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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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和平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所在行政区域内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联系同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专项发展规划,对本地区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基层红十字会所在的行业和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
第五条对在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凡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单位和公民可以自愿申请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或者个人会员。
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成立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会长和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理事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救灾准备工作,管理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设施,筹措、储备救灾救助款物;制定备灾救灾和对突发事件救助的预案,征募、培训从事救助工作的人员,建立红十字会系统的备灾救灾网络。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护、救助,协助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第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本地区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计划,在社区以及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中,结合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卫生保健,对有关人员开展初级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卫生救护知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发动、组织工作。省红十字会负责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江苏省分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体器官、遗体捐献的宣传、组织工作;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以及关怀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服务,在社区中建立红十字会服务站,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为社区中的孤寡、残疾人员等提供人道主义服务。
第十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与教育部门配合,将学校红十字会工作与学生素质教育、健康教育相结合,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体现红十字人道主义精神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省、市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国外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关系。
省、市红十字会可以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失散亲属人员的寻亲工作。
第十五条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对误用、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的社会救助事业。
第十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开展救灾救助募捐活动,可以采取义演、义卖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以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可以设立用于救灾救助的物资募集接收点。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红十字会备灾救助基金,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向红十字会的捐赠,用于发展红十字救助事业。
第十八条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款物应当用于社会救助、公益事业和红十字事业。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对不适宜救灾、救助的物资,经捐赠者同意,可以调剂为适合救灾救助的款物。属定向捐赠的款物,调剂后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根据其来源,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以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者转为红十字会备灾之用。
各级红十字会在处分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捐赠款物时,需要调剂救灾救助物资或者需要处分剩余款物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并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报告制度,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对会费和接收捐赠的款物应当分别设置专项帐户。救灾、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配备的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救助救护专用交通工具,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可以办理养路费减免手续。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执行救灾救助救护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给予优先通行,并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车辆通行费减免手续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人员有优先使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有关文化单位应当宣传有关红十字事业的法律、法规,为红十字会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红十字会向社会公益事业、灾区及贫困地区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红十字会接受国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设备,公安、海关、税务、进出口检验检疫、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给予减免税和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经费、财产以及捐赠款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不按照规定处分红十字会分发的救灾救助款物的,红十字会应当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红十字事业,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救灾救助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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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

(2000年6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2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对五保供养对象给予关心和照顾,对敬老院给予扶持,鼓励公民兴办各种形式的敬老院。

县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全部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经过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人民政府批准,均可列为五保供养对象。

第五条对虽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但本人不愿意入保的,可不列为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申请五保供养,应当如实填写《五保供养审批表》,并按《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保供养审批表》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接到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初审意见。

乡人民政府接到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第八条五保供养内容,除按《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供养外,还应当保障他们的副食和饮用水。

五保供养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当地学校应当免除他们的学杂费。其书费和购买文具的费用由供养单位负担。

第九条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村村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条五保供养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或者以委托的形式分散供养。

第十一条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条件,因地制宜地兴办不同形式的敬老院。

五保供养对象较多且有条件的村,也可自办敬老院。

第十二条敬老院为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其工作人员可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派遣或者从农村招聘。招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比照乡、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十三条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完善配套设施,美化居住环境,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娱乐、康复、洗浴等服务。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当为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五保供养审批表;

(二)五保对象登记表;

(三)定期体格检查表;

(四)其他与五保供养对象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对集体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全面体检。

第十六条对不愿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委托的形式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可以采取村供村养或者村供亲养等形式。

第十七条对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患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治疗。

第十八条无论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其供养单位或者供养人均应当与供养对象、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签订供养协议书。协议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养单位或者供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供养对象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供养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财产处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九条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逐月按标准拨付给供养对象。

第二十条省开展评选甲级敬老院、先进供养单位、模范供养个人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省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社会开展向五保供养对象献爱心活动,为五保供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行五保供养的对象而未实行五保供养,发生了非正常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虐待五保供给对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9月6日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试论如何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钱贵


  一、火灾的危害性
  在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灾害之一。俗话说:“水火无情”;“贼偷一半,火烧全光”。当今,火灾是世界各国人民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灾难性问题。它给人类社会造成过不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加,火灾损失上升及火灾危害范围扩大的总趋势是客观规律。据联合国“世界火灾统计中心”提供的资料介绍,发生火灾的损失,美国不到7年翻一番,日本平均16年翻一番,中国平均12年翻一番。全世界每天发生火灾1万多起,造成数百人死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火灾约4万起,死2000多人,伤3000—4000人,每年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0多亿元,尤其是造成几十人、几百人死亡的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峻的现实证明,火灾是当今世界上多发性灾害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灾害,也是时空跨度最大的一种灾害。火灾的危害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sO100
  1.火灾会造成惨重的直接财产损失
  1993年8月5日,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因化学危险物品混存而发生反应,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大火燃烧了16小时,有15人死亡,8人失踪,873人受伤,在抢险中仅公安干警就有54人伤亡,2名公安局副局长殉职,烧毁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2亿元,每天有460万元财产被烧毁。
  2.火灾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更为严重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密切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之大,往往是直接财产损失的数十倍。
  1990年7月3日,四川省梨子园铁路隧道因油罐车外溢的油气遇到电火花导致爆炸起火。参加灭火抢险战斗的有解放军第13集团军、二炮集团、成都军区、达县军分区预备师以及武警达县支队、四支队、四川省消防总队。这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仅500万元,但致使铁路运输中断23天,26日全线通车,造成成千上万旅客滞留和许多单位停工待料,间接财产损失难以估算。
  3.火灾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据统计,2000年全国火灾中烧死3021人,烧伤4404人,平均每天有8.3人在火中被烧死。2000年四川共发生火灾5718起,死102人,伤243人。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因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火灾,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国际消防技术委员会对全球火灾调查统计表明,近几年全球每年发生600—700万起火灾,大约有6—7万人在火灾中丧命,全球每年在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6个国家是:(1)印度,年均2万人;(2)俄罗斯,年均1.35万人;(3)美国,年均5千人;(4)中国,年均2.1千人;(5)日本,年均2千人;(6)乌克兰,年均1.7千人。
  4.火灾会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
  1987年5月6日到6月2日几乎长达一个月的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起火直接原因是林场工人在野外吸烟引起,间接原因是气候条件有利燃烧,可燃物多。人民解放军、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员、广大职工近10万军民经过近一个月的殊死搏斗,才将大火扑灭。这场大火致使193人丧生,226人受伤,火灾破坏了1000多万亩林业资源,大火殃及1个县城3个镇,破坏的生态平衡需80年才能恢复,经济损失高达69.13亿元。据资料统计,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毁林面积达100万公顷(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13%,日本60%),森林大面积减少,造成洪水泛滥。
  5.火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
  如火灾发生在首脑机关,通信枢纽、涉外单位、古建筑、风景区等都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甚至波及全国乃至全世界。
  1994年11月15日,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因纵火发生火灾,殃及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市博物馆,烧毁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不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71万多元,而且将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博物馆内藏文物7千余件和黑龙江在该馆巡展的1具7000多万年以前的恐龙化石(长11米,高6.5米)被烧毁,以及堪称世界级瑰宝、被列入《吉尼斯世界大全》的吉林陨石雨中最大的1号陨石(重1775千克)也在大火中分为两半,还有2人被烧死,既造成了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更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
  由此可见,火灾危害性是相当惨重的。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做好防火工作。
  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各地方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但落实欠佳。通过平时调查了解,各地方均建有较为完善的防火、灭火制度,场镇各单位对各级人员的职责、任务、分工和具体的防火灭火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地方单位的安全制度如同虚设,有些乡镇单位就没有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消防培训,导致个别义务消防队员连简单的灭火机如何使用都不知晓,更谈不上抢险救援、火灾扑救了。
2.硬件设施缺乏,给防火、灭火工作带来困难。一是全县47个乡镇中,现阶段只有晋城镇(县委、政府所在地)等少数集镇安装了市政公用消防栓,其余绝大多数乡镇没有在场镇上安装公用消防栓,没有配备相应的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乡镇场镇一旦发生火灾,将会给灭火自救工作带来困难;二是全县各乡镇虽都有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但到目前为止,却还没有组建一支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于无专用灭火器材装备,加之又缺少训练,所以在火灾扑救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本无法与专职消防队相比。
  3.电源、火源管理混乱。一是在用电上,由于部份乡镇场镇的建设滞后,还有不少老街区,面貌依旧,部份居民仍住在木结构的老旧房屋内,这些房屋成片连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也就是在这些易燃的木结构房屋上,电线乱拉乱接,电线老化,鼠咬现象严重,极易造成因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现在通过农网改造后,此现象虽有好转,但不规范用电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在用火上,现在有一定数量的场镇居民用上了天然气,但大部分居民还是以烧液化气、蜂窝煤为主,少部份还在使用柴草灶。在使用燃气方面,不少居民对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还不是很清楚,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如:使用液化气时,气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够,用明火去检查是否漏气,有的人为了延长气瓶内气的使用时间,将液化气瓶卧放使用或用明火加热以加速气化;有的居民为了多装气,不按安全规定,将液化气残液倒进厕所,阴沟和下水道内,他们不知道液化气从液体变成气体时,体积大约扩大250倍,加之它的爆炸极限又低,只有1.7%左右,容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1公斤液化石油气的爆炸威力相当于4-6公斤TNT炸药的威力。在以柴草为燃料的使用方面,存在柴草与火源的距离太近,柴灰混杂、用火离人,乱倒灰渣等违反用火安全规定的现象。
  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1.防火责任制没有落实到基层,“上热下冷”的现象普遍存在。
  2.公民的防火意识淡薄,防火灭火知识贫乏,思想麻痹,侥幸心理严重,用火用电不慎。
  3.由于经济困难,加之花钱保平安的意识还不强,造成大部分乡镇场镇上基本没有安装公用消防栓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施。
  4.平时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够深、不够细,火灾隐患整改不坚决彻底。
  四、火灾的防预
  一切防火措施都是为了防止产生燃烧的条件,防止燃烧条件互相结合、互相作用。根据物质燃烧的原理,防火的基本措施是:
  1.控制可燃物。可燃物是燃烧过程的物质基础,所以对可燃物质的使用要谨慎小心。在选材时,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如用水泥代替木料建筑房屋,用防火漆浸涂可燃物以提高耐火性能;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厂房,采用抽风或通风方法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凡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开存放等。
  2.隔绝空气。使用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过程应在密封的设备内进行,对有异常危险的生产,可充装惰性气体保护;隔绝空气储存某些危险化学品,如金属钠存于煤油中,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闭存放等。
  3.清除火源。如采用隔离火源、控制温度、接地、闭雷安装防爆灯、遮挡阳光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温度升高而起火。
  4.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为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就要防止新的燃烧条件形成,从而防止火灾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具体措施有:在可燃气体管路上安装阻火器、安全水封;机车、轮船、汽车、推土机的排烟和排气系统戴防火帽;在压力容器设备上安装防爆膜、安全阀;在建筑物之间留防火间距、筑防火墙。目前,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将至,公共场所和居民用火、用电量急增,人员大量集中,发生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危险性极大,要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危险物品的管理以及火灾的预防不是一个或者两个人的责任,而是整个社会每一个人的责任,只有大家都有了安全意识以及对预防办法的了解才能真正的做到根除危险的存在。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