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23:08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纠正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17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基建营房(机营)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总参三部后勤部、三总部管理局(直工部)营房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营房部(处)、军委办公厅行管处:
1989年第4季度,军队各大单位对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了一次质量检查验收。从验收情况看,大多数单位的营房产权登记及领到的证书,符合建设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地区仍存在把产权单位(按规定应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错填为住用单位番号,把所有权性质“军产”错填为“全民”,把按座发证(即一座一证、一证一图)错发成一幢一证、一幢一图或一座多证,把以市为单位集中登记变为分区登记,收取房屋登记费,复丈费超过了当地标准的五分之一等问题,为保证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确保工作质量,对上述问题务必于今年第一季度内按以下规定予以更正:
一、产权单位填错的,要更换《房屋所有权证》。
二、所有权性质填错的,可以在“全民”二字下面加填“军产”二字,把“全民”二字打一横杠并加盖公章,以示负责。
三、一座多证的,可按座加发一个“总证”,其余的作为“分证”,今后变更换证时,把“分证”取消。
四、未集中登记的,登记结束后要按规定集中保存登记材料,以利于保密。
五、超过当地收费标准五分之一收取登记、复丈费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六、军队单位缺少产权原始资料的,要继续下功夫搜集,补充完善,确实丢失的,要开具师以上单位证明。
以上更正办法,请及时转告有关市、县和驻军单位照此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消除统计的悖论期待“统计风暴”

                 杨涛

很多委员问我,为什么去年很多省市的GDP都达到两位数,而国家的却只有9.5%?”在昨天上午全国政协经济界别的联组讨论会上,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委员发言开篇,就给自己提了个问题。“有些省市地区,仍然过于看重GDP,报送统计数字时左顾右盼、层层加水,成为各省市GDP大于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李委员这样回答。(《北京青年报》3月8日)
委员们的提问,无意忡揭开了一个中国统计上的的悖论:1+1<2。也就是说,按道理,国家的统计数据应当是地方的统计数据的相加。但是,在中国,不要说普通老百姓,就连高层决策者也非常清楚,地方的统计数据根本不可信,水分太多,因而国家统计局只能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独立核算,而这得出的数据往往又是小于地方上报的数据。
中国统计上特有的悖论,其产生的原因是地球人都知道:都是政绩惹得祸。李德水就说:“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地区之间相互攀比,过于看重GDP,将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有的甚至实行末位淘汰。地方统计部门报送数字左顾右盼,生怕吃亏。这导致了地、市加起来的比省大,各省加起来的比国家大,而且差距很大。”
但是,这种统计上特有的悖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却不可小觑。这不仅意味着省以下的一大批统计人员几乎无用,造成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统计资料的失真给决策部门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信号的扭曲,造成决策失误,危害甚大。同时,《统计法》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中央也三令五申统计数据不得作假,但一些地方政府置国家法律和中央的规定于不顾,反映了中央的政令不通,在一些地方受阻的现状。
因而,有必要由国家统计局牵头掀起如同“审计风暴”、“环保风暴”一样的“统计风暴”。对在统计中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地方政府、党委领导进行通报,严肃处理。李德水局长也应当站出来如审计署长李金华和国家环保局副局长潘岳一样,掀起又一起如韦伯所说的“奇理斯玛型事件”(即有着公共魅力,能在激起公众激情时提起某种议程,引领起一时潮流,推动时代发展的事件。??转自曹林文)。通过对个案的处理,引发公众对统计造假的关注,进而引发对维护统计权威的制度性建设。
不过,李德水局长要如同李金华、潘岳一样掀起“统计风暴”,难度要大的多,毕竟审计署和国家环保局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然而法律赋予统计局的权力非常有限。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 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 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计部门实际上只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本身造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但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造假的行为却只能通报批评而已,并没有行政处分的权力,而实际上正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对统计数据的失真危害最大。并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的造假的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应当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也不明确。我们希望今后对《统计法》的修订时,必须赋予统计部门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直接进行行政处分的权力,并对何种造假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民政部关于修订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修订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1990年8月15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减轻基层负担,决定对现行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统计指标进行精减和调整个别表式。现将新修订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年度起按此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关于修改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1989]综字29号)的有关规定,除精减指标和调整表式外,其他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抓好统计年报的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抓好统计年报的布置和培训工作是做好统计年报工作的关键。要借用布置统计年报、决算的机会,按照新修订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内容,对统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使统计人员熟悉统计表,吃透填报说明和统计指标解释的精神。部与省级民政部门如何统一使用电子计算机的问题,将集中培训,研究解决。
三、继续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字的可靠性,依然要从搞好统计台帐建设入手。各地要继续加强乡级民政统计台帐的建设和管理;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民政事业、企业单位统计台帐规范化建设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要提高民政统计数据的质量。目前,《农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 民统综5表)有些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有待于继续提高。其他一些统计报表的个别统计指标,仍有漏报和反映问题不真实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我部的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数字准确、及时,是搞好统计工作的生命。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应继续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填报民政统计数字。
对新的报表有何意见要求,请告我部综合计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