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人才培养指导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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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人才培养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人才培养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在岗中医药人才培养,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缓解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将“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列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之一。

  该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开展对在岗无学历中医药人员的中等学历教育,使他们系统掌握中医药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临床技能,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取得普通中专学历;具备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目标。

  为促进“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教育部共同制订了《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根据规模和条件确定招生学校,负责学员报名资格审查,组织招生。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负责培养对象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

  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

历教育项目”的实施,负责学籍注册。农村在岗乡村医生的中专学历

教育可根据农忙、农闲确定招生时间,可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员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员毕业后,颁发普通中专学历证书。

三、请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性教学方案。





  附件: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http://www.satcm.gov.cn/download/2005files/keyan/zhongzhuan.doc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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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钟 黎 明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权,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在实践中,该制度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特征,即监督性质的民主性、监督机制的独立性、监督功能的预防性、监督手段的直接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这些特征使该制度区别于其它的监督(如党委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彰显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
一、监督性质的民主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体现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精神,其制度来源于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反映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与国家、国家机关间(包括上下级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民主集中制也是检察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因此,民主集中制也就成为,确立反映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之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属于民主监督的范畴。这种监督的民主性,首先体现在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虽然现行法律上还未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但是我们可以从《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找到实行这项民主监督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制度的设计上也体现了民主性的本质特征。一是以会议的形式对监督案件进行评议;二是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实行票决制,表决意见以多数票为准;三是每次会议推选一名主持人,轮流主持;四是少数意见也一并记录在案,供检察长和检委会审查。再次,民主性还体现在人民监督员组成的广泛性上。人民监督员经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来自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阶层,有着不同的身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正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民主性,使得这项制度赢得了社会公信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督对象必须执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政协的监督不同。民主监督不是政协监督的专用名词,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而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 众。
二、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内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就新在其自身机制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程序设计上的独立性。它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环节,既不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又不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或其它监督机制混同,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性监督。二是监督运行方式的独立性。(1)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检察官只介绍案情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不参加评议案件;(2)检察机关的其它人员,除担任记录的工作人员外,也不参加旁听;(3)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独立发表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地位的独立性。人民监督员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组织,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评议案件。既不站在当事人一边,也不站在检察机关一边。四是表决结果的独立性。评议表决意见直接送检察长审查或进入检委会,不需其它环节的审批。五是人民监督员身份的独立性,可以以监督员名义应邀列席检委会或参加有关执法检查。六是监督形式具有独立性,是来自检察机关以外的外部监督。
当然,我们还应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第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它必须接受检察长及检委会的审查采纳后,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第三,监督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第四,监督权的行使是有限的。对应当监督的案件,也不是介入案件的立案、侦察全过程,而是对案件处理意见作程序性的监督。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综上,也可以把独立性表达为相对独立性。
三、监督功能的预防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预防功能上。所谓预防功能,是指人民监督员依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和违法后果,提前实施程序监督和事中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利滥用的情况和违法后果的发生,以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其它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是对既成事实的违法状态和行为进行的监督。就其监督的对象来讲,已不具有预防功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防性应是创立这项制度的立法意图和实施这项制度的终极目的。当然,这种预防功能是一种制度上的预防,不能简单地作为评价、衡量检察工作好坏的标准。就具体的个案而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意见,仅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而不是评价检察官能力的依据。因为不同人,不同的法律水平,不同的角度,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看法和结论,是极正常的,也是工作职责所允许的。即使被人民监督员会议否决的拟办意见,也不能得出拟办意见是滥用职权的结论。否则案件承办检察官将不会冒这个风险,大胆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回避这个监督程序,这样的结果显然有违该制度创设本意(如果有证据证明确有滥用职权的事实存在,属另一法律关系,应由其它监督程序监督,比如人事监督程序或检委会监督程序去处理)。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预防功能是相对独立性存在的必要条件,相对独立性又是其价值和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可以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和我国的陪审员制度相比较,来认识相对独立性对其制度功能作用的影响。尽管这两种制度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但不可否认,陪审团制度比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更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陪审团在司法程序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有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案件事实和犯罪是否成立,由陪审团决定。法官只解决程序和法律适用(包括量刑)问题。二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共同完成了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又独立显现了各自的作用。有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陪审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陪审员不但可以对案件事实,而且可以对法律适用发表评判意见,对案件具有表决权。但是,其表决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意见一致时,才能决定审判结果。其作用已溶合在法官的审判权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不能独立的显现出来,其价值与功能很大程度上起象征性作用。通过比较我们看出,一项制度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程度的功能作用,其相对独立性特征起了决定性因素。新创设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然吸收了其它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四、监督手段的直接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利特征
所谓直接性,就是指监督手段直接对监督对象发生监督作用。其它监督机制大多是“事后监督”,其作用往往要由监督对象自己启动内部的审查、决定程序,才使监督发生作用,具有间接性。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直接参与在办案过程之中,是典型的“事中监督”。监督意见直接启动检委会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程序而起作用;人民监督员还可以直接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案情和法律运用的情况,有权了解案件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甚至否决案件的拟办意见。这种带“刚性”的监督,弥补了民主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的不足,使民主监督提前介入到办案过程之中,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监督手段的直接性,也使这种外部监督有了“权威性”,有了“权利”的特征。有权利就有压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客观上,也给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带来了一定的外部压力。一是时间压力,在刑诉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承办检察官要提前将案件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二是工作压力,承办检察官要将材料准备更充分,用语准确,具有说服“外行”的能力,因为没有人喜欢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三是思想压力,促使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高自己的廉洁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接受监督意识。所以,案件承办检察官会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公正执法,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权的行使起到约束和制约的实效。
五、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职能特征
人民监督员制度赋予人民监督员多种监督职能,其中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的监督,是最主要的一种职能。同时,人民监督员还具有应邀参加执法检查、调查和听证会;应邀列席检委会;对发现问题提出批评、建议;转交人民群众投诉、控告等职能。这些职能是通过多种多样的监督方式来实现的。1、从监督介入阶段性来看,有事前监督(如执法检查)、事中监督(评议案件、列席检委会等)、事后监督(如批评、建议)。2、从监督的手段来看,即有直接监督,又有间接监督。3、从监督的力度来看,即有刚性(提出否决性意见)的监督,又有柔性(提出建议性意见)的监督。4、从监督的主体来看,即可以以集体的方式(监督员会议)进行监督,又可以以监督员个人身份进行监督。从这些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可以看出,新创设的这项监督制度,既吸取了其它监督制度的长处,又避免了其短处。在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能够针对不同的监督事项行使不同的监督职能,使这项制度既有可操作性又有灵活性,充分体现出这项外部监督制度的优越性和职能特征,从而发挥出良好的法制效果。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是检察机关深化外部监督机制的创新,是现行检察制度中增设的一种民主监督程序,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限制权利滥用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应当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尽快启动立法程序,使该制度法律化,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


北海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3]6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全市各单位:
现将《北海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北海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保障驻市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解决部队干部的后顾之忧,关心和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l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北海市(不含合浦县)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并已随军随队户口迁入北海市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
第三条 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是拥军优属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部队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宁,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凡在本市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都有支持市人民政府做好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提倡社会各界积极资助,多作奉献。
第四条 北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市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双拥办公室是具体的办事机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助落实本办法。市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拓宽就业渠道;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编制部门负责需安置的随军家属入编;公安部门负责办理随军家属的入户手续。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每年3月底前,驻市部队将本部队上年度批准的随军家属,按需要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分别造册,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和《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复印件,报送市双拥办审核,并报送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市双拥办根据本办法做出安置方案,按随军家属干部、工人身份分别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办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一)对随军前已有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应实行对口安置,如专业不对口,可在相近行业或专业中安置。
(二)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接收随军家属,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三)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市双拥办认定符合安置的,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入编的由市编办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四)随军家属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随军家属只享受一次政府安置。随军家属不服从政府安置或接到通知两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政府不再安置。
第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采取推荐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优先推荐就业安置对象是副团职以上领导干部,正营职且军龄超过二十年的军政主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军官,在涠洲岛、斜阳岛、舰艇上连续工作达十五年以上军官的配偶,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随军家属。
第七条 对接收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每接收一名随军家属,市政府补助2万元。
第八条 随军家属就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应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外,不得解除合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到市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失业证》,并纳入社会再就业工程由其主管部门优先安置就业。
(三)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随军手续,落户后没有就业的随军家属,可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四)对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可免费培训1次。培训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九条 政府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每年3月份,由随军家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双拥办核准后,与市双拥办签定自谋职业协议书,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偿费,视为政府已安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安置补偿费的发放基数为2万元。同时,按其配偶职务(职务分为连、营、团、师四级)每高一级加发2000元。
(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优惠政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在领取自谋职业补偿费3年内,找到行政、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应退回所领取的2万元安置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 随军家属在政府安置前已自找单位,并按调动程序办理人事、劳动关系的,或已安置过,后因种种原因下岗的,不享受自谋职业补偿费。
第十一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有军(含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由税务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二条 对有劳动能力和愿望,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在失业期间可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以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计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下拨。其档案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管。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底评比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