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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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2-15

教体艺厅[2001]1号


  我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年-2000年)》下发以来,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讨论和分析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了在新的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现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贯彻落实,加快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基本经验,表彰贯彻实施《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研究讨论《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共商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发展大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部于2000年12月24日至26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为大会致信,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山东省副省长、青岛市代市长杜世成,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主任赵(氵风)等出席了会议。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管艺术教育的厅长(主任)、处长和代表,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及新闻单位的代表160余人参加了会议。

  陈至立部长在信中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教育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从而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审美素质是人的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不会审美,就是不完全的人。艺术教育是美育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形式和有效途径。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面向21世纪高素质人才对我们提出的重要任务和迫切要求,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我们要进一步充分认识美育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深化艺术教育教学改革,抓好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学校开展艺术教育的途径,全面提高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质量。

  王湛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深入贯彻全教会精神开创学校艺术教育新局面》的报告。青岛市教委、上海市教委、清华大学、扬州大学人文学院艺术系、四川省温江县教育局、山西省侯马市教委、北京黄庄职业高中等七个单位的代表从各自不同角度在大会上介绍了其近年来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会议共收到各地的经验交流材料120余份,代表们在分组会上交流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并就王湛副部长的报告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征求意见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以教育部的名义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颁布以来,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508个先进集体和500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会议期间,代表们还考察了青岛市大中小学艺术教育;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同志在闭幕式上作了会议总结报告。

  这次会议是在世纪之交的重要时期,也是在全国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达到了总结经验、规划未来、统一认识、明确方向的预期目标。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会议开得十分及时,必将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会议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的不断繁荣,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美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日益显示其重要作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进一步提高了对美育和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学校艺术教育的地位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学校艺术课开课率大幅度提高,艺术教学体系逐步确立。
  教学改革不断深入,课堂教学质量明显提高,艺术教育科学研究有所发展。
  艺术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较快,艺术教师严重不足的状况得到缓解,艺术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逐步丰富,并成为整个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学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及艺术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艺术教育投入有所增加,办学条件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
  学校艺术教育的规章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学校艺术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教研业务网络已基本建立。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并取得了许多带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5点:

  第一,提高对艺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首要前提。
  第二,重视规章制度建设,强化行政管理,加强检查评估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总体规划,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区域推进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科学研究,是加快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根本出路。
  第五,抓好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师资、行政管理人员和教研员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是抓好学校艺术教育的关键所在。



  会议认为,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在过去的10年里虽然发展很快,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从总体上来说,艺术教育仍然是整个学校教育中的最薄弱环节之一,当前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艺术教育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艺术教育在学校中的地位有待加强。农村学校艺术教育仍十分薄弱。教师数量(主要是农村和普通高中)总体不足,整体素质较低,地区分布严重不均衡。艺术教育尚未形成大、中、小学相互衔接,科学合理的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尚需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着重技能,轻审美和忽视创造能力培养的倾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除少数地区的学校外,学校艺术教育器材普遍匮乏。艺术教育法规建设尚待加强,科学研究工作还比较滞后。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大家的努力加紧予以解决。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通过学习全教会精神,结合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实际,对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并形成了以下共识:

  (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第三次全教会明确将美育纳入到素质教育的范畴,并正式写入国家的教育方针,确立了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对于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它预示着我国学校艺术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和深化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内容,它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陶冶情操、提高素养,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美育又是学校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不被人们所重视,要切实提高人们对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和作用的认识,促进学校美育和艺术教育健康发展。

  (二)美育对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独特的作用。美育和德育一样,都作用于人的精神世界,引导青少年理解并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德育是在准则规范性教育中使人获得自觉的道德意识。美育是在熏陶、感染中对人的精神起激励、净化、升华作用。美育主要作用于人的感性、情感,它对人的教育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不知不觉地影响着人的情感、趣味、气质、情操、胸襟。学校教育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美育的功能。

  (三)培养创新精神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同时也是美育的重要功能。美育可以激发和强化人的创造冲动,培养和发展人的审美直觉和想象力。很多大科学家都指出,科学研究中新的发现往往是靠一种直觉和想象力。爱因斯坦说:“想象力比知识更重要”;而直觉和想象力的培养,美育比智育更具功效。随着思维科学的发展,科学家日益认识到,人的创造性思维的形成,正是建立在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统一的基础上,科学与艺术是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的基础是人类的创造力,它所追求的目标都是真理的普遍性。在知识经济时代已见端倪的今天,美育对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有智育所不可代替的作用。

  (四)加强美育已经成为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适应21世纪产业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生产部门、流通部门、管理部门和各级领导的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商品的审美价值正愈来愈受到广泛重视。目前商品的文化含量和审美品味不高,已成为制约我国许多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提高广大专业人员和劳动者的审美素质,已被提到重要的日程上来。因此,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

  (五)学校美育工作包括的方面很多,而艺术教育则是学校实施美育的最重要内容和途径。艺术教育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学校美育实施的效果,加强学校艺术教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素质教育的实施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艺术教育正面临着建国以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会议认为,当前必须抓住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认识。

  长期以来,认识问题一直是制约艺术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对美育和艺术教育性质、作用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是当前学校艺术教育面临的首要任务。当前应重点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确立艺术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思想。坚决纠正把艺术教育看作是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其次要端正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艺术教育观。既要舍得为艺术教育投入,又要把握正确的方向,克服只重视少数尖子、忽视面向全体,只重视比赛、忽视教学以及艺术教育中出现的应试教育倾向。艺术教育要弘扬主旋律,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二)深化课程教材改革,提高课堂教育质量,逐步建立大中小学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艺术教育教学体系。

  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改革是整个学校艺术教育教学改革的基础和重点。目前现有的艺术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与素质教育的新要求仍存在着较大差距,专业化的倾向仍较为严重,教材质量参差不齐,缺乏适合广大农村地区学校的教材,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缺乏科学合理的衔接。

  教育部已对现行义务教育阶段的音乐、美术教学大纲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01年秋季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音乐、美术教材,也将在2002年秋季前全部完成修订和审查,向全国推荐。 与此同时,教育部正在组织编写新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十五”期间,将紧紧围绕新课程标准的制订和新教材的实验,通过评选优秀课和优质教材等活动,推进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基础教育阶段艺术课的改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参加基础教育新课程标准与教材的实验。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和高等学校学生的特点,拓宽课程内涵,着重提高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和审美素质,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教学基地和实验教学中心。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尽快改变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薄弱状况。

  加强学校农村艺术教育,必须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 把开齐开足艺术课作为加强农村艺术教育的首要任务,改革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和教材,根据新课程的要求和农村教育的实际,要探索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农村艺术教师配备和培训的途径,充分利用农村地区丰富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具有农村特点的课外校外活动,研制开发经济适用,简便易学,适合贫困地区农村需要的艺术教育器材和教学具。为贫困地区农村的学生接受艺术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要通过在全国58个试验县开展的试点工作,在农村学校的教育管理、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评价、师资队伍建设、器材配备等方面总结探索出一个比较完整的、切实可行的农村学校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路子,以此为基础,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村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

  (四)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认真实施园丁工程,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与素质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艺术师资队伍,是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根据当前学校艺术教育的实际,既要抓好新师资的培养,解决好来源的问题,又要重视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深化艺术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对艺术师范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育实习等一系列环节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要抓好骨干艺术教师的培训和全员教师培训工作。抓若干个艺术教师的培训基地,推动艺术教师培训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转发国家级骨干教师课程计划,组织编写用于音乐、美术教师全员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指南”和培训教材,组织艺术教育专家讲学团送教上门等措施,指导各省、市的二级、三级骨干教师培训和全员培训。

  (五)规范学生课外艺术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质量。

  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是艺术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展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首先要突出育人宗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校外教育机构作用,利用社会文化艺术资源,为学生创设良好的社会艺术教育环境;要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班与班之间,年级与年级之间,校与校之间丰富多彩的群众性艺术活动,使学校艺术教育活动趋于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类由学生参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努力提高指导老师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学生艺术教育活动的质量。

  (六)加强器材、设施配备,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器材配备是开展艺术教育的物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学校艺术教育的场地和器材配备工作,多渠道地解决场地和设备器材配备。要进一步改善艺术教育的教育教学条件,加强对艺术教育的投入。教育部将根据新修订的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重新修订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适合当地实际的中小学艺术课程教学器材和设备配置标准和计划,加强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艺术师范学校(院)器材配备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今后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导评估,办学条件评估时,都要把艺术教育的器材配备情况作为评估的指标。通过评估、督导,切实促进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的改善。

  要注重对艺术教育器材和设施的科学研究,使器材、设备的配备适应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研究出实用、经济、多功能的教学器材,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七)加强法规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

  发展学校艺术教育必须走依法治教的道路。要把建立健全艺术教育规章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尽快下发《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细则和配套规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完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制度。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完成艺术教育法规体系建设,使艺术教育真正纳入到依法治教的轨道。

  要高度重视艺术教育科研工作,采取有利措施,加强艺术教育的科学研究。确立事关艺术教育发展的重要课题,为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要继续做好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中美育课题指南编写和组织评审工作。继续举办全国艺术教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鼓励更多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抓好本地区艺术教育科研工作。力争“十五”期间,抓好一批课题,抓出一批成果,促使学校艺术教育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艺术教育教学模式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要大力提高艺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程度,建立国家艺术教育资源库,研究开发中小学艺术教育多媒体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改进和促进学校艺术教育与师资培训,拓展教师和学生获取艺术及相关信息的手段及选择范围,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艺术教育提供空间,为大幅度提高教育质量提供必需条件。

  王湛副部长在报告中就如何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领导,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特别强调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学校校长要摆正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位置,明确学校艺术教育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地位。要建立艺术教育工作议事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艺术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与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纳入学校督导评估范围。今年教育部将组织国家督学对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

  第二,切实增加艺术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增加对艺术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增加的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在城乡教育费附加中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校艺术教育。学校在教学器材的装备和信息技术的配置中要考虑对艺术教育实行必要的倾斜,各地要把艺术教育教学器材设施的配备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艺术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不但需要全体教育工作者的积极努力,而且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力量发展艺术教育,学校要主动与宣传部门、文化部门以及校外青少年教育机构合作,广泛利用社会及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及人力资源等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开展学生艺术教育活动,形成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四, 加强研究,积极进取,真抓实干。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时代发展特点,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形势,认真、深入地研究学校艺术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以及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正确地把握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善于思考,提出新思路,制定新措施,解决新问题,鼓励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分类推进。要善于分析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目标要实,措施要实,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切实把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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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 本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原则。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与农村地区的发展与需求等实际情况相适应。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标准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管理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交通、卫生、水务、旅游、商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农村工作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是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城乡规划体系。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节水、节电、除臭、无障碍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技术和设备;

  (二)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三)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

  (四)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入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不符合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第七条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 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公共厕所的,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人流量大、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组织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地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公共厕所或者改变公共厕所用途。确需拆除公共厕所的,应当在拆除公共厕所15日前报告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重建或者补建。重建或者补建期间,拆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用厕需求。

  第十三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城镇和农村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管理,使公共厕所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

  (二)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三)采光、通风良好;

  (四)保持卫生,按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五)公共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市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导向牌、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标识,并保持公共厕所标识安全牢固、完好整洁。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用厕需求。

  第十七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平房住宅区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24小时开放。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设置的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厕所,社会公众在服务时间内可以使用,使用时应当遵守设置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在便器外便溺;

  (三)向便器、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

  (五)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厕所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组织落实。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计、施工、验收公共厕所的,由规划、建设管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案是非法同居还是无效婚姻?
案情
庄某,男,1977年5月11日生。匡某,女,1977年10月12日生。庄某与匡某于1998年6月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宴,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并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3月3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匡某在婚后患“精神分裂症”,并于2003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匡某离婚,所生小孩由其独自抚养成人。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庄某与匡某之间属于无效婚姻,应依法确认其婚姻无效。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因庄某在同居时还不到22周岁,所以庄某与匡某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应依法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并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庄某与匡某之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理由是庄某与匡某于1998年6月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本案应依法作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并不得适用调解。对其要求独自抚养同居期间所生小孩的诉讼请求予以受理,可以进行调解或依法作出判决。
评析
在我国婚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现实生活中又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形,如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早婚、无效的婚姻等等,因此法律又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本案是非法同居还是无效婚姻?我们先来比较两者的区别,非法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上是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两性关系;狭义是指未婚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同居一般是指狭义上的定义(本文也是指狭义的非法同居)。无效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即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为:1.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2.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实质要件;3.共同生活一般为群众所知道。在认定非法同居关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也就是指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不管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因其违背婚姻的登记生效要件,而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对无效婚姻的认定关键是确定其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符合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就是无效的婚姻。两者的相同点是当事人都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区别是看当事人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本案虽然庄某在同居时还不到22周岁,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匡某与庄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其同居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此应以非法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熊勇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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