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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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37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铁岭市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铁岭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1]61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铁岭市房产局,县处级建制。铁岭市房产局是负责全市房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所属的开发办(拆迁办)承担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我市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住宅开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房产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审查和确定房屋所有权;负责房屋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房屋产籍档案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和计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商品房预售登记并颁发预售许可证;房屋转让、抵押、租赁、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信息和政策咨询;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

(五)负责直管公有房屋和国有非住宅房屋的经营管理;负责公有房屋和房改售后私有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制定修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制定小区环境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对住宅小区环境建设进行管理、验收,对新建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负责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招投标及动态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

(七)负责制定城市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划和计划,编制年度开发预案;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核发资质证书。

(八)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定年度综合开发计划,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住宅建设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住宅小区综合配套的审核验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

(九)负责对房产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察,依法对有关公有房屋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定。

(十)负责危险房屋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鉴定、监控和维修验收工作;负责房产开发项目和房屋维修单位工程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房产供暖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房改方案、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住房资金;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负责对县(市)、区房改工作的指导。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有关拆迁的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协调和裁决,办理新建房屋和房屋拆迁的审批手续,同时审批和管理拆迁单位。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编制5名)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外联接待;负责局重要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房政管理科(编制3名)

负责公、私房产管理;负责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确权发证的指导与监督;负责产籍管理的指导与监督;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评估等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测绘审核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房地产交易纠纷的调解和裁定;负责直管公房出租与退还的审批;负责国有非住宅房屋的经营管理;负责公有房屋出售及更名管理;负责产权单位房屋移交验收工作。

(三)物业管理科(编制2名)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物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负责公有房屋、房改售后私有房屋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和维修计划的审定;负责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对房产供热工作的指导。

(四)房产开发管理科(编制3名)

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制定综合开发计划,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住宅建设施工和房屋维修的工程技术、质量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房屋鉴定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编制2名)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房产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实施普法培训;负责接待和处理信访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编制4名)

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行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及上报;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进行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职工调配、教育培训和劳动工资管理。

(七)政治处(编制4名)

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人口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八)房屋建设管理科(编制2名)

负责对全市城市拆迁拆除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本地区有关的拆迁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或办法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协调和裁决,办理新建房屋和房屋拆迁的审批手续,同时审批和管理拆迁单位。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房产局编制30名(行政编制5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自定编制20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党委副书记职数1名,纪委书记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8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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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实施国家有效行政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边界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为了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成立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主管全国勘界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全国勘界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代拟有关法规稿。
(二)组织、部署全国勘界工作。
(三)协调处理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代表国务院行使省际边界争议裁决权。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李贵鲜(国务委员)
副组长:多吉才让(民政部部长)
刘济民(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图道多吉(国家民委副主任)
牟新生(公安部副部长)
李宝库(民政部副部长)
张文岳(地质矿产部副部长)
严克强(水利部副部长)
刘于鹤(林业部副部长)
马克伟(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陈炳鑫(国家海洋局副局长)
金祥文(国家测绘局局长)
三、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的办理机构
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省级勘界工作的实施;处理勘界工作中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县级勘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勘界文件;负责全国省级行
政区域界线详图及全国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工作;负责勘界的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部副部长李宝库兼任。
今后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调整成员,由所在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商量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1995年11月7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持外国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持外国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公交管[1993]34号

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省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中国公民持国际或国外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昆公交发[93]016号)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公民在国外居住期间申领的国际汽车驾驶证,回国后应该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可参照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公民持国际汽车驾驶证或国外机动车驾驶证,不论是否有效,均不能在我国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者,可按无证驾车论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上答复,请转告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