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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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邮电部


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1991年6月3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通信生产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国家有关女工保护法令、规定,结合邮电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邮电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生产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政策,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停薪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第五条 在优化劳动组合中,对那些劳动态度好、业务熟练、遵章守纪,能够完成正常生产任务的女职工,各单位应予组合。
第六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构有特殊危害的其它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温、低温、低湿、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经常接触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铅烟或烟尘及用纯苯作溶剂或原料的生产作业。
女职工因月经严重异常不能胜任原繁重体力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暂时调换轻便工作。女投递员和女卡车司机在月经期间反应较大的,可调做一至二天内勤工作。
第八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经常从事弯腰、攀高、下蹲、抬高和有毒有害、剧烈振动等作业,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应暂时调换其它工作。
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减少一定劳动量。
怀孕女职工在当班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按出勤计算。
第九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怀孕在两个月以内给予十五天产假;怀孕在两个月至三个月期间给予二十天产假;怀孕在三个月以上给予三十天产假;怀孕在四个月以上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怀孕在七个月以上给予九十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教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含独生子女优待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时,可顺延其休假时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在休产假时,男职工可以二至四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待遇按公假处理。
符合晚育条件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所增产假可按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的途中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安排加班加点。
第十四条 生产人员各项假期缺勤的备员,女职工一般按百分之八的比例计算,但县以上局的女投递员、女话务员备员,可按百分之十的比例计算。
第十五条 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女职工不足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也可发给个人自用冲洗器具,对保护女职工所需的经费应予保证。农村、偏远地区,没有条件设哺乳室、托儿所,女职工子女在五周岁以下,送局外入托,单位可酌情补助或报销一定的托儿费。
女职工劳动卫生费为每月四至六元。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女职工每两年免费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四十五岁以上的女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对患病者及时给予治疗。对县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工人数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方面的教育。
第十八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诉;上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护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工会组织有权对本细则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邮电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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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宪法修正的宪政价值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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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完成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宪的总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的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吸收与承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即保持了稳定又与是俱进。可以肯定的是,修正后的宪法将带给中国法制积极的影响,对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第四次宪法修正标志着中国真正迈上了宪政的道路。

  一. 执政党对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确认性规定,是社会各界对宪法最高权威地位的认同。和前三次修宪一样,第四次宪法修正再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宪法的尊重,自觉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多年发展和未来发展的正确认识总结和主张。此次修宪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这些理论和实践探索、创新的最新成果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之所以中国共产党要把自己的认识与主张上升为宪法内容,是因为她承认在我们这样一个民主国家里宪法才最有权威;是因为她明白,要想使自己的正确认识与主张对全社会产生普遍的影响力、发挥指导所有公民行为并促进国家发展的作用,就必须把它上升为宪法原则或宪法规范。

  中国共产党对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还体现在她严格按照宪法修改程序的要求来推进宪法的修改。《宪法》第64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因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确定修改宪法的建议案后,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尊重了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二. 宪法中宪政理念的成熟化

  宪政状态下的宪法有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内容和作用: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有限。此次修宪完善了公民权利体系,也使得国家权力受到更合理的约束或规制。使修正后的宪法容纳了现代宪政理念,能更好的满足国家宪政建设的需要。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是中国宪政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第四次宪法修正:第一,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宪法,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二,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了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也反映了国家对现代宪政理念的接受与应用,以实际的行动来发展宪政建设。

  国家权力的约束或规制是宪法永恒的使命。正如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所言,此次修宪的相关内容反映了我们国家“打破过去那种片面的‘国家权力统治观’或‘国家权力无限观’,树立有限与有效结合的、公正与公平结合的、诚实与为民结合的宪政国家权力观”。修正案表明了政府“对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鲜明认识”。例如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正案还规定了国家应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出政府接受了现代宪政理念对其的要求。

  三. 宪法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的长期关注

  从2003年3月27日中国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的工作,确立了这次修宪的总原则,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始,到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历时近一年,其间广泛征求意见,引起了全社会对宪法的普遍关注。

  首先,《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基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后提出的修改宪法的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建议》公布后,中共中央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2003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听取了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意见。其次,本次修宪过程中,政府开拓了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如许多政府网站都开辟了专栏征求修宪意见,吸引了公民对于宪法的注意和对于修宪的参与。此外,修宪还引起了宪法学界对于宪法稳定性及此次修宪所涉及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促进了宪政理论的发展,有深度的宣传了宪法及宪政知识。

  在中国,对宪法的关注与探讨是应当被赞美和鼓励的,因为正如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这种普遍的关注蕴涵着宪政的力量”。



徐升权,210046,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西苑宿舍4-102,02585871112,shengquan77@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与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5周年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与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5周年联合声明

  今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5周年。这场20世纪人类最大的悲剧给世界众多国家的人民带来了无数的灾难。人类应永远铭记这一悲剧及其原因和教训,以避免毁灭人类文明的灾难再次发生。

  在这场战争中,中俄两国人民承受了法西斯和军国主义的主要进攻,经历了最残酷的考验,付出了最为惨重的伤亡,承担了抗击侵略者的重任,并取得了最后胜利。法西斯和军国主义势力处心积虑地要征服和奴役我们两国、其他国家和整片大陆,中俄两国永远不会忘记那些制止这两股势力的人们的功勋。两国人民将缅怀和纪念来自盟国和所有为了捍卫生命和自由同我们并肩战斗的人。

  在战争年代的残酷考验中,中俄两国人民相互帮助的优良传统得到了生动的体现和加强。日本入侵中国之后,苏联立即向自己的邻邦提供了巨大的援助。两国飞行员并肩战斗,中国公民也加入了苏联军队作战。中国高度评价苏军在解放中国东北战役中所起的作用。两国人民用战斗友谊和互帮互助谱写的光辉历史篇章奠定了当今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坚实基础。

  我们谨向老战士们致以崇高的敬意。他们今天依然是爱国主义和为国献身的楷模。我们怀着崇敬之情纪念为我们两国的自由和独立而牺牲的烈士。中国人民把对那些为中国解放事业献出宝贵生命的苏军将士的思念珍藏在心里,将永远铭记他们的卓越功勋。

  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对中俄具有重大意义,两国于2010年共同举办纪念二战结束65周年的系列活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留给全人类的警示是严酷的。中俄坚决谴责篡改二战历史、美化纳粹和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帮凶、抹黑解放者的图谋。《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文件已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作出定论,不容篡改,否则将挑起各国和各民族之间的敌对情绪。这种图谋会把我们带回到以意识形态划线处理国际关系的时代,导致国际社会为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所作的努力付诸东流。

  数十年来,各国为建立以国际法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体系做了大量工作。中俄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决心与所有热爱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防止战争和冲突而继续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