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劝阻劝返外流灾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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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劝阻劝返外流灾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劝阻劝返外流灾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遵照李鹏总理的指示,九月十六日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召集民政、公安、铁道、交通部的负责同志开会,研究了制止灾民外流问题。会议认为,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严重的洪涝灾害后,由于民政部门与公安、铁路、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迄今尚未出现灾民大批外流的情况
。会议在分析今冬明春灾民外流趋势时指出,由于部分灾民还在忙于灾后清理或等待救灾款物发放,另一部分灾民仍被洪水围困,目前灾民外流的问题还不十分突出,但根据以往冬闲时外流人员增多的规律,随着洪水消退、救灾粮款发放完毕和冬季的来临,灾民外流问题将会渐趋突出,对
此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为了贯彻这次会议和李鹏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各地民政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制止灾民外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进一步明确认识。防止灾民外流和劝阻劝返外流灾民,是整个抗洪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灾民流出地还是灾民流入地,都要有明确的认识,这项工作切实做好了,把灾民外流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保障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对于发挥民政工作的
社会稳定机制作用,夺取抗洪救灾的最后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在治本上下功夫。灾区要尽快落实包括以工代赈、分期发放救灾款物等各项救灾措施,妥善安排好灾民的生产和生活,这是防止出现大批灾民外流的根本措施,应认真落实,并对灾民进行自力更生、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使灾区群众从思想上立足重建家园,防止外流。
三、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防止灾民外流不能单靠一个部门。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合作,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防止和阻止灾民外流。
灾区乡镇是防止灾民外流的工作重点。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调动乡镇民政机构或民政助理员的积极性,使其当好乡镇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对成伙外流的,要重点做好带头人的工作,没收其所持的证明,转流出地省政府办公厅处理;对批量大、工作难度大的应由流出地来人接收;对冒充
灾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灾区外流灾民,当地一律不得发给救灾款物;对乱开证明、纵容外流的,所属上级部门应追究其责任。
四、要认真区别情况,严格执行政策。要把长期盲流同外流灾民区别开来,对前者,应坚决按国阅[1991]48号文件的规定,及时收容遣送;对后者,应讲究方式方法,按有关规定耐心劝阻劝返,尤其要安置好灾民中的老、弱、病、残人员和妇女儿童,注意防止态度生硬、激化矛盾。


五、要抓紧研究,作出防止灾民大批外流的工作预案。在继续做好当前劝阻劝返外流灾民工作的同时,对今冬明春可能出现大批灾民外流的发展趋势,要密切关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作出工作预案。工作预案要对可能出现的外流动向和流入的时间、地区、人数以及人员构成作出
预测和分析,对灾民大批外流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并拟定与有关部门协同工作的组织机构意见。
六、要争取政府领导支持,采取一定的组织措施。防止灾民大批外流和劝阻劝返工作的重点地区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临时机构,可请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成领导小组,设立劝阻站、劝返站,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各地要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大批灾民外流的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抓紧分析研究,发现苗头,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



199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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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

(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0日起生效。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废止)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6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八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推动政府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政令畅通,保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的落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黄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分管。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市政府领导授权原则,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区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督查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围绕中心。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重点,根据市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服务于政府中心工作。
(二)有令必行。凡市政府决策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每督必果。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及时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实事求是。督查工作要全面、准确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着眼于发现和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四)注重实效。把工作实效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五)客观公正。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性,公道正派,不徇私情。
(六)分级办理。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交办的各项督查任务。
第五条 政务督查的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事项;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任务、政府重点工程和实事项目的落实事项。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全市综合性会议决定落实的事项。
(四)上级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办理的事项。
(七)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督查事项。
(八)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督查事项。
(九)其它督查事项。

第三章 督查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督查通知、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时办理;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分类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直接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采取暗访形式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程序为:
(一)立项拟办。对需列入督查的事项,由市政府督办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审定,重大督查事项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并由市政府督办室负责登记、编号,印发督查通知或填写《督办通知单》及时交办。
(二)转办交办。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交由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填写《督办通知单》交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领导同志批示的督查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交由承办单位按批示件要求办理。
(三)办理反馈。承办部门在办理督办事项时,要确定经办人员,明确办理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对重大督查事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并负总责。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提出建议,征得同意方可退回。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办理报告,按规定时限报送市政府督办室。督办室根据报告材料及时进行整理,以《黄山政务督查》进行通报与专报。
(四)督查催办。对转交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办室负责跟踪检查,了解情况,督促办理。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办。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完成后,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督办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 督查时限与要求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时限:
(一)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电话和文字通知)后,除规定时限外,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立即落实的事项,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
(二)全局性的督查工作,实行季度督查制。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7月、9月第二个星期五和次年1月16日前报告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原则上从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各办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办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办理结果由主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上报。
(三)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做到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

第五章 督查责任与考核

第十条 政务督查实行责任管理和成效考核:
(一)承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为政务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督办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人秘科长)为联络员。
(二)政务督查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造成工作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章 督查组织与分工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督查信息网络,指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负责同志指示批示、目标管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督查工作,开展督查调研,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查活动,编印《黄山政务督查》。
(二)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处负责分管市长的指示批示、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厅文秘处负责督办件的转交、文件批示办理和催办工作。
(四)市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市长热线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催办工作;信访局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中领导批示件的督查催办工作。
(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的督查。
以上督查督办事项需要通报、专报的,由各责任单位将督查结果整理完善后,交市政府督办室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