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3:16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3号
━━━━━━━━━━━━━━━━━━━
  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
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
机构,两块牌子。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
  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
  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
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
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
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
费的政策规定;管理省级教育经费,监督各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
校的基本建设;对省属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综合管理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基础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和幼
儿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工作;负责教育评估;
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
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科研和推
动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及兴办科技产业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勤
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条例,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
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督政、
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
高“两基”工作,督导评估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七)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
协调规划、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
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八)统筹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九)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并指导全省高
等、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布局和调整;拟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办法并组
织实施。
  (十)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指导来粤留学人员和在学校
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规划并负责高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
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协助省委管理高校领导干部;负
责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监察、纪检工作。
  (十二)制订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研究提出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政策建议;参与编制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及中师毕业生的就业计
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主管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十四)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
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十五)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的统战、治安保卫和社
团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教育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本厅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机关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拟订语言文字
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指导检
查学校和社会文字规范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及学校内部管理
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当前重大问题
进行政策调研;承担教育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并指导全省各类学校
的结构布局及调整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
的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设立实施中等教育的普通中专学校及审批成人中专学校;
统筹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工作;规划并指导全省高等、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的布局与
调整;拟订并组织实施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全省教育年度
事业统计、分析。
  (四)基建财务处
  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管理省级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
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执
行情况;指导学校的财务管理,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管理和
财务管理。
  (五)基础教育处
  综合管理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工作;指导、推动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指导管
理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和学制、教学计划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基础
教育阶段的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审定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
础教育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
  (六)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和社区教育;组
织编制相关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学校的专业
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图书和教学仪器配备及校办产业的发展;组织相关的教
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指导协调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
各类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社会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实验及组织实施“燎原计划”工作。
  (七)高等教育处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指导高校专业、课
程建设和改革;组织相关的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评估;负责高等学校学生
学籍的宏观管理和学历证书管理;编写指导性的教学文件;指导高校实验室建设
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和管理高校电化教育工作,组织教学课件的开发和
推广应用;规划和管理高校的教材建设;指导高校图书馆工作。
  (八)教育督导室(挂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
  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督导与评估的规章制度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全省贯彻
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
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全省“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
检查;对全省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
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九)思想政治教育处(与学生工作处合署,挂保卫处牌子)
  指导高校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导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指导学校的宣传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指导学校学生勤工俭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指导高校治安保卫、综合治理、
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研究提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校
毕业生就业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十)科研处(挂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
经费的安排;实施高校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科技产业工作;开展科
技信息交流及科技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协助高校做好知
识产权保护;负责研究生教育培训质量检查与评估;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
  (十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负责学校国防教育和学
生军训工作;指导大中小学校及学生开展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指导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教研,以及大、中、小学体协
工作。
  (十二)外事处
  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学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办理教育系统因公出
访人员的报批手续和大专学历以上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批中小
学生赴境外进行夏(冬)令营活动;负责外籍专家、教师和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负责本厅的外事接待工作。
  (十三)组织处
  指导高校的党建工作,制定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校
党委搞好换届工作;负责对高校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并提出调整、任免建议;
指导高校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高校校级后备干部工作;负责有关的干
部政治培训;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指导高校基层组织建设工作;
指导学校统战工作。
  (十四)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务、工、
青、妇、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学校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师资培训规划和
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贯彻《教师资格条例》有关工作;组
织并指导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学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审批
工作。
  监察厅派驻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省委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合署,
挂审计室牌子。指导高等学校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及指导教
育系统的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教育厅机关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教育工委书记)1名,副厅长4名
(不含教育工委副书记和纪工委书记),正副处长(主任)39名(含直属机关
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不仅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税秩序,抑制物价上涨,促进廉政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为确保财税、价格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国家预算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深化改革和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从目前情况看,经济领域中违
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此,国务院决定1996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1996年大检查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同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为切实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财税、金融、物价管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平衡财政预算,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二、检查时限。大检查从1996年11月份开始,1997年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5年发生但未纠正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1996年大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的方法进行。在大检查后期,要针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采取措施,促进财税、价格改革的继续深入和财税、价格法规的不断完善;同时,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约束
机制,堵塞违纪漏洞,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大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四、检查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本地区、本部门部分行业、企业和单位,于11月初进点实施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尽量多查一些企业和单位。检查的重点是:(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单位;(二)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三)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公司及其他经济实
体;(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五)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这次大检查,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
五、检查内容。在全面检查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规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擅自把应交中央财政的税款和其他收入缴入地方财政的混库行为;(三)采取非法印制、伪造、虚开
、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买倒卖发票等手段,偷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工商税收的行为;(四)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行为;(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六)违反国家规定,随意
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七)居民生活必需品、公用事业和垄断行业价格执行中的乱涨价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价的行为;(八)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九
)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于缓缴、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进行认真清理,抓紧催收。
六、处理原则。这次大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问题,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检查中要把查单位违纪与查个人违纪紧密结合起来,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应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
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群众,推动大检查工作。
大检查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
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交税款,必须立即上交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在大检查中,要继续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对其提出严格要求,进行严格考核,促使其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为逐步强化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要注意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有关揭发检举人员。要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
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八、组织领导。1996年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力求避免重复检查。要
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
在大检查期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一些地区督导和推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
九、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由大检查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0月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禁止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
为制止滥发彩票、奖券的歪风,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国发〔1985〕31号)。我局和商业部等五个部门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85〕工商72号)。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广
告经营单位有奖销售活动及有奖销售广告基本得到制止。但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奖销售活动和有奖销售广告又有所抬头,且有发展的趋势。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以奖售为促销手段,不仅盲目刺激消费,也不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刊播有奖销售广告,则助长了这种不正
之风。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现重申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发〔1985〕31号和〔85〕工商7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禁止广告经营单位为工商企业刊播有奖销售广告。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刊播有奖销售广告的,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我局。
三、本通知请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198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