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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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三日


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的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审定和监督;土地招标、拍卖方案的审定(包括出让底价确定);土地招标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房开发(包括企业“退二进三”)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招标、拍卖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用途、年限、建设指标和其它条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内容包括:做好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规划选址与设计,明确地块开发建设指标,编制地块图、招标或拍卖须知、标书及其它文件等。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10日发布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土地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求等有关资料,参与人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规则,接受咨询等。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活动应依法进行公证。

第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底价的评估,应当以市物价会同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竞投(买)人应了解招标、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买),不得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竞相压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竞投(买)人的竞标(买)资格。

(一)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现象的;

(二)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

(三)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具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

(四)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且尚在处理之中的。

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招标,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出让金期限、银行资信、企业开发业绩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报名。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问内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各投标单位和公证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并宣布标底。

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六)按公告的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采用本规定第十三条为中标条件的,应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后5日内对投标书进行评标、定标。

(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和不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定标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八)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定金。

(九)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

(三片 卖人按照拍卖文件资料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登记,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领取拍卖文件资料;

(四)在规定的地点、时间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土地拍卖师主持人简介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公布拍卖起叫价;

3、竟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以出最高价者即为竞得人;

4、签订树 卖成交确认书入

(五)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六条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或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出让底价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七条 中标人或免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可抵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第十八条 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凭《中标通知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出让。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可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回定金,同时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请求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0%的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土地招标、拍卖结果应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对不符合规范的土地招标计 卖活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宣布其结果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没收已交付的定金,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所辖市可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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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公路发[2005]441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公路建设中认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山区公路建设土石方数量大、结构物多、开挖范围广,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于平原区的公路建设。做好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既可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又可保护公路设施,有利于行车安全,促进公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山区公路建设要全面落实“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建设理念,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思想,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影响、最强力度地恢复,实现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公路项目与自然环境和谐。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工作,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良好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路建设者的自觉行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做得好的项目要予以表彰并推广经验,对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前期工作阶段的要求
  4.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立项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敏感区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前开展相关调研分析,避免由于工作深度不足造成对环境的破坏。
  5.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路线主要控制点和大走廊带选择,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生态等因素,处理好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关系,选择好桥隧建设方案,避免产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充分论证技术标准,合理确定不同路段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6.山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把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土的流失作为重要因素,在各专业设计中予以考虑和体现。
  在路线方案选择时,应对公路沿线周围环境敏感区域进行深入调查,要多方案比选,充分研究不同路线方案给沿线环境带来的影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合理确定路线方案。
  深化工程设计方案。填高大于20米,挖深大于30米的,原则上采用桥隧方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互通式立交规模型式、服务区规模、桥梁方案等方面,也要重视环境因素。
  重视路基防护及排水设计。在保证边坡自然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边沟等排水设施尺寸、位置、防护应合理设计满足排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小、暗、绿的型式。
  取(弃)土场应尽量减少设置数量,并进行专项设计。取(弃)土场应考虑尽量减小对坡面植物、河水流向的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绿化和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恢复植被或覆土造地,防止水土流失。取(弃)土场尽可能布设在公路视线以外。
  对服务区等公路沿线设施,应综合考虑其功能和规模及所处的环境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地点选择上,尽可能利用废弃地或低产田,或利用取(弃)土场设置,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
  7.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审批程序按照我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水利部与我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执行。
  国家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各相关部门参加;地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同级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文件,分别报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高填深挖,少占用林地或耕地,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三、工程实施阶段的要求
  9.工程招标时,应将施工过程中对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合同段划分要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弃)土方数量和临时占地数量。
  10.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宜采取分区、分期的防治模式。一般可分为四个区,即主体工程防治区、取土场防治区、弃土场防治区和临时工程防治区,并分两期进行防治,工程建设前期采取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快速有效地遏制水土流失;工程建设后期以生物措施为主,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11.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制度,组织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管理责任。
  12.加强山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将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相关内容纳入施工监理工作之中。根据监理工作要求,制订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动态监控。
  1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临时用地在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状,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4.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水土保持的相关设施一并进行验收。
  四、运营养护阶段的要求
  15.公路管养单位应增强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路段,应采取生物、工程等综合措施,做好防护工作。同时,要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边坡、荒地的植被防护和沙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16.管养单位对公路沿线已有的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重点做好边坡挡墙、护坡的巡查工作,对出现破坏、滑移等情况的,应及时修复,保证边坡稳定。对原有防护措施不完备的,应逐步采取放缓边坡、护坡或边坡加固等措施。
  17.管养单位应定期对公路沿线排水沟、截水沟、拦水带、盲沟等排水设施进行疏通和维护,确保排水通畅。
  18.土路肩应采用植草绿化,并加强经常性修剪,保证排水畅通,美化路容路貌。
  19.在路面养护施工中,应大力推广路面再生、快速修补等环保工艺,减少工程废料。
  20.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对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管养单位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灾害隐患,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做好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利在当代,功在长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七)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继续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七)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研究制定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陆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等事故。
(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健全省、市、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十八)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