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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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保证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冶金地下开采矿山的采区、井巷和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溃坝等重特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区、县(市)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三、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2.一次发生死亡1 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3.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 0人以上的事故;
  4.尾矿库溃坝,造成1 0人以上死亡或1 O 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二)启动程序

  1.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区、县(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有关区、县(市)政府和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经委、交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中小企业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哈尔滨电业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2.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主 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

  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3.职责分工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市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市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

  (7)市经委、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8)市中小企业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10)市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11)市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部。

  (12)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4)哈尔滨电业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的应急处置。

  (15)黑龙江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通讯应急处理。

  (1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对投保事故单位的紧急理赔工作。

  (17)有关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五、应急救援行动

  (一)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二)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六、事故后期处置

  (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和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三)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配合国家或省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四)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七、事故预防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非煤矿山企业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对已确定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要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管理,并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掌握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了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程度,搞好现场安全管理。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兑规作业。

  3.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一旦出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充足、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演习。

  (二)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1.在对企业存在的危险源认定基础上,明确危险源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控和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和管理。对中直、省属和市属非煤矿山的冶金、采石矿山企业,由企业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类矿山,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测试,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要每月上报1次检测检验结果。

  (三)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要根据演习中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方面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检查、修订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间报警通讯系统能否运作畅通;二是人员能否以最快速度撤离危险区;三是应急救援队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灾;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相关事项

  (一)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年初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1次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报市政府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由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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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比武项目及评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比武项目及评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使全国矿山救援技术比武项目设置更趋合理,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研究决定,对矿山救援技术比武项目进行充实调整,现将第五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比武项目及评分办法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训练,做好选拔工作。

附件:第五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比武项目及评分办法补充规定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第五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比武项目及评分办法补充规定



对本次比武项目进行补充和调整,计入集体总分的项目有业务理论考试、制定救灾方案、军事化队列操练、伤员急救、正压呼吸器操作、体能连续测试和连续模拟实战共七项;计入个人成绩的项目有业务理论考试、制定救灾方案、正压呼吸器操作和连续体能测试共四项。

一、 制定救灾方案项目

增加制定救灾方案项目。参赛指挥员在90分钟内,根据所设定矿井事故情况(两类事故),分别制定具体、详细的救灾方案。该项满分为100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评分。

二、伤员急救项目

对伤员急救项目进行补充。要求部分的第(三)项修改为:开始前参赛队6名队员身着战斗服,佩带氧气呼吸器在场外列队,由参赛指挥员抽签决定,抽 1名队员模拟伤员, 2名队员实施止血固定,其余3名队员依次进行苏生器准备。

三、正压呼吸器操作项目

正压呼吸器操作项目,参赛指挥员和6名队员全部参加比赛。正压呼吸器自带,型号不限。

四、连续实战项目

对连续实战项目作局部调整。连续模拟实战事故类型和操作巷道不局限于原方案,赛前临时给定。

五、其它部分按原评分办法执行。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61号 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8月7日批转执行的《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7〕综103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修订。现将新修 订的《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府〔1997〕综103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OO一年五月十七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 精神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发〔 2001〕7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 所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政 策允许的各类非经营性资产转向经营领域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非转经”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设立独资或控股、参股企业;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或发包经营;

(四)以单位名义举办的各种有收费行为的经营服务性活动;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认可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条 “非转经”的管理原则

(一)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非转经”项目,纳税之后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二)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执行有关的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并按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精神不断深化改革。实现的利润,应按一定比例上缴 市财政,具体上缴比例、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外,事业单位有“非转经”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 况核减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拨款。

(四)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非经营性资产 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


第六条 “非转经”必须报经审批,程序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非转经”意向的,应向其主管部门请示。

(二)主管部门按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经主管部门同意的“非转经”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同意的“非转经”项目,属本办法第一、三项的,应 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复。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非转经”,应提交如下材料: 

(一)《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拟“非转经”的资产明细清册;

(三)即期会计报表;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非转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相关的合同意向文件;

(七)资产评估审查意见;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所有经批准的“非转经”项目,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 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行政事业终止“非转经”项目,应向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备 ,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并按规定处置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 市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厦府〔1997〕综103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