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关于印发《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和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农业部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关于印发《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和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乡镇企业局:
现将《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为激励广大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奋发进取,为实现"八五"计划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决定在今年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
这次评选名额110名,其中100名"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10名"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已在1989年度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同志,不再参加本次"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评选,可参加"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评选。
本次评选活动从1991年7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9月20日前以省为单位将推荐人选申报表(一式两份)报到评选办公室(团中央青农部),推荐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候选人,还须同时整理3000字事迹材料。推荐人选请按顺序排列。全国十大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实行差额评选,由评委会从各单位推荐的第一名次中择优选定。
评选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要求请依照《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附:一、《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
二、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委员会名单
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
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和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健康成长,充分发挥青年优秀管理者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乡镇企业的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户办企业和乡镇联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年龄35周岁以下的厂长(经理)、乡镇农工商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二、企业管理科学,经营有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国家、集体贡献大。
三、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个人品德好,在群众中威信高。
四、重视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所在企业技术引进、革新和设备改造成绩突出。
五、本人连续担任厂长(经理)三年以上,并受到过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所领导的企业获得过地(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从"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中择优评选"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名额一般控制在10%左右,年龄可放宽到38周岁。
第五条 组织领导
一、评选活动由团中央和农业部共同领导,成立"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委员会,由两部委领导挂帅,评委由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名单附后)。
二、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农部,委托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秘书处承办评选的具体事务。
三、各地评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和乡镇企业局共同组织,负责考核和申报工作,团省委及计划单列市团委青农部承担具体事务。
第六条 评选办法
一、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初评,并组织考核。推荐候选人时,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意,并加盖公章,还须填写"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申报表",另附详细的事迹材料,一同上报。经评选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后报评委会审定。
二、评选原则上按申报名额的20%的差额进行。
三、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由两部委统一部署。
第七条 表彰奖励
一、每届评选结束时,举行发奖仪式,以共青团中央、农业部的名义共同授予"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可直接优先进入下届"全国乡镇企业家"系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加授"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长征突击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可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乡镇企业家"的评选。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乡镇企业局要认真负责,互相协作,精心组织。
二、评选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公正客观。
三、认真贯彻合理竞争、择优评选的原则,参加评选的厂长(经理)不得托人情,拉关系,请客送礼,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参加评选的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
评选委员会名单
主 任:
马忠臣 农业部常务副部长
副主任:
洛 桑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评 委:
黄海光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司长
韩长赋 团中央青农部部长
张 毅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副司长
陈福桂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处长
赵汝霖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宗锦耀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处长
吕 敏 团中央青农部副处长
杨联芳 中国乡镇企业报社常务副社长
樊永生 中国青年报社副总编辑
评选办公室主任:韩长赋(兼)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民用航空总局 等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9月18日,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
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办发〔1995〕5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制定本制定。
一、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办法
1.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就地按月收缴。
2.缴款机场必须在每月终了后10天内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专员办除限期追缴应缴款项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缴、少缴的,专员办除追缴应缴的款项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
3.收缴旅游发展基金应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金库。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填写“旅游发展基金收入”科目。《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一)》“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项目相应增加“旅游发展基金”,分别填入“期初欠缴”、“本年应缴(计划)”、“本月入库”、“累计入库”、“累计欠缴”有关栏中。
4.各专员办有权对旅游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和实施财政监督,缴款机场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表等资料和有关情况。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按财政部财监字(1995)1号文件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地处理,并将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报送财政部外汇外事司和监督司,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5.各缴款机场应按季向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报送出境旅客人数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缴情况,由专员办汇总后寄报财政部外汇外事司。
三、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旅游对外宣传、人员培训等事业性支出及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1.对外宣传费。用于宣传国家整体旅游形象,主办和参加境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制作旅游宣传材料等。
2.教育培训费。用于组织在职中高级旅游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编写旅游专业教材和全国导游考试等。
3.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国有旅游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及资金贷款贴息。
4.征收旅游发展基金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给各机场3%的手续费)。
四、旅游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旅游发展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该项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用款单位须保证该项基金合理使用。
1.旅游发展基金在预算管理上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用款单位按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申请到的款项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2.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向财政部编报决算。财政部于第三季度将决算批复各单位。
3.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每年要对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
4.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当年使用不完的,允许结转到下年使用。
五、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