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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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建城函[2001]26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省(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朱鎔基总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

  在对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2005年和2010年城市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目标,落实相应的节水措施并将配套工程纳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同时为合理确定调水规模提供参考依据。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含京津冀鲁豫地区的31个地级以上城市及其所辖的227个县级市和县城,进行2005年及2010年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包括:l、城市生活节水规划;2、城市工业节水规划;3、城市供水管网减漏规划;4、海水利用规划;5、污水再生利用规划;6、保障措施。

  三、组织机构

  规划编制工作由部分管领导挂帅,部有关司局及有关省(市)建设厅(建委)分工负责,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具体组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负责。

  四、要求

  1、此次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资料收集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请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传真,于今年9月21日以前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于今年10月10日以前,将收集汇总的数据、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书面材料两套及软盘)。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背景与目的

  南水北调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紧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工程,根据朱鎔基总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势在必行,但是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务必做到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要认真搞好配套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等重要指示和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了“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城市用水需求预测及节水治污研究报告”,并将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最近,温家宝副总理又在建设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批示:“污水处理和回用不仅是城市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而且是水资源综合利用和节水的重要措施。必须把污水处理和回用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行。”为贯彻温副总理的批示,进一步细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目标,落实相应的措施及配套工程,有必要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以引导相关城市加强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将受水区城市建成全国节水型城市示范区。同时也为国家合理确定调水规模提供参考依据,进而促进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规划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规划范围

  1.规划区范围:与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范围基本一致,即京津冀鲁豫地区31个地级以上建制市及其所辖的227个县级市和县城。

  2.重点城市:北京、天津、沧州、衡水、德州、济南、济宁、聊城、烟台、青岛、威海、枣庄、泰安、维纺、东营、淄博、廊坊、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安阳、鹤壁、新乡、焦作、郑州、平顶山、许昌、漯河、南阳和濮阳等31个地级以上建制市。

  3.规划水平年:为2005年和2010年。以1999年为现状基准年。

  (二)规划内容

  1.规划思路及总体目标

  2.城市生活节水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节水器具推广

  ④节水投资及效益分析

  3.城市工业节水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节水技术路线

  ④节水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节水技改示范项目

  4.城市供水管网减漏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管网减漏技术

  ④管网改造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5.海水利用规划

  ①海水替代淡水利用

  ②海水淡化利用

  ③海水利用目标

  ④海水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海水利用示范工程

  6.苦咸水利用规划

  ①苦咸水分布及其资源量

  ②苦咸水开发利用现状

  ③苦咸水利用规划目标

  ④苦咸水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苦咸水利用示范工程

  7.污水再生利用规划

  ①污水再生利用途径

  ②污水再生利用目标

  ③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④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

  8.保障措施

  ①投资政策

  ②水价政策

  ③引导机制

  ④激励机制

  三、规划依据及工作基础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规划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2.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水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4.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6.《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

  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等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工作基础

  1.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

  2.建设部“城市水需求研究”课题组《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用水需求预测及节水治污研究报告》;

  3.国家城市给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水北调(东、中线)城市污水处理规划纲要》;

  4.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北方地区城市发展及其用水研究报告》;

  5.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我国工业节水状况分析与对策建议》;

  6.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等《全国工业节水“十五”规划》;

  7.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参与完成的《国家“十五”水利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8.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水资源规划”;

  9.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城市节水统计年鉴》;

  10.建设部《中国城市节水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部署

  (一)规划编制协调小组

  组长:郑一军  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王天锡  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

     张允宽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司长

     唐 凯  建设部规划司司长

     邵益生  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

     刘志琪  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处长

          有关省市城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二)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依托单位: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

  组长:邵益生  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研究员

  成员:水资源中心相关人员及部内外专家(待定);

     相关省市城建处、建委、节水办和供水公司协助工作。

  (三)规划工作部署

  鉴于本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基础资料分散的实际情况,工作中应注意调动受水区各省建设厅和31个重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节水办、供水公司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本规划编制工作中的作用。为此,需作如下总体部署:

  1.尽快以建设部文件的形式下发“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节水规划纲要的通知”,明确规划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2.在8月25日前,召集京津冀鲁豫五省市主管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回用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北京开会,由郑一军副部长作工作动员,并布置任务。

  3.在10月10日前,召集各省城建处和重点城市建委、节水办和供水公司的代表随带本省或本市节水规划的初步意见来京汇总资料,届时,规划编制小组也将提出规划纲要的基本框架,期望通过2——3天的讨论,就一些关键数据和重要问题达成共识。随后由规划编制小组形成规划纲要初稿。

  4.10月中旬,规划编制工作小组成员在城建司或其他协调小组成员的带领下,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到重点城市调研,与地方协商或核实主要规划指标,并探讨落实相应措施的途径。与此同时,规划编制小组应重点开展对节水措施及节水工程投资及其效益的分析工作。

  5.11月15日由规划编制小组完成规划纲要送审稿,11月15——20日建设部组织有关省市的代表及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和审查;11月底以前将修改后的规划纲要提交建设部。

  五.要求地方提供的成果和材料

  1.各省及重点城市分别提供本省受水区城市的或本市“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要点”,其主要内容包括:

  (1)城市节水工作简要回顾、“九五”节水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2)生活节水目标,生活节水器具研制推广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3)工业节水目标,工业节水技改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4)管网改造减漏目标,管网改造工程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5)海水利用目标,海水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6)苦咸水利用目标,苦咸水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目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8)资金筹措(需求)及使用计划(建议);

  (9)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措施。

  2.各省或各重点城市需提供下列背景资料

  (1)省城镇体系规划(文字材料);

  (2)城市总体规划(文字材料);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 2010年远景规划》;

  (4)城市给排水专业规划;

  (5)城市节水规划;

  (6)城市计划用水定额;

  (7)各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95,1999,2000年)。

  3.各重点城市需提供城市节水规划基础数据汇总表的文字及软盘各一套,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表。

  附:城市节水规划基础数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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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教〔2008〕15号


各高校:

现将《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学校的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四川省高校节约型后勤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节约社会资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高校是构成社会的重要社区,也是资源能源消费较集中的地方,建设节约型高校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高校要进一步强化节约意识,丰富节约办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节约型后勤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进行布置、总结和考核,深化观念节约、管理节约、制度节约和技术节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专人负责节能工作的具体实施,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保障经费,建立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三条:加强节约资源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员工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节水、节电、节约粮食和节约教学资源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学校全员参与创建节约型后勤与节约型校园的氛围。

第四条:设立节能组织机构,在熟悉校园能源消耗的情况下制定节能规划;划拨必要的节能专项经费,保障学校节能工作长期有效开展;建立能源节约措施和节能激励、约束等机制,明确奖惩办法,责任到人,并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评比先进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建立能源利用、保护和监督的制度和体系,完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完善节能采购认证制度,制定认定和采购节能产品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积极推进节能节约新技术的运用,加强对水、电、气、蒸煮、动力等相关陈旧设施设备的改进和更新,挖掘各种资源的使用潜力,不断降低能源损耗,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学校办公系统应建立无纸化交流信息平台,最大限度代替传统文字交流;提倡双面打印,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的印刷数量。办公系统不得使用低效高耗能产品。

第八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做到行政、伙食、公寓、动力、园林绿化等各工种从业人员熟知相关节能节约技术,熟练使用相关节能节约新产品。



第三章 动力管理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水电气的能耗计量、检测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办公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供水系统以及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对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公寓等部门使用水、电、煤、气等能源实施能耗定额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定额。

对用水、用能设备分级装表计量,对收费单元及时收费,对公共资源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统计资料。将智能控制与智能计量引入到控水、控电、控气系统中,避免公共区域长流水、长明灯问题。

第十条:加强用水管理,形成制度。坚持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绿化用水应尽量使用雨水、河水、中水等,对绿化用自来水装表计量、考核。小高层建筑采用无差压出水,解决底楼水压大、水流量大造成浪费;高层建筑采用分区供水。浴室洗浴、公共区域用水采用智能控制。积极推广运用恒压变频供水、恒压出水控制器、公共厕所智能冲水控制器、公共用水智能控制器、中水的处理和利用等实用节水技术。

第十一条:加强节电管理。有专职电器管理人员,大功率电器(5KW及以上)办理使用审批手续,制定使用规定。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维护,减少漏电、效率降低等因素造成电能损耗。

使用空调时,空调温度夏天设置在26摄氏度以上,冬天设置在20摄氏度或以下。建议采用技术措施强制达到以上要求。同一条件下,柜式空调的设置温度应稍低于壁挂空调。开启空调时注意关闭门窗,以免能量损失。

积极推广运用实用节电技术,如教室照明智能控制器;静止无功补偿技术;无功补偿装置的优化投切技术;蓄冷空调技术;空调周期性暂停技术;空调冷却水大温差控制技术;分体空调合理选择容量、合理布局空调安装位置与方式、合理使用技术;电动机变频调速技术;电动机就地无功补偿技术;高效节能绿色照明器具等。

改造耗电设备,淘汰落后设备,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工艺;提高功率因素,改善电能质量,减少能源损失。

第十二条:加强节气和锅炉节能管理,避免烧“空灶”,根据需要随时控制火力大小,使用挡风罩,避免火头歪斜。积极推广运用锅炉尾气余热回收、热泵、乏水回收利用等技术。非常温管道、设备的保温应全面、完好,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探索节能新技术,寻求节能新材料,使用节能新设备,推广成熟新技术。

第十四条: 在基建实施过程中,从设计、图纸会审、施工、验收等均应考虑满足国家对节约能源的要求,并征求使用部门、管理部门、维保部门等意见。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厨房管理

在厨房烟罩加装气帘风机提供外气,减少厨房燥热的气流及油烟流向外场。

采用通风排烟调节装置,使厨房在不使用时,要尽量关闭。尽量使用天然气、煤气等燃气设备,减少使用柴油类燃料设备。使用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对探测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测试。

加强厨房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清洁卫生。每日下班后认真检查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并有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厨房设备

优先采用节能型厨具、灶具、冰箱、冰柜以及节水型水龙等。

冻冷藏柜、热橱柜装有完整的气流排除器。冷冻冷藏柜应放置于通风良好、干燥阴凉和避免阳光直射处,离墙壁应有10cm以上的距离,便于通风散热。避免将冷冻冷藏柜放于冷气房内,减少因冷冻冷藏柜放出的热量而增加冷气的热负荷。适当调节冷冻冷藏柜中温度开关设定值,减少冷冻冷藏柜的开门次数及开启时间,使用塑胶挡帘或空气帘,减少压缩机启动次数及运转时间,保持良好冷冻能力。为保持冷藏效果,存取物品时的动作要快,以免因为大量的热空气流入,影响食物品质及冷冻冷藏的效果,储存物应只放八分满,以使箱内冷度均匀,以降低耗电量。

第十七条:烹饪加工。严格加工流程技术标准,加强对原料、辅料消耗的管理。科学布置操作台,调味品等放置合理,减少操作过程中的浪费;主副食生产根据销量制定加工过程,减少主副食品种生产加工无计划而造成的浪费;大众面点实行专人统一打碱、根据气温、发酵面团等情况实行操作和量化管理,减少食堂人为因素造成浪费。烹饪加工做到精工细作、可制作料头注意回收利用,提高原材料利用率。不断改进菜肴的制作方法,倡导小份菜碟,方便打包。

第十八条:节水管理。定期检查调整水池补水位高低,避免水面液位超过溢流孔,以减少浪费。厨房水槽溢流孔可以视情况进行封闭,以防止水满不知而浪费水源。勿对着水龙头直冲洗碗、洗菜、洗衣,应放适量的水在盆槽内洗濯,以减少流失量。泡制、发制原料时要有专人跟踪,杜绝长流水、大水量泡的做法,做到既要发制好原料,又要节水。不要使用冲水方式将食物退冰,应改用微波炉解冻或及早将食物由冰箱冷冻库中取出退冰,或者提前放置于冷藏室内退冰。回收厨房漂洗及食品冷却水,做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物资采购及仓储管理。加强伙食物资信息管理,从采购、验收、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完善采供流程,减少中间环节,构建了节约型的物流管理平台,节约人、财、物的成本支出。加强仓库物资的防鼠、防虫等管理和对冰库、冰柜、存放的原料经常性检查,减少物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餐厅(包房)管理。装设玻璃窗遮阳蓬、窗帘、隔热纸、反射幅射热等设施,避免阳光直射,降低空调负荷及用电量。尽量采用棉布等自然纤维制品,对台布、小方巾等棉织品和餐具实行专人管理,降低物品损耗率。逐步取消一次性木筷子,使用可降解饭盒、包装袋等环保用品。推进宴席和会议用餐改革,提倡自助进餐方式,减少食物浪费。提倡分餐制,鼓励剩餐打包。

第二十一条:其他环节。对原料、辅料、罐头瓶、酒瓶、废纸、物品包装、剩饭剩菜,进行分类回收处理,积极配置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进废塑料、废电器、包装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外卖产品应减少包装环节,多使用可降解绿色包装材料,开展绿色包装活动。

第五章 园林绿化

第二十二条:规划设计。校园园林设计要本着节约节能、生态优先、便于管理、综合效益全面发挥的原则,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园林绿地降温、降噪调节校园小气候的作用。

园林绿化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要有足够的绿化体量,主要道路必须有遮荫效果良好的行道树。

要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做植物种植设计,选择适宜生长的植物,要尽量选用乡土植物,避免由于植物选择不当而造成植物生长不良或死亡的损失。

观赏型冷季型草坪建植、养护费用高,除在少数重要区域布置外,应推广使用暖季型草坪、灌木、及野生植被的利用。

植物种植设计在注重观赏效果、生态效益的同时,还要注重以后的低维护成本。

园林建筑设计,要注重节能,尽量采用先进的节能建筑技术和节能材料。

园林水景设计,要充分利用河流、灌渠、湖泊,尽量减少运行成本高的水景设计。

园林中的亭、廊、榭、铺地、园路、花架、桌凳等园林设施,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坚固耐用、不易损坏、便于维修。

园林照明设计,要对多头的园林灯具采取多路控制,并采取钟控、光控等智能控制。选用节能灯具,尽量减少采用大功率射灯、景观灯、建筑轮廓灯,以减少电的消耗。

园林给水应推广使用省工省水效果良好的喷灌、滴灌、渗灌等技术。要坚决杜绝浪费严重、效果很差的人工漫灌、长距离的水管浇灌。

要尽快推行中水回用、雨水拦蓄利用等措施。

在干旱少雨地区,花园绿地应尽量设计为下沉式,以利于雨水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植物栽植。苗木栽植要严格按操作规范进行,栽植后的定根水、第二、第三遍浇水以及遮荫喷水,必须要有专人负责。

新建园林的种植土,是植物生长好坏的关键,也是后期养护管理减少投入的基本保障。草坪及地被植物的种植土深度不得低于60cm, 中小乔木不得低于100cm, 大型乔木不得低于150cm.

大树移植原则上应在第一年断根一半并适当修剪、第二年断根另一半、第三年移栽。移栽后由专人负责浇水,对名贵树木应采用树干输液、遮荫喷水的方法,以最大程度的保证存活。

第二十四条:养护管理

加强植物的肥水管理,根据植物的生长规律,应在春季和秋季进行根外追肥。施肥应根据植物的生长情况,合理施用氮、磷、钾及微量元素。为了提高土壤质量和肥效,应推广使用有机肥和农家肥,尽量少使用无机肥。

科学合理的进行植物修剪,是提高观赏效果和植物正常生长、减少病虫害发生的重要措施。草坪修剪要按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因为草坪一旦完成生殖生长生命周期就要结束,所以草坪修剪必须在结籽前完成。

及时预防病虫害发生,春季是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时期,抓住虫害第一代若虫出现的时机,治虫效果最好。可以有效的减少全年虫害的发生。每年冬季前,要用生石灰水加波尔多液进行树干刷白,减少害虫下地越冬的途径。

防治病虫害应尽量减少使用高毒高污染的化学农药,要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物理防治病虫害的办法,以减少对虫害天敌益鸟益虫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

为了提高养护管理的工作效率,要推广划片包干、定人定责的办法,每月进行检查评比,根据检查的结果实行奖励或通报批评。

加强对园林绿化员工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园林机具

要不断提高园林机械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作好园林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检查,并作好纪录,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机械的使用寿命,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

操作使用园林机具,要定机定人,要对操作者进行培训,使其充分了解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点,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2008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6日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六条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

  第七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离婚、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

  (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施术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施术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县级以上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妊娠业务,分别由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德教育。

  第九条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在施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手术病案一并存档。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凡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类型、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除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项目;

  (三)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第十二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law-lib.com]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经批准开展终止妊娠业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使用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接生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和开展染色体检测业务未备案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出具有关虚假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