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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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白蚁危害地区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白蚁危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认。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验收时,应当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有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治白蚁的合格产品。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已由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具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行普通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灭治或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古建筑文物进行检查,发现有白蚁危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防治。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包治期的复查灭治经费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施工完备之日起计算。
  普通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及城市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由白蚁防治单位与委托人约定。
  在包治期限内出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灭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将其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事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不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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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总行内部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计制度、报表管理规定以及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总行内部各类报表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对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我行业务发展状况和管理需要,建设银行统计分为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两大类。综合统计主要反映建设银行业务的综合情况及主要业务工作成果。专业统计主要反映各业务部门日常管理所需要的一些主要资料。
二、各种综合性统计报表(包括临时报表),由计划部统一制定,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报行领导批准后统一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三、全行性专业定期统计报表和临时性调查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报表除外),由各职能部门提出表式和编制说明,经计划部门会签、编号,报行领导批准后下达,同时抄送计划部。职能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要与综合性统计报表内容、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等相衔
接避免出现矛盾,职能部门设置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时应本着互为补充、数据共享、精简报表、避免重复、减轻基层行负担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凡各行原始记录卡能反映的内容,原则上不另加指标,如确需增加,可通过增加原始记录卡的有关指标解决。
四、为保证全行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总行有关职能部门直接经办的各类存、拨、贷款业务应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定期向计划部提供有关数据。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总行计划部是归口管理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职能部门,有权对会签的各类统计报表提出修改意见。各职能部门的统计报表数字,汇总后要抄送计划部一份,以便整理全行性统计资料,及时向行领导定期反映全行业务概况。汇总后报表抄送计划部的日期:计划、筹资、信贷、投资
、建经、房地产、国际业务、调查部等8个部门的业务专业统计月报、季报,在报告期后20日内;其他部门的专业统计报表可按本部门规定的报出日期汇总后抄送。
六、对外提供综合类统计数字,由计划部归口协调,报行领导审定后提供。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资料经各部主任审查、报主管行长审定后方可向外提供或公布,同时抄送计划部。
七、本办法自1993年元月1日起实行。1990年2月制定的《建设银行总行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1993年1月28日
强迫卖淫小姐发生关系是否构罪

王维新

一、简要案情
2006年7月的一天,在某县街上一群人将一名青年男子打伤,随后带到派出所问话时才知道是由另一起事件引起,原来事情发生在前一天的晚上。杜某和李某是来某县打工的外地人,晚上休息时在县某家娱乐场叫了两个卖淫小姐宋某和许某,和老板说好每人一晚160元,杜某和李某便给老板交了320元,带着两个小姐在县某宾馆开房。在宾馆房内,杜某和宋某、李某和许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一会,杜某提出要交换性伙伴时,被小姐宋某拒绝,于是两名男子便用皮带抽打宋某,强行让其为李某口淫;随后,杜某再次与宋某发生性关系。第二天中午四人离开宾馆。宋某由于气不过被两名男子毒打,便叫了几个朋友殴打两人出气,便有了起初的一幕。
二、意见分歧
在此案中,关于杜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1、杜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交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理。
本案的犯罪主体和对象之间有特殊关系,不能按照《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来定罪。杜某和卖淫小姐之间是一种卖淫和嫖娼的关系,男方以金钱来获取性的愉悦,女方是以肉体作为换取金钱的条件,双方各有所图,这种关系视同通奸,应该排除在强奸犯罪的情形之外。杜某不构成犯罪,杜某和卖淫小姐之间的卖淫嫖娼关系属于公安机关行政处理的范围。
2、杜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案中杜某与李某和卖淫小姐开始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而且双方自愿互利,应该不构成犯罪。但随后杜某与李某使用以皮带抽打的暴力手段,在违背女方意志的情况下,强迫卖淫小姐宋某为李某口淫。在我国,口淫不视为一种性行为,但强迫妇女口淫侵犯了妇女性的羞耻性,违背正常的性行为秩序,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论处。可见,杜某和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规定。
3、杜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只要行为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合法婚姻关系下,丈夫对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除外),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按此本案中杜某显然构成强奸罪。
三、分析本案,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强奸罪的认定本质特征主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本案中杜某在宋某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皮带抽打的暴力手段,使宋某不敢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其次,本案中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并不能阻止强奸罪的构成。我国刑法没有对强奸犯罪的犯罪对象作出特殊规定,卖淫小姐作为妇女的人身权利也应该受到保障。本案中杜某和李某与卖淫小姐之间的自愿互利关系是以金钱和肉体作为交换,属于卖淫和嫖娼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是非法的性关系。这区别于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再者,本案中杜某和李某与卖淫小姐刚开始发生的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是肯定的,但后来他们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使用皮带抽打的暴力方式与其再次发生性关系,应构成强奸行为。因为“违背妇女意志”是要在“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当时来看,如果女方开始愿意,但后来不愿意,这时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

作者:王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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