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56:55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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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七台河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在全省大中城市试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通知》(黑建房〔200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认购、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
第三条 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房产局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手续移交给房地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已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的开发企业应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向备案登记机构提供相关楼盘的备案信息,领取对应楼盘的备案IC卡和分户IC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第七条 商品房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明时,向备案登记机构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可向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已在网上公布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对需要预留暂不销售的商品房,应当在网上公示预留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签定销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十条 备案登记机构应当通过联机备案系统即时完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数据采集,并同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的已销售状态。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定的同时,将分户IC卡发给购房人,作为其办理权属登记的电子凭据,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登记申请后,凭IC卡办理抵押登记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在申请房地产权证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持身份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备案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发生前款情形的,备案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变更情况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四条 对2005年至2006年开发的商品房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对2002年至2004年期间,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单位,应一并纳入网上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情况。
第十六条 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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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财金[2006]118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信用保险在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等方面的作用,发挥科技部门了解熟悉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势,采取政策和资金等多种方式,加强引导和宣传,指导、帮助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运用信用保险工具。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及其各分支机构要注重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的职能,积极参与和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 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的出口,根据不同的出口方式,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障;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对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积极为国外的投资商提供来华投资保险。发挥中国信保在风险管理和信息服务的专业优势,通过国内外买家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对外担保、应收账款代理追收等服务手段,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化发展。
  三、科技部与中国信保建立经常性联系机制,双方加强在科技政策、信息、专家以及人员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具体工作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中国信保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区域性的业务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各地科技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中国信保各分支机构设立联络员,负责本地区的对口联系和业务协调。
  四、探索并实践通过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引导和推动信用保险发展的新模式。鼓励各地科技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出台有效措施,先行先试,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信用保险的保障下开展国际化经营。各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地区、科技兴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应当利用科技发展资金,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降低投保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为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保成本,中国信保将为投保信用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并按最低成本价计收资信调查费,同时为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承保和理赔绿色通道。
  六、中国信保将充分发挥信用保险的便利融资功能,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信用保险获得融资便利。中国信保将加强与有关银行的合作,为企业搭建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平台。 中国信保各分支机构要主动配合各地科技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落实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金融支持政策和出口扶持政策,发挥协同作用,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解决融资难问题。
  七、科技部与中国信保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共同开展调研活动,研究提出信用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共同组织培训并开展相关活动,培养一批懂科技、了解信用保险的专门人才,扩大信用保险在科技界的影响。同时,不断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和完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措施和手段,增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服务能力。
  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各地科技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中国信保各分支机构于5月28日前将本单位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手机、邮箱、地址)通过电子邮件分别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
  联系人:科技部  沈文京  010-58881686 shenwj@most.cn
      中国信保 刘凤楼  010-66582296 liufl@sinosure.com.cn



科学技术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工作任务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工作任务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七九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我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已于一九八三年基本建成。该中心现有职工110余人,其中高级技术职务7人,中级技术职务40人,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该中心拥有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四百余台件,其中包括扫描电镜、程序
控制X射线衍射仪、电子拉伸试验机、24通道声发射仪、大功率X射线探伤机等在内的一批先进仪器设备。
该中心设行政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技术监测室、试验研究室、培训情报室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社。为适应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需要,最近又组建了商检实验室,已经国家商检局考核正式确认为我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国家级商检实验室。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和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几年来,在各地的支持和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一批检测、试验、监督制造、仲裁检验等项目。
为使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基层服务,为安全生产服务,现将该中心的任务通知如下,希望今后中心在完成其任务中能得到各地、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或协作承担下列检验工作;
1.工作量大、技术难度高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包括制造、组装、在役的检验);
2.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商检和安全性能检验;
3.解决检验中重大的或具普遍性的技术难题。
二、承担或协作承担锅炉压力容器下列方面科研项目:
1.生产实际中重大的、关键性的安全质量问题;
2.技术立法数据的验证;
3.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4.失效分析的研究与应用;
5.检测技术和方法的改进;
6.新的安全检测技术的开发。
三、对地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协作、交流等活动。
四、承担材料制造厂的认证和材料制造监检;各类气瓶的性能测试和产品鉴定。
五、承担锅炉压力容器有争议技术数据的复验与核查。
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的培训。开展安全宣传和技术咨询。
七、参与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和事故技术原因的分析,以及事故预测。
八、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有关标准、资料,建立数据库,为安全决策和安全技术服务。
九、承担部和部科技委、锅炉局交办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198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