有所送”的孝亲意蕴,既不否定罪犯罪责,而又体恤犯亲缺侍,情理相顾,占足新意,宣扬皇恩浩荡,深合礼为法鹄之旨。经过后世细致补充,更加完备,垂用千载。
  3.刑罚轻简,以求宽仁
北魏前期尚武君主倾心重法任刑,故而轻刑窒碍,刑酷难改。孝文帝则把刑罚目的由“以刑刑民”转向“以刑禁民”,把用刑“参详旧典,务从宽仁”作为法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北魏法制自此由严酷向宽缓转折。
  (1)罢门房之诛。北魏世祖时期的汉族地主崔浩因国书被诛案牵连到五个大家族,对汉族地主阶级的震动比较大。孝文帝即位后,为了加强统治,需要不断与汉族地主融合,消除汉族地主对其的戒备心理;同时他也认识到一味残暴地杀戮只能激起人民的反抗和国人的不耻;而且一人犯罪牵连他人“违失《周书》父子异类” 。所以他于“延兴四年六月诏曰:‘……下民凶戾,不顾亲戚,一人为恶,殃及合门。朕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已后,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而已 。’” 北魏特有的门房之诛终于被废除了,从此在北朝的史籍记载上,门诛虽还偶尔出现,但已不是法内常刑。“夷五族,夷三族之刑,从此绝迹了 。”
  (2)流刑列入五刑系列。汉文景二帝废除肉刑,本顺应历史潮流,推动刑罚文明化,但是又产生了“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的弊病 。因此,自汉止晋,一直存在着肉刑存废之争。事实上,肉刑也并未被彻底废除,至南北朝时期,宫刑仍有适用,甚至作为替代死刑的一种刑罚,试图解决刑太重导致的社会矛盾。北魏建立后,将鲜卑用刑习惯加以扩大汨扬,用流刑处置入死为重而入徒尤轻的犯罪,自此,其作为生死刑之间的中间刑的优越性日渐突出,地位遂冉冉上升。但此时,流刑非正刑,虽有适用但不普遍。太和十一年孝文帝审改有关死刑律条 ,大批死罪降减为流。太和十六年修刑律,孝文帝亲定徒刑流刑的适用范围,流刑自此入律成为正刑,从此,以死、流、徒、鞭、杖为内容的封建五刑体系得以确立,并经后世发展完善,影响愈千年。流刑列入主刑体系,有利于严格地衡量犯罪地轻重差异,克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轻度犯罪重刑化,罪刑严重失衡的现象,可从刑罚体系的改造上保证缩小死刑的适用,遏制肉刑的恶性发展,不失为封建刑罚体系发展中具有积极意义的重大举措。
  (3)废除裸体而斩的规定。长期以来,北魏在行斩之时,犯人要上身裸露,虽有“入死者绞”的规定,但是斩刑依然是常用的刑罚。孝文帝认为:“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并下诏:“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防之虽峻,陷者弥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男女亵见。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 。” 这样,受戮者免受裸骸之耻,同时不污风化。
  二、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影响
  孝文帝的法制改革继承了以德治化民功能为底蕴的儒术传统,改造总结北魏前期法制,同时为北魏后期以及北齐、北周的法制建设规定了方向。北朝封建法制儒家化运动遵循着太和改革的思路,走向深入和全面。可以说,太和年间的改革对北朝法制的发展有决定性影响。
  1.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北朝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孝文帝法制改革时期,北魏增廓辟壤已定,地方豪族分权转向中央集权,农业经济日益排挤游牧经济,世代徙移的游牧诸族逐步被纳入封建农业文明轨道,北魏已由“骑马民族国家转型为农耕民族国家 ”。诸胡面临重建统一价值观的转换期,孝文帝按照周礼“以教典扰万民,以礼典谐万民,以刑典纠万民”的理论框架进行法制改革,为北朝社会向封建化演进提供了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为南北朝统一做了意识形态准备。
  隆礼重道在北朝社会确立了封建意识形态,是推动北朝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其影响很快就显现出来。由于南北朝具有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南人也不由地欣叹“衣冠士族,并在中原;礼仪富盛,人物殷阜 ”,时日已久,终于使“南方不再目北朝为种族、经济、文化全然不同之集团 ”。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此获得了真正扎实的基础。
  2.孝文帝法制改革推动了北朝社会进步,太和时期的法制改革为北朝社会的封建化提供了秩序保障,而且由于它积极地参与了北朝社会的封建化进程,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改革中建立了包括司法系统这类主要的国家机构封建化的政治制度,实体法的主要领域也得到了改造。不仅是“教随时设”,立法灵活变通;禁止律外用刑,考核法司严格;而且用刑“务从宽仁”,改“以刑刑民”的重恐吓为“以刑禁民”兼重教化;控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缘坐刑,减死增流等措施都体现了在儒家刑罚观指导下,封建刑法向“罪刑相当”法理靠近。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社会稳定发展,有不可否认的进步性。
3.孝文帝法制改革规定了北朝法制的发展方向,太和年间的法制改革,无不体现了隆礼仪、重教化、慎刑罚三环紧扣的总方针,儒家德刑相济、礼本刑用的理论被付诸实行,这不仅是对北魏建国百年法制加以反思和总结的结果,也为北魏后期以及北齐,北周的法制建设规定了方向,北朝法律从内容、结构、精神方面提高了礼法结合的层次,北朝法律制度的格局和风貌自此基本确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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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决定
(吉政发〔2000〕1号)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业增长方式由主要依靠土地和劳动力转向更多地依靠资本和技术投入,农业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组织化和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快,农业的市场竞争关系由国内竞争转向国内国际双重竞争,农业和农村经济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越来越突出。这一新形势,对农业机械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农业机械化水平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很不适应。主要是大型农机具保有量持续下降,农机装备落后;农机科研开发滞后,新型适用机具短缺;农机工业生产不景气,农机新产品自给率低;农机社会化服务功能薄弱,基层服务网络不够健全;农机管理体制不强,经营机制不活,已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需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我省粮食等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农业机械化是提高农村生产力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繁荣农村经济的根本措施;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扩大生产规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生态环保效益型经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是推动农村工业化、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县域突破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农机农艺结合水平、推进农业耕作制度改革、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大意义,切实摆上突出位置,制定发展规划,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步伐。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定新时期农机化发展目标

  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思路是: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的原则,加速农机管理经营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水平,不断提高农机服务水平和农机化管理水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农机科技活力。为发展生态效益农业,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力增强,建设生态环保型可持续发展农业服务,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发展目标任务是:2000年,农业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0%,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7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16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3。到2005年,粮食主产区主要农作物和主要生产环节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1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20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4。到2010年,大型拖拉机保有量达到2.4万台,万亩耕地平均动力2400千瓦,综合配套比达到1∶5,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农业生产基本实现机械化。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功能齐全的农机管理和服务体系。

  区域发展战略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因地制宜,分区决策。中部主要是围绕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能,增加有机质,从提高粮食生产率、降低成本、提质增效出发,加速大型农机具更新,建设多元化农机服务组织,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西部从改善生产条件,优化生态环境出发,重点调整动力结构,增加大型农机装备,在草原湿地、农田水利、林业等方面拓展农机应用领域。东部重点发展适应山区的农业机械,积极推广新型适用机具,扩大农机在特产、生态、林业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应用领域,提高山区半山区农机化水平。

  要切实抓好农机化示范区建设。在全省重点建设榆树、九台、公主岭、舒兰、前郭、洮南、东丰、梅河口、敦化、抚松10个农机化示范县和100个农机化示范乡镇,围绕农机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技术机具和服务模式进行创新和示范,促进和带动全省农机化发展。

  三、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设适应现代农业需要的农机化经营管理体制

  农机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深化农机管理体制、经营体制和服务体制改革,强化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搞活经营服务机制,走农机制造、科研、销售产业化和生产、经营、服务一体化的路子。

  改革管理体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从单一的行政推动转向经济、行政、法制管理并重,逐步实现农业机械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管理模式。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体制,完善机构,精简人员,提高效率。

  改革经营体制。要针对农机经营分散、规模偏小,效益不高的问题,打破所有制界线、行业界线、区域界线。农机销售、修造、供油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进行资本运营、资产重组,组建农机经营联合体;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依托或挂靠大中型企业,成为区域性经营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建设股份制合作企业;资不抵债和经营无望的企业进行依法破产。

  改革服务体制。要着眼于解决组织化程度低、服务层次低、专业化水平低和功能不强的问题,逐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实行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服务体制。以农机专业户为主,坚持以站带户、以队带户、以户带户和服务组织加农户的办法,建设站、队、专业户服务联合体。实行跨社区服务,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鼓励、引导农民自愿地建立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与合作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机服务一体化进程。推广榆树市弓棚镇以机械化为依托,坚持大型农机规模经营,社会化服务,进而加快劳动力转移,发展二、三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做法和经验。

  四、广筹资金,大力扶持,多渠道增加对农机化事业的投入

  按照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机化投入机制。逐步建立起以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资金扶持为导向,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农机化投入机制。农民是发展农机化的投入主体,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引导和扶持农民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增加对农机化的投入。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个人及社会经济实体向农机化事业投入资金。鼓励跨行业、跨产业、跨区域吸纳社会和域外资金,发展和兴办多种经济成份的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农机生产和经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机化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大型农机具更新、农机科研开发、新机具推广及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省里对大型农机具更新采取4∶4∶2的更新投入政策,即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服务组织自筹40%,银行贷款40%,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20%。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20%优先用于银行贷款贴息,余下部分用于购机补贴,吸引更多的农机专业户及农机服务组织增加对农业机械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要安排足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大型农业机械更新,从2000年到2005年,每年更新1000台(套);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同时集中部分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粮食自给工程等国家财政投资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发展农业机械化;省计委每年从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农机基础设施的重点建设项目;省科委在科研经费中每年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机科研攻关;银信部门要对农机化发展安排必要的贷款。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为保证国家、省和地方用于发展农机化的优惠政策和资金到位并取得效益,在资金管理上,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采购,社会招标的办法;在投资对象上,直接面向包括农户、农机专业户在内的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做到一视同仁;在资金使用上,向经营业绩突出的农机服务组织重点倾斜。

  五、立足农机农艺结合,加速农机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是先进农艺技术应用的载体,各级政府要适应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从发展高效农业和可持续发展农业的要求,加大新机具、新技术、新产品研制开发和推广力度,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

  在新机具的研制上,要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根据种植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产品初、深加工转化的需求,对新型适用的农机具进行联合攻关。逐步在种子加工处理、深耕整地、复式作业、精量播种、植物保护、施肥、收获、栽植、粮食烘干、饲料加工、秸杆利用、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工程开发,以及牧业、水利、渔业、林业、特产业、能源环保等新机具、新技术的研制开发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加强农机农艺结合,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在新产品的开发上,要以科研成果转化和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新机具、新技术为主攻方向,加强科研单位、院校和制造企业的经济合作。省经贸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农业生产急需的先进适用农机具的开发,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改造,给予重点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要把农机行业的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应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必要资金专项用于农机新产品开发。同时,对开发农机新产品和技术创新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

  六、振兴农机工业,用先进技术装备现代农业

  振兴农机工业,大力开发、引进、研制和生产适应我省特点和农业生产需求的农机新产品,是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刻不容缓的任务。农机工业企业和有加工制造能力的各类企业应积极主动地进入农村市场,以高水平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把产品、技术、维修、配件、信息送到农户,在支农的同时发展自己。

  农机工业要创造条件,组建企业集团和培育“小巨人”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围绕优势拳头产品,采取主辅配套,合资合作,实体联合,产业重组,股份和股份制合作等多种形式构建新的农用工业保障体系。

  加强产、学、研联合,迅速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科研、院校的联合,对重点项目进行联合开发。

  外引内联,招商引资,借助外力加速发展农机工业。从技术、人才、资金、信息、机制等方面抓好引进,大力发展农机工业企业。

  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引进、研制、开发农机新产品的资金,应建立以企业和科研单位自筹为主,社会筹资为辅助,政府财政扶持为导向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的新的投入机制。农机工业企业或改制重组后的农机企业所开展的农机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合资合作等项目,享受省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的所有政策规定。

  对资产重组的农机工业企业,盘活有效资产。对新组建和改制后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资金、税收、技改、上市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扶持。在国家技改债券贴息项目中,适当安排农机工业技改项目,用贷款贴息吸引商业银行的贷款,用以支持农机工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七、稳定队伍,建立健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稳定队伍、健全体系是加快农机化发展的组织保证。要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保持农机队伍的稳定。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队伍不散、经费不减、职能不削弱。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机管理服务事业单位,为了便于管理,发挥作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一律改称为农机技术推广站。本着完善机制、强化职能、深化改革、精简人员的原则,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继续实行条块结合、双层领导、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机的基本需求为导向,坚持立足农业、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方针,逐步建立起国有、集体、股份合作、专业户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逐步建立起以县为中心、乡为骨干、村和专业户为基础的农机服务网络。县、乡两级站队要加速改革,有的也可实行“一站两制”,尽快实现管理与经营服务职能分离,人员分流,实行管理职能法制化,经营服务企业化。要拓展服务领域,搞活经营机制,增强经济实力,提高服务水平。村、户农机服务组织要办成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加速对现有农机服务组织的改造,对新建的农机服务组织要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要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进入农机服务领域,投资兴办服务实体或兼并现有服务组织,或入股参与农机经营服务。

  八、加快农机法规建设步伐,依法加强农机管理

  要大力加强农机法规建设。要全面贯彻《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抓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

  要进一步强化农机产品、农机作业的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农机销售和农机作业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提高和改善作业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农机维修网点、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继续实行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制度,对鉴定不合格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的产品,不得销售和推广。

  要进一步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机械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水平,减少事故。

  九、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机化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全省农机化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要建立农机化工作领导目标责任制。各地要把农机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岗位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政府都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农业机械化建设。计划、经贸、财政、人事、公安、交通、金融、税务、工商、审计、物价、技术监督、教育、科技、科协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对农业、农机化事业发展担负的责任,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年一月六日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管理性评价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管理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作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职能是:
  (一)管理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审查认证和任务登记;
  (三)管理以地震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
  (四)审定省级以下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
  (五)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设区的市(地)、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协同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列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在工程项目设计前进行。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以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项目,计划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第六条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区和工程:
  (一)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火灾、爆炸、有毒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第七条 凡不属于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一般场地条件下,应当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所标示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应依照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机构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资质每年审验一次。
  省外评价机构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到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登记。


  第十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评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做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特别重大或特殊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报经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评价和评审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项目主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者,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无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进行评价的,评价结论无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评价机构超出许可范围进行评价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评价机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未经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擅自审批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或出具抗震设防标准核查书的,审批决定和核查书无效。


  第十七条 擅自确定或改动建设场地抗震设防标准的,由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处以非法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