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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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怀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利、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在立项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访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或者在人口稠密地区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有关单位应事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因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依据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和措施列为检查内容,并通知地震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在建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地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市级以上的电视高频广播发射塔、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储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工程,大型火车站的候车楼和国际、国内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空站楼;
(四)市级以上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变电所和50万伏以上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和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一)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二)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质和仓库;
(三)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发改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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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十二名。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 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十二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候选人应为十五名至十八名),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到代表候选人提名截止时间,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足十五名,由主席团决定,延长代表候选人提名时间。

  第十五条 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对所有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依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前十八名候选人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如遇有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使正式代表候选人超过十八名时,该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可以都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每一选举会议成员所选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

  第十六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一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8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8人)


(2003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毛如柏
副主任委员
叶如棠 朱育理 徐永清 冯之浚(回族)
钱 易(女)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茂润 王 涛(女) 王梅祥 王维城 吕 志
刘海荣(女) 刘 镇 许志琴(女) 许健民 李定凡
杨庚宇 何少苓(女) 陈宜瑜 周友良 胡世祥
姜云宝 姜悦楷 袁 驷 倪岳峰 阎三忠
蒋承菘 魏复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