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审核贷款抵押/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43:58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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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审核贷款抵押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当前,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发现有抵押物权属不清、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文书重复、土地出让金未交或部分未交、重复登记或虚假登记、抵押物评估过高等现象,风险隐患较大,严重影响信贷资产质量。为规避信贷风险,规范抵押贷款操作,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坚持审核“五到位”。
一是抵押品审核到位。信贷人员要深入企业、深入市场,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技术含量,对抵押物合法性、有效性、抵押物权属和折旧年限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综合判断,确保抵押品法律效力。
二是评估登记机构资信审核到位。聘请有经验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严格执行《担保法》,选择有资格的登记机构,对资产进行合法登记。要对评估登记机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负的责任,提请有关单位注意。
三是登记内容审核到位。信贷人员要积极参与抵押登记业务,主动向办证及登记机关咨询,了解企业是否依法登记,资产抵押是否符合规定,防止出现重复办证、重复抵押登记。
四是评估金额变现能力审核到位。评估金额要详细参照企业实际购买价格,并积极深入市场调查,与相同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了解评估价格的准确性及变现的可能性,掌握抵押物变现价格与评估金额的差距,防止高估抵押物。
五是法律咨询审核到位。对抵押登记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要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出现抵押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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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

1987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那些触犯刑律的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
通知指出,近来,一些地方偷税、抗税案件增多,甚至不断发生殴打、伤害税收干部的事件。为了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税收人员的人身安全,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那些触犯刑律的偷税、抗税、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那些在《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工作的决定》公布之后发生的恶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掌握案情,坚决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关于印发《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38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两侧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两侧进行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依法应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范围。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1米范围内用地属公路用地。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缘设置标桩、界桩。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主干道公路穿过城镇路段的两侧均要入室经营,不得占道摆卖。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从事依法准许的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和临时设施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有关部门方能批准实施。

第六条 在公路建设前已处于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第七条 新建公路经划定建设红线后,在建设红线以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领取土地使用证而未进行建设的用地,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公路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严格控制沿公路建设,在公路两侧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条 当公路地处城市规划控制区及城镇规划控制区范围时,除服从公路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和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管理。规划部门应加强对穿越城镇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规划管理,依法管好规划区内路边店铺的规划设计。凡城镇规划区内有与规划要求不相符的各类路边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依法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设置必要的排水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公路造成破坏。排水系统需要与公路排水系统连通的,应报请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需要在公路两侧开设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等部门批准,按公路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完善有关交通标志、指示等设施。与国道、省道搭接的,应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设前已处于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依法维持原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业主和店铺经营者,要按规定做好建筑物和构筑物前后一定范围的环境卫生、绿化达标、地面排水和水沟畅通工作,并接受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公路管理部门可以与业主或店铺经营者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包环境卫生、包绿化达标、包地面排水和水沟畅通)。

第十四条 公路用地严禁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标志前后各100米、公路隧道口上方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主干道不得设置横跨公路的龙门架作为广告用途。

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内广告标牌的设置,按《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影响行车视野和交通安全。确需临时堆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堆放距离必须离开公路路肩边缘线外5米以上,并设置与公路隔离的有效设施,整齐规范堆放。擅自堆放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修剪公路树木。确需砍伐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各村委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维护好公路绿化和公路标志等设施,共同抓好公路绿化、美化和净化工作。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禁止在公路上打禾、晒粮、烧秆和堆放杂物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沙、石、泥等杂物散落路面的,有关当事人应当负责立即清理。当事人不清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由于散落在公路上的物料而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公路路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