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边境水域渔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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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边境水域渔业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边境水域渔业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水域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边境水域渔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水域,是指国际界江、界河和界水中中方具有管理权的水域。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边境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及与其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边境水域的渔业管理工作。
吉林省图们江边境渔政管理站负责图们江干流的渔业管理工作。
吉林省云峰水库边境渔政管理站负责云峰水库库区江段的渔业管理工作。
其他边境水域的渔业管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边境水域渔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对渔业资源状况及与资源有关的事项,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或建议;
(三)负责中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渔业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五)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处理渔业纠纷;
(六)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和珍贵稀有水生动植物。
第六条 边境水域的渔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可以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管理渔业方面的水上治安。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边境水域渔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各级公安、边防、外事、武警、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边境水域渔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施行。
第八条 边境水域中的鱼、虾、蟹、贝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主要的回游通道,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九条 在边境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围拦养鱼等开发性生产,必须经所在地边境水域渔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边境水域内从事捕捞生产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船员证、边境作业证和捕捞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核发边境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数量,不得超过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
第十二条 在边境水域从事捕捞生产,原则上不准跨县(市、区)作业;确需跨县(市、区)的,须持本县(市、区)公安机关介绍信,到作业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到当地边境水域渔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边境水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边境水域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收取。资源增殖保护费的使用要取之于渔,用之于渔。
第十四条 在禁渔期和禁区内严禁捕鱼。
图们江干流的禁渔期分别为每年的六月一日至六月十五日、八月二十日至九月二十日。
云峰水库库区的禁渔期分别为四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五日、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三十日。
其它边境水域的禁渔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水温等情况确定。
边境水域渔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状况合理划定禁渔区。
第十五条 禁止拦断江(库)捕鱼,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鱼鹰、鱼叉、土粱子、密缝箔捕鱼。
第十六条 禁止在国际桥梁和拦江大坝上下游100米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边境水域排弃污水、污物、防止污染渔业水体。
第二十八条 凡在边境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必须遵守边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中方渔民不得越界捕鱼。双方签有有关互惠协议时,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朝方渔民在渔业活动中出现险情,我方渔民应积极抢救或提供必要的救援条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9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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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公布《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等

为了贯彻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进一步抓好节约能源工作”的指示,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五次节能办公会议“把节能放在相对优先地位”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号《节约节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企业节能管理
升级(定级)暂行规定》要求“定期举行节能先进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节能管理评优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关于“定期举行节能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奖励”的规定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获节能升级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给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确定每年开展一次全市节能先进评选活动,表彰和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优活动,改进和加强我市节能管理工作,总结交流节能经验,开展找差距、学先进、依靠技术进步、增强企业技术素质,进一步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
二、评选办法:
根据《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先进集体(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由市节约能源办公室组织各区、县、局(总公司、办)各综合部门、中央在京单位评选审批,授予市级节能荣誉称号和进行奖励。
三、荣誉称号:
1、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
2、北京市节能先进(集体)单位;
3、北京市节能先进个人。
四、奖励:
(一)对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企业即为评定年度的北京市节能先进企业其奖励为:
1、批准为市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8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6000元。
2、批准为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上奖金:二级10000元;一级15000元;特级20000元。
企业人数3000人以下奖金:二级8000元;一级12000元;特级16000元。
3、企业人数以批准年为准。
4、对企业节能管理每晋一个等级可按上述规定发放一次性所晋等级的奖金。降级的企业,不予发奖。
(二)复核批准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的奖励:
经复核评为市级节能先进企业,按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评定年度奖励额的70%提取发放奖金,自定级年度开始保留三年。
(三)荣获市级节能先进集体(单位)(不含升级企业)根据节能贡献大小,人员组成,经主管部门批准15人以下按人均50元提取奖金,15人以上按人均30元提取奖金。
(四)节能先进企业、节能先进集体(单位)奖励的发放按在节能工作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分发。
(五)市级节能先进个人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五、上述一次性奖励不计原定奖金指标内,由主管部门批准,计入生产成本,免征奖金税。



1990年3月26日

关于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铁道部



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
为确立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决定今年在呼和浩特、南昌、柳州、昆明铁路局(以下简称四局)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根据《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财〔1998〕18号)的有关规定,
现对四局1998年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
铁路局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按1994年全路清产核资估价及1995年至1997年间变动因素增减后确定。其中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营业外单位及生活段的全部资产(包括房产,不包括土地资源)和职工住宅,经本次核定的数额,年度考核时不再进行调整。
经核定,截止1997年末:
呼和浩特铁路局:国家所有者权益为528602万元,实收资本为610567万元,经营性资本为402516万元,非经营性资本为126086万元;
南昌铁路局:国家所有者权益为2050491万元,实收资本为2072749万元,经营性资本为806846万元,非经营性资本为1243645万元;
柳州铁路局:国家所有者权益为772229万元,实收资本为755337万元,经营性资本为651687万元,非经营性资本为120542万元;
昆明铁路局:国家所有者权益为549160万元,实收资本为595787万元,经营性资本为471652万元,非经营性资本为77508万元。
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
1、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指标:
(1)呼和浩特铁路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5.724%,经营性资产收益率为-5.616%,投资收益上缴率为0。
(2)南昌铁路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0.002%,经营性资产收益率为0.005%,投资收益上缴率为0。
(3)柳州铁路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4.254%,经营性资产收益率为-6.809%,投资收益上缴率为0;
(4)昆明铁路局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9.044%,经营性资产收益率为-1.114%,投资收益上缴率为0。
2、考核办法。
(1)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上缴率三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上述三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20、20(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计算办法,按《〈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
财综〔1998〕35号)文办理。
(2)被考核人为铁路局长、党委书记、副局长(含三总师、局长助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3)被考核人年初向财务部门交纳抵押金,年终依部考核结果由财务部门返还抵押金。
抵押金的交纳数额,党政正职为1万元,党政副职及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为8千元。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1倍的奖励;良好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50%的奖励;合格的,返还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20%的奖励;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
3、考核期间遇有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时,由被考核铁路局提出建议,报部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正确处理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和铁路局自主经营的关系
1、确立四局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四局自主经营权力。
(1)在优先保证直通客货运输的前提下,四局有权设计管内运输产品,调整管内运力,组织管内运输,按法律、法规和部规章有关规定确定管内浮动运价。
(2)对通过能力不限制的分界口,在确保直通客货运输的前提下,相邻两局通过协商,可以加开在两局管内运行的直通旅客列车,并报部备案。在春运和暑运期间,两局管内加开直通旅客列车与全路临客开行矛盾时,应服从全路安排。
2、合理配置资源,为四局自主经营提供保证。
(1)保证呼和浩特局年接入空敞车总量(含企业自备车)不低于铁路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数的90%。
(2)保证四局总现在车保有量(月间日均,含企业自备车)不低于铁路运输生产经营计划保有量的95%。
(3)因全路运输需要临时调用配属给四局的运输设备时,使用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四局维护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的责任。
(1)严格执行部装车去向计划、分界口交接车计划和排空车计划,服从运输集中统一指挥,认真执行调度命令,完整准确地进行运输统计。
(2)完成货车周转时间指标。
四、增大运输进款收入的激励力度
在继续执行现有的财务清算办法的同时,对四局中超额完成直通运输进款计划的铁路局,按直通运输进款超额部分的20%增加清算收入。
五、明确铁路局设备大修权利
四局在保证运输需要和运输安全及机车、客车质量的前提下,拟定机车、客车年度大修计划。机车、客车大修按照本局经营目标需要和可能,自主安排,自选厂家,费用依局厂签订的合同办理。四局有权探索修制改革,但局做厂修或选用大部件入厂修理方式时,应报部审批后实施。四
局有权决定各类设备的报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线路(含桥隧、路基)大修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六、落实铁路局其他经营自主权
1、在遵循部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除部必须控制的少量确保安全的关键物资外,四局有权自主采购各类原材料、燃料、设备、配件并对其质量和运用安全效益负责。
2、四局有权拒绝执行部内有关部门自行出台的增支文件或者指定厂家购置指定物资设备的要求。
七、资产经营考核指标的调整
考核期间,遇有下列情况时,允许四局提出申请,报部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后,调整其资产经营考核指标。
(1)遇特大自然灾害,造成巨大损失等不可抗力影响。
(2)铁路局完成货车运用指标,达到分界口接车要求,部配置运力资源保证不足时。
(3)按部统一部署,为确保行车安全等增支额度大,路局难以消化时。
八、四局试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期限为一年。部局间暂不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九、四局要认真贯彻此通知精神,立足自身,眼睛向内,大胆探索,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抓好细化落实。要注意研究问题,积累经验,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19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