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3:18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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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铁道部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铁道部


条例
为了加强对铁路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1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职责和任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职责是监督铁路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及标准,防止新污染的产生,加速老污染源的治理,全面加强铁路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生产建设的发展,为铁路运输生产创造一个优美、安静、清洁适宜的
劳动和生活环境,其任务有: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的资金、设施使用及管理情况;
4、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措、大修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5、监督检查违反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
6、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负责)解决。
第2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设置
1、铁路局、铁路分局(处、公司)、工程公司、工程指挥部、基建总局、工业总局、物资管理局、工务局、办公厅、通信信号公司指定现职环保干部报铁道部审核,签发监察证,行使监察职权。
2、担任环境保护监察任务的人员必须是有一定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标准规定和有关业务,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现职环保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秉公执法,严格按照监察条例办事。
第3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职权范围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任务时,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参加有关会议。
2、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环境保护的案卷、计划、表报及有关资料。
3、有权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结果的处理
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结束后,如认为必要,应写出《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记录》一式四份(被检查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监察及其主管领导各一份)。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应在“记录”上签认,并认真执行其决定事项。
第5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证,由部统一签发管理。
第6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7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证如丢失,应立即报告填发单位。调离本职工作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填发单位注销。
(附件略)



198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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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时常遇到连环车祸,导致车主和乘客受伤。在交警划分责任的时候,常常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有全责的,有主要责任的,也有次要责任的。那么对车主或乘客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大部分人认为应该根据交警划分的责任比例来承担。但是,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和审判实务,该责任承担并非如此!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通过对该条文的理解,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因各方责任的大小而有所改变。
因此,在多个机动车致人损害的场合,以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总和为限,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关于印发《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关于印发《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办公室,解放军总后勤部,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精神,在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第三阶段,各产煤省要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为此,我们制定了《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办公室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全面完成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分别报送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一委一会”将组织人员分期分批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并将结果
通报全国。
附件:1.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
2.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表(略)

附件1: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
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吴邦国副总理1997年5月22日在“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为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达到预期目的,实现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好转,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1.产煤地(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熟悉《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牢固树立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意识。对非法无证开采、严重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能够认真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严
格执法。
有关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越权发证等违法行政行为得到纠正。
2.各类煤矿矿长及有关人员都经过《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了解《刑法》有关规定,做到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3.取缔和关闭两类矿井:无证非法开采的各类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和非法买卖、出租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或虽有采矿许可证但超层越界、威胁邻矿安全生产的各类煤矿。
4.“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不再参与办矿。参与办矿的已与所办煤炭企业彻底脱钩。
二、做到持证开采、生产
5.各类煤矿采矿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
6.国有重点煤矿和矿办小井、地方国有煤矿和矿办小井煤炭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年产量在3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95%以上;其它乡镇煤矿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率达到90%以上,持证率不低于50%。
三、煤炭市场规范有序
7.根据《煤炭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了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机构,并在规范管理市场、减少中间环节、稳定煤炭价格、维护煤炭企业利益、有效地限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进入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
煤炭部规划建设的200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实行了“五统一”(计划、运输、票证、价格、结算统一)管理,基本建立了有序的煤炭经销管理市场。
四、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8.建立健全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9.凡从事煤炭生产的乡镇煤矿,要符合《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与其井型相适应的安检人员和安全设施。尤其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和通风管理制度,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测仪。
10.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乡镇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1.抗灾能力增强。乡镇煤矿均已实现“五消灭”(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放炮、明火照明、明刀闸开关),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
12.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特大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减少,百万吨死亡率低于煤炭部年度控制指标。
五、基本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采
13.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方案)、必备的图纸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4.乡镇煤矿能基本遵守合理开采顺序和采煤方法,达到规定的回采率。采厚弃薄、采富弃贫等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六、巩固整顿成果的政策措施
15.国家为发展乡镇煤矿而出台的维简费、生产发展基金和减免税费政策基本落实,并按规定用途提足用够。
16.产煤地、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截留、挪用现象的企业和部门,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17.产煤地、县各级政府已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向企业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的各项规定,统一税费标准,减轻乡镇煤矿负担,维护乡镇煤矿合法权益。煤矿企业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缴纳矿业税费。



19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