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管辖和审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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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管辖和审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管辖和审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你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本年6月6日及8月9日两函转给你院,请你院答复,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一、对洪江市人民法院所提第一个问题的意见:根据我院今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号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和洪江市人民法院来文所说情况,加以研究,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在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法院起诉后,我院和洪江市人民法院的意见原则上都是将案件移送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所不同的只是:我院意见,如原告人表示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即不予移送;而洪江市人民法院办法,则不问原告人愿意前往与否,在经过调查了解后,原则上都予移送。洪江市人民法院主张可以不问原告人愿不愿前往一律都予移送,可能是由于认为原告人无须出庭的原故。但我们考虑到下面几个问题:(1)一切民事案件,原则上原告被告双方都应出庭,而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原则上更需要出庭。(2)原告人既已表示根本不愿前往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起诉,那么,即使将案件移送,原告人不去出庭,离婚问题仍不能解决。洪江市人民法院来函所举原告人可能距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太远,往返不便以及原告人忙于工作不能远离等例子,都是可能有的情况,但这正说明一律移送,实际上并不能解决问题。(3)法院将案件移送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原是为了原告人的便利,免得原告人再行起诉,如原告人决定不愿前往进行诉讼,法院也没有一定要他去进行的理由。因为考虑到上述几个问题,我院在今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号批复中提出“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驳回其起诉。”这个意见是对一般离婚案件而言的。例外情况,除我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内已指出的例子以外,还有对在执行徒刑中的犯人提起离婚的案件,也应另行考虑。这种案件,原告人可以向自己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徒刑执行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洪江市人民法院来函讲到以往在收到函内所指案件后,先进行调查了解,这当然是需要的,仍应照做。
二、对洪江市人民法院所提第二个问题的意见:原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被告人前往进行诉讼,如被告人不去出庭,法院应嘱托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询问被告人的意见和有关的事实、证据,并参照我院印发的“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所指出的“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判决。

附: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请对我院(57)法行字第50号报告迅予批复的报告 (57)法行字第6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第五期第30页刊载你院本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号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其中有些地方我们不够明确,曾提出几点意见和疑问,于6月6日以(57)法行字第50号报告,请你院予以解答,现为时2月,尚未见复,特再函催请你院查明6月6日报告,迅予解答。(抄报:黔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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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中实施“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中实施“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共青团十三届三中全会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团的实际,作出了《关于加强团的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任务,对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进行了部署。各地团组织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要求,认真扎实地开展了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和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开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使农村基层团组织在服务党的农村工作大局中,走出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的新路,更好地发挥团组织在推动农村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团中央决定,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农村基层团组织中实施“共青团服务万村脱贫致富奔小康行动”(简称“服务万村行动”)。

(一)

  “服务万村行动”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把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与服务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服务农村青年致富成才有机结合起来,以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促进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为目标,以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为突破口,立足于调动和发挥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以各种形式联系上万个农村团组织(1995年先期启动1000个示范村),取得经验和成果,辐射和带动全国百万农村团组织,逐步建立农村青年服务体系,全面活跃农村基层团的工作。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共青团服务党在农村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和今后几年,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是全面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确保到本世纪末生产一万亿斤粮食和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农村团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共青团发挥组织优势,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共同支援农村发展的积极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大力保护和扶持农业,促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东部与中西部经济协调发展,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关系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共青团要充分运用组织网络,依靠各行各业力量,在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贯彻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建设青年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具体实践。要把建设农村青年服务体系和巩固、调整、发展农村基层团组织有机结合起来,使基层团组织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在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上求突破,在服务青年的过程中吸引和凝聚青年,搞好班子、队伍和制度建设,焕发内在活力。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领导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的要求,促进团的领导机关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的实际措施。实践证明,抓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一般号召不行,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联系一定数量的村,在深入基层上做得更好,在服务基层上做得更实。同时,通过抓点示范,总结经验,掌握一批过得硬的典型,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服务万村行动”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团的工作全面活跃。

(二)

  “服务万村行动”是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推动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在农村深化落实的工作载体。要围绕团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四项基本目标,落实以下三项任务。

  1.以建设服务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好班子为重点,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要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与农村党支部整顿同步,力争用三年时间把松散瘫痪的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好。要把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首位,特别要根据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的要求,选拔优秀青年党团员担任村团支部书记,提高班子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带领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要加强团员队伍建设和团的制度建设,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大量吸收农村先进青年人团,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在实施“服务万村行动”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2.以培养适应农村跨世纪发展需要的好队伍为着眼点,努力提高农村青年的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素质。要对广大农村青年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使命感。引导青年学习党的富民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提高觉悟,更新观念,开阔思路,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要大力开展扫盲工作,在青年中普及文化和科学知识。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组织青年学习和推广各类实用技术,培养大批青年科学种田能手和发展多种经营的青年致富能人。在此基础上,对具有一定文化素质、技术基础和经营意识的青年,进行较高层次的系统培训,培养一批有技术、懂市场、善经营的青年种粮种棉大户、青年乡镇企业家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带头人,形成一支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青年骨干力量。

  3.以选准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和青年致富的好项目为切入点,建设农村青年服务体系。要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选准投资少、见效快、前景好的服务项目,建立服务组织,兴办服务实体。要立足于促进农业朝着优质、高产、高效的方向发展,推广优良品种,积极开展科技服务;立足于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积极开展青工技术培训和供应、营销等服务;立足于促进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广泛开展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立足于促进当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为青年开发荒山荒地、河湖水面,大力发展种养业和庭院经济服务;立足于促进农村小集镇建设,组织青年闯市场、建市场,为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服务;立足于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兴办青年活动阵地及书报刊发行网络,为丰富青年文化生活和移风易俗服务。团组织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按经济规律办事,量力而行,逐步积累,滚动发展,采取团组织独资、合资经营和青年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明确产权关系,实行科学管理。

  实施“服务万村行动”,落实三项工作任务,要使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达到以下八条标准:一是领导班子健全,团支部书记和班子成员有为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服务的本领;二是兴办一个以上服务项目或实体,团组织有保证正常开展工作的经费收入,并逐年有所递增;三是培训70%以上的青年掌握一到二门实用技术,20%以上的青年成为致富能手或青年星火带头人;四是能够为青年提供致富信息,帮助大多数青年找到致富门路,青年年收入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五是基本完成青年扫盲任务;六是团员在致富行动中走在前列,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七是每年能够推荐一、二名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八是制度健全有效,组织运转正常。

(三)

  “服务万村行动”是共青团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服务基层的有机结合。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集中团内力量,调动社会资源,想方设法,积极主动地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和农村青年办实事,努力提供以下五个方面的服务。

  1.科技服务。团中央将确定和建立十个能涵盖农业技术主要门类的全国青年星火培训基地,培训农村青年星火科技骨干,组织部分全国青年星火带头人到各地进行技术示范、指导和培训,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深入农村,开发科技服务活动。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继续深化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和农村青年实用技术培训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推广农业科技项目。要联合农业科技部门,发动和组织农业科技人员送技下乡,上门服务。特别是团县(市)委,要根据本地农村主导产业发展的要求,发挥乡(镇)团委的积极性,有计划地培训农村青年,建立青年科技服务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技术服务。各级团委在开展技术培训中,要注意发挥团校的作用,把县(市)、乡(镇)、村团干部作为重要培训对象,使他们掌握帮助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

  2.信息服务。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面向社会,广泛收集项目、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适用信息,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为农村青年找到致富门路提供信息服务。团中央将建立“服务万村行动”信息中心;区省(区、市)、地(市)委应建立信息库;团县(市)委建立信息服务站,并在乡(镇)、村团干部和青年致富能手、青年星火带头人中发展信息员。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个来源广泛、内容丰富、传递及时、能够自我运转和发展的农村青年致富信息服务系统。

  3.文化服务。团中央将联合国家教委,从1995年起,组织开展大中学生志愿扫盲活动,为广大农村培养扫盲师资,帮助扫除青年文育。要通过深化少先队“手拉手”活动,发动城市和较发达地区的少先队员、辅导员捐赠图书,为10000所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建立书屋。同时,通过发动社会捐赠,为10000所农村学校建立“希望书库”。1995年,要在全国选定30个县(市),投入一定的资金,开展建立青少年书报刊发行网络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扩大规模。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积极配合和落实以上各项工作,同时,根据新形势下农村青年的文化需求,指导和帮助农村基层团组织搞好青年文化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读报、文娱体育等活动,培植健康的乡土文化,为广大农村青年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4.政策服务。团中央已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文件,对55个国家级贫困县的550个村团组织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给予政策扶持,要求有关省(区)、县扶贫部门在安排扶贫资金时,对团组织兴办的项目实行同等优先的原则,省(区)扶贫部门对这些县给予重点支持和资金倾斜。团中央将继续争取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支持,努力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建设农村青年服务体系提供政策服务。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主动向党政有关部门介绍“服务万村行动”,赢得政策支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帮助推进“服务万村行动”。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好已有的关于加强农村团的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发挥政策的作用,为“服务万村行动”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5.资金服务。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机关,要采取向政府有关部门要一点,从团办实体抽一点,找社会有关单位筹一点的办法,努力为农村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年技术培训和兴办服务项目、实体,提供资金支持,要特别注重发挥共青团组织网络隆全、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发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村建立结对互助关系,引导社会资源,为团组织兴办服务项目和实体提供资金和物力支持。

(四)

  为保证“服务万村行动”顺利进行,各地团组织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建立工作机构,集中团内力量,打好总体战。为了协调和集中全团各个方面的力量,推动“服务万村行动”,团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共青团全国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由书记处成员任组长、副组长,并抽调力量,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服务万村行动”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工作。团的县以上领导机关,都应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把团的各项需要在农村落实的工作统一到“服务万村行动”中来,使团的各个部门都为农村工作办实事,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团委建设,配好专职团干部,充分发挥乡(镇)团委在“服务万村行动”中的重要作用。

  2.把“服务万村行动”纳入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部署,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各地在实施这一行动时,既要考虑到本地区实现小康目标的规划,又要紧密结合党委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充分依靠党建带团建的优势,使“服务万村行动”在实现党的农村中心任务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3.要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农村团员青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服务万村行动”是农村团的工作的新探索,各级团组织要在实践中提高认识,大胆创新,积累经验。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项活动和工作方法要继续坚持。要鼓励和支持基层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新的探索、新的创造,及时总结基层的新鲜经验。团中央将建立农村团组织服务青年脱贫致富奔小康奖励发展基金,奖励在“服务万村行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乡(镇)、村团组织。团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也要做好“服务万村行动”的表彰、奖励工作。

  4.找准位置,立足于服务开展工作。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是党在农村的中心任务。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实施“服务万村行动”,旨在增强农村基层团组织的服务功能和工作实力,为多数青年提供有效服务,促进农村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各地团组织要把实施“服务万村行动”的立足点放在服务上,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超越自身能力,不切实际地大包大揽。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开展抓点工作,也要把立足点放在服务上,紧紧依靠当地党团组织,密切联系青年群众,调动和发挥基层团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把指导服务变成包办代替。

  5.精心规划,以点带面,抓好落实。“服务万村行动”时间跨度大,内容丰富,任务艰巨。各级团组织要制定总体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方案,做到目标明确,步骤清晰,方法得当,措施有力。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要正确把握实施“服务万村行动”中点和面的关系,在为先期启动村的示范村提供实际帮助和具体服务,抓好典型的同时,面向广大农村基层团组织,通过先期启动的示范和辐射,使一批又一批的农村基层团组织进入“服务万村行动”的行列,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带动百万农村团支部普遍活跃起来。

附:先期启动的1000个示范村布点工作方案

 

先期启动的1000个示范村布点工作方案

 

  1995年,“服务万村行动”在全国先期启动1000个示范村,由团的中央、省(区、市)、地(市)、县(市)四级领导机关分级负责,共同给予指导,提供服务。1000个示范村在两类地区布点:一是在全国29个省、区、市相对贫困的县布点450个村。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等九省、市,各布点10个村;其余省、区各布点18个村(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不安排布点,由团中央给予专项支持)。二是在国家级贫困县数量较多的24个省、区的55个国家级贫困县,按照每县平均10个村,共布点550个村。其中,在有30个以上国家级贫困县的省、区,各确定4个县;在有25个至30个国家级贫困县的省、区,各确定2?个县;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没有国家级贫困县,广东、浙江国家级贫困县数量较少,不安排布点;其余省、区各确定1个县。

  示范村的选点工作由团省、区、市委统筹安排,为使示范村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切实起到示范作用,选点时,既要选择在当地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经过指导、帮助能够达到小康的村,也要选择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经过指导、帮助能够实现脱贫的村;既要选择团组织较为健全,团的工作基础较好的村,也要选择团的工作较为薄弱,经过指导、帮助,团组织面貌能够改变的村。为便于开展工作,获得规模效应,在布局上可相对集中,示范村要认真填写“服务万村行动登记表”。各级团委要逐级建立示范村档案。团省、区、市委要于四月底以前将示范村的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为示范村落实“服务万村行动”的三项任务提供实际帮助和具体服务。团中央将发动社会支持、协调社会资源并争取政策扶持;团省、区、市委要统一协调本地区的抓点工作,将社会资源和扶贫政策落实到位,并努力提供项目和资金扶持,做好必要的配套工作;团地(市)、县(市)委要具体帮助示范村团组织配好班子,选好项目,搞好培训,并注意抓好乡(镇)团委建设,充分发挥乡(镇)团委在抓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先期启动的1000个示范村名额分配如下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行政公暑,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精神,为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理顺成品油价格,规范成品油市场交易行为,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
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区)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资源,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资源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中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作为应急问题,专题研究解决。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市、区)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
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
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
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
(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资源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资源,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
制。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 享受出厂价直供的“六大用户”,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用油范围、品种、数量进行界定,所供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转入所属加油站(零售网点)对外销售,如有违反,扣减直供指标,并取消直供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库、站对国家下达的储备和轮换出库的成品油,不准随意买卖。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应纳入省内资源配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销。储备局所属库(站)现有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也要与行政管理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合格后,所需资源纳入当地石油公司
资源配置,并接受业务指导,实行代销制。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的外),和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燃料油的供应、进出口等仍维持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不变。
第十六条 新成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企业除外)要按上述条件,经当地经贸委(经委、经计委)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新建加油站必须钠入当地建设规划,并征得当地石油公司同意,报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石
油公司不配置资源。
第十七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具备的条件,符合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物委规定的零售价格,经整顿合格后符合条件的,石油公司签注意见,整顿办审查,县经贸委(
经委、经计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其所需资源由当地石油公司统一配置。
第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经营资格由省经贸委审批确认。整顿期间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成品油进口经营企业的资格确认,由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州市整顿办专题报告,地州市整顿办签注意见,并取得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核发的消防、计量、技术许可证(合格证)报省
整顿办审查,省经贸委批准。经批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末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为强化宏观管理,确保省内成品油资源供需平衡,凡出省销售的成品油必须由省经贸委办理出省准运手续,末经批准,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第二十条 全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工作在省整顿原油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整顿办公室负责。省整顿办公室由省经贸委、计委、物委、工商行政管理、建委、体改委、土地、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石
油公司等部门组成。整顿领导小组同时负担市场监督职能。各地(州、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也要组织力量,搞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整顿方法采取全省统一步调,统一行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整顿。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一些政策不清的问题,应加强请示汇报,不得搞地方、行业保护政策,以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甘驻军、武警部队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经营性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兰州军区、省军区、武警总队按照军委三总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清理整顿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和省整顿办公室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199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