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办法。
二○○六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重庆市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
2.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与统计
1.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重庆市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重庆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要求全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要求全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4.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定期公布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五)信访事项
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重庆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4.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5.不法或违法经营的境内外就业中介组织名单。
(七)行政许可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或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重大决定草案和决策过程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听证会。
(九)机构、人事方面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人员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2.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等信息;
3.定期清理、确认的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联系电话,定期清理、公告、审验的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
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5.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办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名单,认定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和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名单;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7.重庆市劳动保障方面获得全国性及市级表彰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规定,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向其公开。对于依法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事项等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其他单位的各类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重庆市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重庆劳动保障网”网站。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按照重庆市政府门户网站要求,在其上公开重庆市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宣传手册、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受理、网上咨询)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二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事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负责对重庆市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审计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审计厅 二○○○年八月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1999〕第1号),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并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隐匿谎报,并按照实施监督检查的审计机关通知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业务报告等资料。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自治区审计厅领导和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对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审计署制定下达的工作计划,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实施。
对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先由有关地、市审计机关提出计划,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审计厅,然后由自治区审计厅确定并下达全区年度计划,有关地、市审计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的管辖,与审计管辖相同;如需超越管辖的,必须取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委托或授权。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时,对其执业质量有疑议需要进入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下同)查实的,对有审计管辖权的委托单位,可安排对其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对没有审计管辖权的委托单位,可向有审计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对其进行审
计或者开展审计调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以外的委托单位,可以向其调查,取得证明材料,委托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社会审计组织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报告有不实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向审计机关报告,并由审计法制机构或者审计机关领导安排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检查;没有监督检查管辖权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审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上一年度审计项目的完成情况;主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二)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组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名单;
(四)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的审计档案,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检查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检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副本。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检查组组长复核后,交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和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向委托单位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由委托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名、盖章。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或受调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在接到检查组的证明材料之日起5日内全部
签证并退还检查组。
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明材料必须客观、相关、充分、合法,能够证明所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有关的事项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并根据检查计划方案和检查情况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项目名称及检查时间;
(三)检查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检查组组长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索引号及页次;
(七)其他应说明事项。
第十四条 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后,应当在取得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退还的签证材料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基本情况;
(三)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检查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意见。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接到检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对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和检查报告送交检查组;逾期未送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理、处罚: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通报或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出具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应当依法
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审计业务质量较高的,在同一地区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应当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组织行业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审计档案、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交出或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取证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者采取前条所列行为拒绝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其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其中一方对社会审计组织检查的结论如果能够满足另外一方的检查要求,则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下级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将下列监督检查的材料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一)检查报告;
(二)检查意见书;
(三)向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提出的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四)有关主管机关(或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结果。
(五)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组织行业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的档案,以备查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
审检通*〔****〕*号
-------------------------
***关于检查******的通知
_____:
根据******(事实依据),决定派出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组,自*年*月*日起,对你所******(检查范围、内容),进行检查。请予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________
检查组成员:________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 **
抄送:******
附件2.检查报告格式:
关于******的检查报告
_____:
根据审检通*〔****〕*号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我们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进行了检查。现报告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附件3.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业务检查建议书
审检建*〔****〕*号
-------------------------
***关于******的处理
处罚建议
_____:
***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根据******的规定,建议你部(厅、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将结果函告***
附:证明材料**页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 **
抄送:******
附件4.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业务检查移送处理函
审检移*〔****〕*号
-------------------------
***关于******的
移送处理函
_____:
***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事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根据******第*条的规定,移送你单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
附:证明材料**页
******(审计机关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主题词:** ** ** **
抄送:******
20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