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加快推动劳动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步伐,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设计,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发放,通过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城镇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会保障卡分为社会保障单位卡和社会保障个人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为社会保障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及信息维护。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各类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负责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和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二)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三)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改制和破产企业中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
(四)市失业保险中心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五)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个体人员。
第五条 凡需要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事务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人员均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 申领社会保障卡,应当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提供个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电子凭证,可以识别其在劳动保障各项事务中的合法身份,同时具有信息记录和信息查询等功能。
持卡人凭卡可以办理下列劳动保障事务:
(一)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享受待遇等方面的信息;
(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登记、参保及待遇享受等事务;
(三)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购药;
(五)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六)求职登记;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就业、再就业;
(九)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一)有效期届满;
(二)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四)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具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换领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在发放之日起1年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挂失分为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电话挂失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挂失人的真实身份,确认与卡内信息一致后,挂失生效。电话挂失后,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未按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电话挂失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挂失生效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冻结该卡的使用。挂失生效前和电话挂失解除后所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手续后,可以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申请补卡。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卡工作。
持卡人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找到社会保障卡的,可持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解挂手续;持卡人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再办理解挂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本市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障卡自动注销。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障卡的,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予以收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恶意挂失、破坏社会保障卡应用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功能,根据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二十条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对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请示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开封市关于实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房地产权证〉的请示的报告》(豫土籍〔1996〕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封市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机构合一后,根据法律规定,可制作、颁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合一的证书,但在工作中应继续保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辅助证种。当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相一致时,可核发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当国有土地使用
权和房屋所有权主体不一致时,为明晰土地、房屋权属关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土地、房屋登记后,分别向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凡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设置应尽量简洁,土地权利的详细内容应在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开封市在设计登记卡中有关土地权利的内容时,除设置我局制订的土地登记卡内容外,可根据开封市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其他内容。
四、对开封市上报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内容的具体修改意见:
1、《房地产权证》名称应改为《开封市土地房屋权证》。
2、在证书的注意事项中应增加:①证书记载的内容以登记机关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为准。②证书不得用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
3、证书中的栏目应使用规范的名称表述,证书中“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合并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填发机关”应改为“填证机关”,“用地面积”应改为“土地使用权面积”,“批准使用期限”应改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级别”应改为“土地
等级”,其他栏目也应作相应改动。
开封市上报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内容按上述意见进行修改,使其内容、规格、颜色与我局颁布的新版土地证书保持一致。
为全面做好土地登记工作,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后,可颁发我局颁布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新版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式样、规格、颜色见我局《关于启用新版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10号)。
五、核发土地房屋权属的合一证书,其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仍须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19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