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02:37   浏览:8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 等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委会



民政、财政、人事厅(局)、编制办公室:
为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171号)的精神,现分配你 第四批安置管理机构事业编制人,汽车 辆
。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拨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中逐年解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编制问题。第四批安置任务中央不再下达行政编制。各地要按照1985年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民〔1985〕安15号)精神管好用好已下达的行政编制,做到专人专用,确保安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事业编制问题。中央仍按现行规定下达编制,核拨经费。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建所规划,制定人员的配备方案和管理办法。
三、增人计划问题。人事部、民政部根据将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分年度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的增人计划指标。
配备工作人员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以责定岗,以岗定人。除所长、会计等岗位外,其他岗位应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第四批管理人员应尽量从前三批已配的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
四、配备车辆问题。中央仍按现行规定分年度下达车辆购置经费。各地配备车辆时,既要保障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有利于缓解当前车辆配置、使用中的矛盾。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探索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改进办法。
五、建所问题。要本着精简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干休所,充分发挥现有干休所的潜力。提倡一所多点“辐射”式的建所模式。新建干休所要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安置部门统一规划,严格把关。年度交接计划完成后,由省级民政部门将建所规模、工作人员和车辆的配备情况
报民政部备案。干休所的级别可根据其规模,参照同一地区军地实际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六、中央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配备的人、财、物必须坚持专人专用、专车专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七、根据《关于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交接工作的通知》(国安〔1994〕3号)的有关规定,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计划交接。在年度计划和管理经费未下达前各地不得超前配备人员和车辆。



1995年10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 财税[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现将该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和新增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2.文化体制改革新增试点地区名单

抄送: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
专员办事处。

附件1:

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一、湖南益阳市剧院
二、湖南衡东县花鼓戏剧团
三、湖南衡阳市红旗影剧院
四、湖南通道县电影公司
五、湖南南县电影公司
六、湖南衡东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七、湖南江永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八、江西上饶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西婺源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十、江西峡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十一、江西新余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十二、河北新华书店集团公司
河北省新华书店
河北省新华书店图书批销部
石家庄市新华书店
藁城市新华书店
晋州市新华书店
辛集市新华书店
新乐市新华书店
鹿泉市新华书店
井陉县新华书店
正定县新华书店
栾城县新华书店
行唐县新华书店
灵寿县新华书店
高邑县新华书店
深泽县新华书店
赞皇县新华书店
无极县新华书店
平山县新华书店
元氏县新华书店
赵县新华书店
邯郸市新华书店
临漳县新华书店
成安县新华书店
大名县新华书店
涉县新华书店
磁县新华书店
肥乡县新华书店
永年县新华书店
邱县新华书店
鸡泽县新华书店
广平县新华书店
馆陶县新华书店
魏县新华书店
曲周县新华书店
峰峰矿区新华书店
武安市新华书店
邯郸县新华书店
邢台市新华书店
南宫市新华书店
沙河市新华书店
邢台县新华书店
临城县新华书店
内丘县新华书店
柏乡县新华书店
隆尧县新华书店
任县新华书店
南和县新华书店
宁晋县新华书店
巨鹿县新华书店
新河县新华书店
广宗县新华书店
平乡县新华书店
威县新华书店
清河县新华书店
临西县新华书店
唐山市新华书店
古冶区新华书店
开平区新华书店
丰润区新华书店
遵化市新华书店
丰南区新华书店
滦县新华书店
滦南县新华书店
乐亭县新华书店
迁安市新华书店
迁西县新华书店
玉田县新华书店
唐海县新华书店
廊坊市新华书店
三河市新华书店
永清县新华书店
固安县新华书店
霸州市新华书店
香河县新华书店
大城县新华书店
文安县新华书店
大厂回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保定市新华书店
定州市新华书店
涿州市新华书店
安国市新华书店
高碑店市新华书店
易县新华书店
徐水县新华书店
涞源县新华书店
定兴县新华书店
顺平县新华书店
唐县新华书店
望都县新华书店
涞水县新华书店
满城县新华书店
清苑县新华书店
高阳县新华书店
安新县新华书店
雄县新华书店
容城县新华书店
曲阳县新华书店
阜平县新华书店
博野县新华书店
蠡县新华书店
秦皇岛市新华书店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新华书店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新华书店
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昌黎县新华书店
抚宁县新华书店
卢龙县新华书店
张家口市新华书店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新华书店
张家口市宣化区新华书店
宣化县新华书店
张北县新华书店
康保县新华书店
沽源县新华书店
尚义县新华书店
蔚县新华书店
阳原县新华书店
怀安县新华书店
万全县新华书店
怀来县新华书店
涿鹿县新华书店
赤城县新华书店
崇礼县新华书店
承德市新华书店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新华书店
承德县新华书店
兴隆县新华书店
平泉县新华书店
滦平县新华书店
隆化县新华书店
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宽城满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沧州市新华书店
河间市新华书店
沧县新华书店
献县新华书店
任丘市新华书店
泊头市新华书店
黄骅市新华书店
盐山县新华书店
青县新华书店
南皮县新华书店
东光县新华书店
肃宁县新华书店
吴桥县新华书店
海兴县新华书店
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华书店
华北石油新华书店
衡水市新华书店
深州市新华书店
冀州市新华书店
枣强县新华书店
武邑县新华书店
武强县新华书店
饶阳县新华书店
安平县新华书店
故城县新华书店
景县新华书店
阜城县新华书店
十三、黑龙江省图书音像发行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新华书店
齐齐哈尔市新华书店
讷河市新华书店
拜泉县新华书店
龙江县新华书店
克山县新华书店
依安县新华书店
泰来县新华书店
甘南县新华书店
克东县新华书店
富裕县新华书店
牡丹江市新华书店
宁安市新华书店
绥芬河市新华书店
海林市新华书店
林口市新华书店
穆棱县新华书店
东宁县新华书店
尚志市新华书店
延寿县新华书店
佳木斯市新华书店
桦南县新华书店
富锦市新华书店
汤原县新华书店
桦川县新华书店
同江市新华书店
扶远县新华书店
木兰县新华书店
通河县新华书店
鸡西市新华书店
鸡东县新华书店
密山市新华书店
虎林市新华书店
双鸭山市新华书店
集贤县新华书店
宝清县新华书店
饶河县新华书店
友谊县新华书店
七台河市新华书店
勃利县新华书店
鹤岗市新华书店
绥滨县新华书店
萝北县新华书店
伊春市新华书店
铁力市新华书店
嘉萌县新华书店
黑河市新华书店
北安市新华书店
嫩江县新华书店
五大连池市新华书店
逊克县新华书店
孙吴县新华书店
呼玛县新华书店
绥化市新华书店
海伦市新华书店
肇东市新华书店
安达市新华书店
双城县新华书店
五常县新华书店
望奎县新华书店
青冈县新华书店
兰西县新华书店
庆安县新华书店
明水县新华书店
绥棱县新华书店
巴彦县新华书店
大庆市新华书店
肇源县新华书店
肇州县新华书店
林甸县新华书店
杜尔伯特新华书店
加格达奇区新华书店
塔河县新华书店
新林区新华书店
呼中区新华书店
松岭区新华书店
北安农管局新华书店
宝泉岭农管局新华书店
红兴隆农管局新华书店
牡丹江农管局新华书店
九三农管局新华书店
十四、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新华书店
九江市新华书店
鹰潭市新华书店
景德镇市新华书店
新余市新华书店
萍乡市新华书店
宜春市新华书店
吉安市新华书店
抚州市新华书店
上饶市新华书店
赣州市新华书店
南昌县新华书店
新建县新华书店
安义县新华书店
进贤县新华书店
修水县新华书店
武宁县新华书店
瑞昌县新华书店
永修县新华书店
德安县新华书店
九江县新华书店
都昌县新华书店
湖口县新华书店
彭泽县新华书店
星子县新华书店
庐山新华书店
贵溪市新华书店
余江县新华书店
乐平市新华书店
浮梁县新华书店
分宜县新华书店
上栗县新华书店
芦溪县新华书店
莲花县新华书店
丰城市新华书店
高安市新华书店
樟树市新华书店
万载县新华书店
上高县新华书店
宜丰县新华书店
奉新县新华书店
靖安县新华书店
铜鼓县新华书店
吉水县新华书店
永丰县新华书店
峡江县新华书店
新干县新华书店
吉安县新华书店
万安县新华书店
泰和县新华书店
安福县新华书店
永新县新华书店
遂川县新华书店
井冈山市新华书店
东乡县新华书店
南城县新华书店
崇仁县新华书店
资溪县新华书店
广昌县新华书店
乐安县新华书店
南丰县新华书店
金溪县新华书店
黎川县新华书店
宜黄县新华书店
临川区新华书店
上饶县新华书店
横峰县新华书店
德兴县新华书店
铅山县新华书店
万年县新华书店
弋阳县新华书店
余干县新华书店
玉山县新华书店
广丰县新华书店
鄱阳县新华书店
婺源县新华书店
信丰县新华书店
瑞金市新华书店
会昌县新华书店
崇义县新华书店
十五、甘肃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外文书店
甘肃新华西北书城
甘肃省新华书店图书批销中心
兰州市新华书店张掖路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音像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艺术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古旧书店
兰州新华图书大厦
兰州市新华书店安宁区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西固区书店
榆中县新华书店
皋兰县新华书店
永登县新华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红古区书店
兰州市新华书店教育书店
白银市新华书店
会宁县新华书店
靖远县新华书店
平川区新华书店
景泰县新华书店
定西市新华书店
陇西县新华书店
渭源县新华书店
岷县新华书店
漳县新华书店
临洮县新华书店
通渭县新华书店
天水市新华书店
麦积区新华书店
秦安县新华书店
甘谷县新华书店
武山县新华书店
清水县新华书店
张家川县新华书店
陇南市新华书店
文县新华书店
康县新华书店
宕昌县新华书店
徽县新华书店
成县新华书店
西和县新华书店
礼县新华书店
两当县新华书店
平凉市新华书店
华亭县新华书店
泾川县新华书店
静宁县新华书店
庄浪县新华书店
灵台县新华书店
崇信县新华书店
庆阳市新华书店
庆城县新华书店
宁县新华书店
镇原县新华书店
环县新华书店
正宁县新华书店
合水县新华书店
华池县新华书店
武威市新华书店
民勤县新华书店
古浪县新华书店
天祝县新华书店
金昌市新华书店
永昌县新华书店
张掖市新华书店
山丹县新华书店
民乐县新华书店
临泽县新华书店
高台县新华书店
肃南县新华书店
酒泉市新华书店
敦煌市新华书店
玉门市新华书店
金塔县新华书店
瓜州县新华书店
肃北县新华书店
阿克塞县新华书店
嘉峪关市新华书店
临夏州新华书店
永靖县新华书店
康乐县新华书店
广河县新华书店
积石山县新华书店
和政县新华书店
临夏县新华书店
东乡县新华书店
甘南州新华书店
夏河县新华书店
临潭县新华书店
卓尼县新华书店
舟曲县新华书店
迭部县新华书店
玛曲县新华书店
碌曲县新华书店
十六、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公司
安徽新华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龙图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合肥公司
滁州公司
阜阳公司
铜陵公司
芜湖公司
淮北公司
蚌埠公司
黄山公司
马鞍山公司
宿州公司
巢湖公司
池州公司
六安公司
安庆公司
亳州公司
宣城公司
淮南公司
十七、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耀州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仓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麟游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岐山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翔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扶风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凤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眉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陇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杨陵区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功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泾阳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原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寿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乾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礼泉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武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淳化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旬邑县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有限责任公司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
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市内四区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市内四区的工厂、仓库等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第七条 居民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境外人员持有长期居留证,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审核,由市公安部门批准。
一般限养区内的居民申请养犬,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单位申请养犬,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区公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养犬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携犬到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保险公司投保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养犬者持卫生防疫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发放的免疫证明以及有关保险单据,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养犬许可证》,并给准养犬挂犬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因违反本办法,所养犬被公安部门没收的,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第十二条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前一个月内,养犬者必须携犬进行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公安部门凭免疫证明注册。逾期不注册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失效,其所养犬视为无证犬。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者,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公安部门缴纳登记注册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
缴费标准为:重点限养区的居民饲养观赏犬的,每只每年5000元;一般限养区的居民饲养犬的,每只每年5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的,每只每年6000元。
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用犬的,免予缴费。
第十四条 前条所列费用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城市的限制养犬管理和其他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养犬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犬进行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和办理有关手续外,所养犬必须栓养或圈养,禁止携犬出户;
(二)在第一项情况下携犬外出的,必须携带《养犬许可证》,束链牵犬,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进入其他公共场所,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三)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携犬到公安部门办理年度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养犬者变更住址或养犬条件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如《养犬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应当立即到原发证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犬死亡的,养犬者应当在5日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犬失踪的,养犬者应当在3日内到原审批部门进行登记,失踪超过一个月的,养犬者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市内四区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
第十九条 从外地携犬进入本市的,携犬者必须出具该犬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类狂犬病检疫免疫证明,经本市畜牧兽医部门验证,方可进入本市。
从境外进入本市的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犬咬伤他人,养犬者应当立即将被害者送往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诊治,并将犬留验,由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狂犬或狂犬疫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规定采取灭犬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捕杀的狂犬和因狂犬病死亡的家畜,一律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食用。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的犬一律视为无证犬,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其犬,并吊销其《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失踪犬在失踪期间伤害他人的,没收该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犬的养殖和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被伤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由养犬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有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