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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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考评办法及总体规划方案的通知

1989年9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有效地促进加强对财会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我行财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发挥财会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精神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财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方案”(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三、二级考核标准(试行)”(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附件四),现随文印发各行,请即布置所属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首先在具体经办会计核算业务的行处,以及各行所属营业部门(以下统称基层行处)进行,本达标升级考核标准,总体规划方案,只适用于基层行处。有关管辖行财会管理工作达标、升级的考核另行布置。
二、从1989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先选择5%的基层行处(不包括储蓄所)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试点,1990年二季度试评。达标试评至少要以半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升级要以达标后一年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三、各行要重视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财会和财会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财会制度,不断提高财会工作管理水平,实现总行规划的目标。
对于财会工作混乱,有章不循、基础差、经考核不能按期达标的,必须限期改进。对此,有关行领导要负领导责任。
四、开展财会工作升级达标活动,由各分行主管行长组织人事、工会、财会部门(单设现金出纳管理机构的,现金出纳部门派人参加)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本行考评工作,并根据总行制定的考核标准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验收评分办法,报总行备案。
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总体规划方案
为了有目标、有步骤地开展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精神,结合我行财会工作情况,提出总体规划方案如下:
总体方案。从1989年-1995年所有行处的财会工作达到“达标”标准;四分之一的行处达到“三级”标准;六分之一的行处达到“二级”标准;有一定数量的行达到“一级”标准。
年度规划:
一、1989年为试点阶段,各级管辖行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安排计划,层层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分别在5%的行处进行试点。
二、在试点的基础上,1990年起逐步铺开,到1995年全行系统每年递增15%-20%的行处达到“达标”标准。到1995年所有行处都达到“达标”标准。
三、1991年-1995年在达标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5%的行处达到“三级”标准。
四、1991年-1995年在“三级”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3%的行处达到“二级”标准。
五、1995年在“二级”的基础上,力争全行有1%的行处达到“一级”标准。
为了实现这个规划,各分行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行具体实施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具体标准和考评办法,按照“达标”、“升级”办法执行。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考核标准(试行)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确定一名懂财会业务的行领导主管财会工作,能够定期研究本行财会工作,经常检查了解财会工作情况。
二、按照《会计法》及总行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
三、财会机构内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劳动组织合理,分工明确,完成财会工作任务。其基本标志是:
(一)能够按照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组织会计核算。
(二)能够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和核算。
四、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主管人员。
(一)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手续。
(二)10名财会人员以下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1名财会主管人员;10名至25名财会人员的会计机构,至少配备2名财会主管人员;25名以上的要配备3名财会主管人员。
财会主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至少要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
五、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一)财会人员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热爱本职工作。
(二)各级行所属营业部以及未单设营业部的营业柜台,均应按业务量配足财会人员。县支行以及办事处办理现金的至少配备5人,不办现金的至少配备3人。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的行处,应有2名熟练的操作员,使用两台以上电子计算机操作的按需要配备操作员。

会计管理和核算
一、凭证审查及处理
(一)记帐凭证(包括结算凭证代替的记帐凭证),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确保凭证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印鉴相符。没有无效凭证。
(二)办理结算收付款业务,坚持收、付款处理程序。
(三)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完整,各项签章齐全,即签盖有记帐及复核人员名章,现金收付凭证,盖有出纳人名章及现金收、付讫章,转帐凭证签盖转讫章;冲正错帐凭证,有会计主管人签章。
(四)凭证内部传递或向外寄发准确、及时,签收、登记手续严密。
二、科目、帐户、帐簿使用
(一)科目、帐户的使用以及帐户的开立符合制度规定并与资金运动内容相符,对外帐户设立有开销户登记簿。
(二)帐簿的记载符合要求,各种帐簿帐首齐全,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记载,并经复核人员逐笔复核,签章齐全。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帐务的,符合总行有关规定。
三、会计报表编报
(一)会计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盖章。
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保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按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五、利息计算
(一)存款、贷款利率按规定使用准确。
(二)结息期符合规定;清户时做到当天结息。
(三)计息积数随时结计、复核。计息余额表按日与总帐核对一致。
(四)利息计算准确,逐笔复核,汇总验算。
(五)存、贷款利息的收、支核算准确。
六、帐目核对
(一)按日结帐,当日各科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平衡。各科目明细帐,(包括表外科目)余额与总帐各该科目余额相符,总帐收付方科目余额平衡。
(二)对外帐户满页要及时寄发副本帐页便于对帐,记不满页的,应按季对帐。对本行开户行及同业往来银行寄送来的副本帐页及时逐笔换人勾对并复计利息。收到联行往来划款凭证逐笔核对余额。
(三)每年十月底及年终,及时寄发对外帐户及联行往来帐户对帐签证单。收到联行来帐签证单按规定时间核对完毕签回。开户单位及联行查对不符帐项,应及时处理,属于本行错帐及时冲正。
七、重要单证管理
(一)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符合“重要单证管理方法”的规定。
(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表外科目明细帐、登记簿、登记卡定期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三)保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库、柜安全可靠,出入库手续严密,有专人保管,责任明确。
八、印章、密押、压数机管理
(一)各种会计专用章,设有《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妥善保管,交接手续严密。
各种印章使用范围正确,符合规定。
(二)联行专用章、密押及联行划款凭证,严格分人保管,妥善使用。
(三)压数机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压数机、汇票及汇票专用章严格分人保管,妥善使用。

财务管理
一、财务计划按规定编制,及时上报。
二、各项收入及时入帐,各项支出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符合规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呆帐准备金和利润留成的计提符合规定比例。利润、税金、能源基金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交的其他款项及时足额上交。

年度决算
一、年度决算前能够做好内外帐户的核对、资金的清理以及帐页、报表、签证单等准备工作。
二、决算报表完整齐全,符合各项质量要求,按时上报。

现金出纳管理
一、认真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以及错款报告制度。
二、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付款员与收款员分工明确,程序固定,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按规定分别专人保管使用。
三、按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符。营业终了,全部现金入库。
四、行领导、财会主管按规定查库,确保安全。

差错、事故的考核
一、不发生事故和案件。
二、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一)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之三之内。
(二)现金出纳差错金额在百万分之零点五之内。

附件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三、二级考核标准(试行)
在达标的基础上,加强会计核算管理,根据我行财会制度建立健全适应本行工作需要的内部管理规章,参与本行经营决策,分析运用会计资料,考核财务成果,进一步提高本行会计核算质量,在促进本行经济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财会部门内部,有合理的操作规程和科学的核算管理措施,制定核算质量考核制度、内部稽核检查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制度以及业务学习制度,并能够认真落实。
二、日常会计核算(包括应用电子计算机核算)质量好,效率高。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整洁清晰,文字和数字书写规范工整。
三、根据会计核算数据,向本行领导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的信息资料,有专题分析材料。
四、参与讨论、研究本行有关的业务及经营决策工作。积极提出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书面材料。
五、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经营成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全行财务计划的实现。
六、行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会监督职责。财会部门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能按《会计法》规定处理。
七、差错率分别控制在:
(一)会计核算差错在万分之一以下。
(二)现金出纳差错额在百万分之零点三以下。

附件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会工作达标升级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了保证财会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财会工作等级分为达标(财会工作达标)、三级(财会工作三级)、二级(财会工作二级)、一级(财会工作一级)四个等级。各等级的考核确认工作在总行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分级负责。各等级考核确认的权限:
达标:由地(市)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分行组织复核确认。
三级、二级:由地(市)行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组织考核确认,其中二级报总行备案。
一级:由分行上报,总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
申请财会工作等级考核,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进行,先达标后升级。
第三条 首次申请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三级条件的,可选择1-2个行处试评,试评时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根据考核结果,符合三级标准的,确认其财会工作的三级等级。直接试评三级,必须以一年以上的实际业绩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行处申报达标、升级,要首先对照相应的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然后将申报材料报上一级行,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权限考核确认。
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按(88)建总会字第125号文“附件三”办理。
第五条 经考核确认为财会工作等级单位的行处,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达标、三级证书由各分行验发,二级证书由总行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获得财会工作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的行处,由分行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表彰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一级行处为全国会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集体荣誉和奖励。
第六条 达标、升级考评采取百分制
(一)达标考评
1.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达标考核标准”(以下简称“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行处为财会工作达标单位。
按“达标标准”考评分数达到95分以上的,即具有申请晋升三级的资格,再按三级标准进行考评。
2.未办现金出纳的,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满分为80分考评,考评分数达65分的(含65分)的行处,为财会工作达标单位;考核分数达到75分以上的可申请晋升三级。
3.“达标标准”六个方面的分数划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共20分
“会计管理和核算” 共30分
“财务管理” 共10分
“年度决算” 共10分
“现金出纳管理” 共10分
“差错、事故考核” 共20分(会计核算方面
10分,现金出纳方面10分)
以上各个方面具体的分数划分,由各分行确定。
(二)三、二级升级考评
1.符合申报晋升三级条件的行处,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三、二级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升级标准”)考评分数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财会工作三级单位。
2.按“升级标准”,考核分数达到100分的为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3.未办现金出纳的,应扣除现金出纳的分数计算,即以90分为满分考评,考评分数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财会工作三级单位,达到90分的为财会工作二级单位。
4.“升级标准”七条的分数划分为:
第一条 共15分
第二条 共20分
第三条 共10分
第四条 共10分
第五条 共15分
第六条 共10分
第七条 共20分(“会计核算差错”10分,“现金出纳差错”10分)
以上各条件具体的分数划分,由各分行确定。
(三)差错、事故的划分,差错率的计算,仍按照总行(84)建总会字第974号文制发的会计业务量及差错统计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
第七条 各行要建立考评档案,对财会工作已达标或升级的行处,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定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制度法规,造成经济损失,受到通报批评的行处,取消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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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22号

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6〕44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0%缴纳。
  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
  四、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缴纳保障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保障金缴费额,并填写《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一式5份。
  (二)凭《保证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保障金存款手续。
  (三)凭银行存款回执,由保障金管理机构认定保障金存款手续,并在《保证书》上签章。
  (四)持具有保障金管理机构签章的《保证书》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农民工工资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验《保证书》。没有《保证书》的,视为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不落实,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施工现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公告牌制度。工程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工程项目保障金缴费额、举报投诉电话。公告牌的规格、样式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工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八、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并在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应付工资凭证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九、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监管义务,并负连带责任。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予以纠正。在接到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四)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五)未在应付工资凭证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的。
  (六)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和申报用工登记手续的。
  (七)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扣押农民工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明的。
  十一、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逾期不能补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施工企业提出启用保障金发放工资意见。
  十二、启用保障金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施工企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填报《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书》,提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拖欠克扣工资金额后,签署启用保障金意见,提出具体使用金额。
  (三)保障金管理机构根据核定金额,从保障金帐户中予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要求施工企业做出保障金补存承诺。
  (四)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保障金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十三、自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之日起20日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将保障金启用部分分别足额补存到保障金银行专户,以保证保障金的储备额。逾期未补存的,责令限期补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建立健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应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施工现场设立公告牌、按期补存保障金等情况作为评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十五、保障金退还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前30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填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保障金退还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确认该工程项目没有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情况后,签署退还意见。
  (二)根据退还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
  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代码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
  (三)保障金管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予以审验后,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保障金退还手续,并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凭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为办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必备要件之一。
  十六、对没有办理保障金储存、退还手续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均不得为其办理开工、竣工手续。对违规办理开工、竣工手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十七、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障金的,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退还保障金的,保障金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或返还的款额,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十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懈怠、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调查核实有误,导致保障金错误使用、返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九、保障金专储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保障金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任何单位或个人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逃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保障金缴纳、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十二、对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违规挂靠、违规发包、搞不正当竞争、签订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补缴保障金的单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向社会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为,同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十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维权公告牌(略)
     2.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
保证书(略)
3.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书(略)
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表(略)
5.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民 工资 管理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6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