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16:07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月14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师、士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医师、士个人,聘用中医师、士的单位和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师、士是指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并已取得中医师、士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凡取得中医师、士资格者,方可从事医疗技术工作。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取得中医师资格:
(一)获得高等中医院校或医学院校中医各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者。
(二)获得中医院校或医学院校中医各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获得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中医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毕业证书,入学前已取得中医士资格,毕业后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入学前未取得中医士资格,毕业后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者。
(四)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高等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高等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者。
(五)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六)本办法颁发之前,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审批,已获得中医师技术职务资格者。
(七)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或归国侨胞持有台湾、香港、澳门当局或外国政府颁发的中医师证书,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验证,并经中医师注册考试合格者。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取得中医士资格:
(一)获得中等中医学校或卫生学校中医各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医成人中等教育各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三)获得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医中等自学考试各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者。
(四)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中医士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者。
(五)本办法颁发之前,在技术职务评聘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考核、审批,已获得中医士技术职务资格者。
第七条 中医高、中等自学考试,按照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章程进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协助实施。
第八条 中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和命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具体实施;中医士资格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统一组织和命题,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局具体实施;合格者分别由组织命题机构发给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条 中医师、士资格证书的领取,须持有第五条、第六条各款规定的证书及有关证件,到县或县以上中医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中医师由省级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核准,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师资格证书”;中医士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局核准,发给省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局)统一印制的“中医士资格证书”。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中医师、士资格证书,已发者要注销登记并收回证书:
(一)精神病患者;
(二)触犯刑律在服刑期间者;
(三)其他不适宜做中医师、士工作者。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发扬救死扶伤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二条 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坚持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防治疾病,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同时要学习和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积极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宣传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承担预防和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法定传染病时,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应服从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积极参加防病治病、抢救伤病员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未经检查、诊断的患者,不得处方,不得伪造病历,不准向病人索取财物,不得泄漏病人隐私。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必须及时向有关上级实事求是汇报,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有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权利,开展正常工作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按国家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当事人或其家属,不得侵犯中医师、士的人身安全,不得干扰其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有开具处方、疾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等各种医疗文件的权利。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中医师、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防病治病中,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者;
(二)医术精湛,对疑难或危重病证的治疗效果显著者;
(三)在培养中医药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对中医药理论的发展、提高有重大贡献者;
(五)献出中医药秘方、验方,确有重大价值者;
(六)在国内外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绩卓著者;
(七)在管理方面,对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成绩突出者。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按其情节轻重,可由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改进,扣压中医师、士资格证书,收回中医师、士资格证书并注销登记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民族医师、士的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或卫生厅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医师、士不包括盲人按摩,浴池按摩、修脚人员(本办法颁发之前,在卫生系统内部的盲人按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技术职务者,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试 行)

农业部


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技术要求(试 行)

为做好肉用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进口的审批工作,保证引进种质的遗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 基本条件
1.1 从境外引进的种公牛、种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的种用要求。
1.2 申请从境外引进种公牛、种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的,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出口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代(指父母代、祖代、曾祖代)系谱资料,以及该品种最新的群体平均生产性能和遗传评定结果等资料。
1.3 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不得携带有脊椎弯曲综合症(CVM)、白细胞黏附缺陷综合症(BLAD)、单蹄病(MF)、尿核苷单磷酸盐合成酶缺失病(DUMPS)、胍氨酸血症(CN)、蜘蛛腿病(AS)等主要遗传缺陷基因。出口方应对上述遗传缺陷基因在系谱上标识或者在销售合同中作明确约定。
1.4 从境外引进的种牛及冷冻精液和胚胎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1.5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合同、系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报农业部,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或者扫描件发到zxjkps@caaa.cn。
2 从境外引进种公牛的技术条件
2.1拟引进的验证公牛,其生产性能估计育种值或选择指数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的前15%以内,且遗传评定可靠性高于60%。
2.2拟引进的青年公牛,其父亲生产性能的估计育种值或选择指数最高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排名前10%以内,其母亲应是出口国家生产性能或遗传评定前5%以内的优秀种用母牛,体型总评分在80分以上。
3 从境外引进种母牛的技术条件
拟引进的种母牛,其父亲的主要生产性能的估计育种值或选择指数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排名前20%以内,其母亲的主要生产性能主要生产性能应达到出口国家群体平均水平的110%以上,或遗传评定排名在前30%以内。
4 从境外引进种牛冷冻精液的技术条件
供精种公牛应是经后裔测定的验证公牛,其主要生产性能的估计育种值或选择指数最高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前10%以内,且遗传评定可靠性高于70%。
5 从境外引进种牛冷冻胚胎的技术条件
生产牛胚胎的种公牛,应满足“从境外引进种牛冷冻精液的技术条件”的要求。供体母牛主要生产性能的估计育种值最高排名应达到出口国家前15%以内,体型总评分在85分以上。
6 相关要求
6.1青年牛基因组育种值(GEBV)的评定结果暂不作为引种的评审依据。
6.2 肉用生产的兼用品种种牛引进条件参照本要求执行。


关于进一步对旅客携带物加强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进一步对旅客携带物加强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7〕9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最近,天津动植物检疫局从进境旅客携带的新鲜水果中查获了地中海实蝇。这是继广州、北京动植物检疫局之后又一口岸局截获到此虫。这次疫情的截获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充分说明了旅检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必须加强对进境旅客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为此,国家局提出要求如下:

  1.各口岸局(所)领导对目前检疫工作面临的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增强检疫

的质量意识和疫情观念,切实做好检疫工作。

  2.要认真贯彻动植检植字[1996]23号文精神,进一步加强旅检工作,以多种形

式培训检疫人员,全面提高业务水平。

  3.各口岸局要以天津此次截获为契机,做好宣传工作,增加全民检疫意识,自

觉杜绝携带水果的现象。

  4.认真做好口岸周围的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