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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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5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规范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发区)项目的准入、运作和管理,加快经发区产业的发展,提高入园项目质量,依据国家和我市招商、安商的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及合同管理
第一条 经发区原则上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和超千万美元的外资项目。
第二条 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限制性产业项目必须通过经发区入园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后方可入园。坚持“三个不要”原则,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项目不要;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不要;“黄、赌、毒”项目不要。
第三条 项目洽谈时,客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项目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经发区投资兴办企业,首先必须与经发区签订投资合同。
第五条 投资合同由经发区招商局负责起草,经发区分管招商副主任审核把关,然后由经发区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订。
第六条 合同签订时,客商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出资计划、资金来源及经发区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原则上建设周期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合同签订后7日内,入园企业必须向经发区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动工建设和投产。
二、项目用地管理
第九条 凡签约入园项目,都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建设手续。经发区内项目用地地块安排由招商局提出意见,会同规划建设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确定,出让、管理和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由经发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第十条 工业用地办理及需提供的资料
1、用地单位持入园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建设分局提出选址意见书,向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应向国土资源分局提供下列资料:
①用地申请书;
②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③建设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土地使用单位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入园合同;
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土资源分局接到用地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后进行实地勘察和用地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拟定供地方案。
4、供地方案经经发区管委会批准,用地单位足额缴交出让金后,作出用地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经审定合格后,由规划建设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分局颁发《江西省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出让合同。
5、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建筑物建到一定规模后,向国土资源分局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经验收核实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投入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5,建筑密度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用地的违法、违约责任
1、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其中一项达不到要求,按实际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面积,多余的面积无偿收回或按每亩7万元的标准补交出让金。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核算多余面积。
2、工业项目用地中所建行政办公及生活用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7%的,超过部分按照经营性用地价格补交出让金。
3、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按经营性用地价格补交出让金。
4、工业项目超占用地面积的,未改变用途,且符合用地指标,超占部分按原价补交出让金;未改变用途、超占部分不符合用地指标按第2款规定处理;改变了用途的超占部分按第3款规定处理。
5、工业用地未按入园合同约定缴交出让金的,依法收回项目用地。
6、工业用地未按入园合同约定的时限动工、投产的,经发区管委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失由用地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违约用地项目按以下时间认定
1、未按入园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建设及缴交出让金的,按入园合同约定时间认定。
2、未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按期投产的,以签订入园合同规定期限认定。
3、工业项目用地中所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的,以实际用地时间认定。
三、项目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及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按法定程序办理建筑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接受经发区规划建设分局的安全质量监督,入园施工单位必须与经发区安商服务局签订《质量安全责任状》和《安全生产告知书》,按规定要求进行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七条 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经发区安商服务局的监督,准时发放民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八条 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建筑总造价的3%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无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性退回保证金,否则,将没收所交的保证金,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建筑工程款,否则,造成施工进度缓慢或停工,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
四、项目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享有充分的合法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制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职工、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统一印制的经发区企业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日期报送经发区。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实施安全卫生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根据自身需要招聘所需员工,市劳动部门要主动协助企业解决劳动用工问题。企业招聘员工要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并制订《员工管理办法》,加强对员工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经发区安商服务局不定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如发现违规操作和不安全隐患,经发区有权及时纠正,必要时,由市安监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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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铁道部


《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车乘务员是铁路运输的特殊工种,是运输生产的主力军和“排头兵”。为加强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确保运输生产安全,顺利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要本着加强教育,强化培训,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方针,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不断适应运输生产需要。
第三条 各级组织要把机车乘务员队伍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实行按系统、分层次逐级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制订机车乘务员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坚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遵章守纪,爱护机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的好形象。教育机车乘务员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定,爱护公寓设备和物品。
第五条 各级组织要尊重、理解、关心机车乘务员的工作和生活,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其集中精力投入工作,保证运输生产安全;车间、车队领导要经常下线添乘,了解掌握机车乘务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妥善解决其实际问题。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人员补充
第六条 机车乘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铁路事业,热爱机车乘务员工作,品行端正。
2、符合铁道部制定的机车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新任机车乘务员年龄原则为18—25周岁。
3、具备铁路司机学校或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机车乘务员从以下几方面补充:
1、铁路司机专业毕业生;
2、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3、其他经专业学校司机培训考试合格人员。
第八条 机车乘务员要改招工为招生,并纳入专业学校招生(培训)计划。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每年上半年应根据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自然减员情况,由劳动工资部门商机务、教育部门制定下年度机车乘务员补充培养计划报部有关部门核备。

第三章 定员、现员管理
第九条 机车乘务员实行计划定员管理。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根据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本单位机车配属台数及运输任务需要,核定机车乘务员定员。核定时要注意保证必要的预备率、在职培训的需要。
第十条 运输组织和运输任务量发生变化时,应随机车配属台数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定员。
第十一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现员管理,严格控制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确实需要抽调从事非本职工作的,10天以上经铁路分局(总公司)批准,其比例应控制在现员的1%以内,并及时组织归队。
第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因健康原因不适宜做乘务工作时,要及时改职。连续乘务工作20年及以上者,经组织安排改任其它工作时,在工资待遇上可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要结合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易岗易薪。
第十四条 加强机车乘务员统计管理,健全统计分析制度,随时掌握任用状况,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五条 任用前培训
1、除司机学校及机务中专以上毕业生外,拟任用的机车乘务员,应送职工学校或技工学校进行为期一年以上集中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其中未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复员退伍军人或政策性招工应培训三年,达到司机专业毕业生水平。
2、任用人员到段后,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补充机车乘务员队伍。
第十六条 提职和转型培训
1、晋升司机,先送铁路局(集团公司)定点学校进行3个月以上培训,经技能鉴定合格后,再回机务段进行3至6个月的实习,合格者方可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请司机驾驶证。
2、晋升副司机,经技能鉴定合格后,由机务段根据鉴定结果,择优批准任命,并报铁路分局(总公司)备案。
3、转型培训,必须向铁路局(集团公司)申报培训计划。理论按部中级工培训大纲进行,时间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按部考核标准进行,时间1个月以上。经技能鉴定合格后方可填发转型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十七条 在职培训
1、脱产培训。各单位要根据机车乘务员的技术水平和运输安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在职培训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短期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2、日常培训。坚持机车乘务员每周学习制度,并可在住外公寓组织学习。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机务段每月都要对乘务员进行安全、正点、标准化作业、机车保养、节约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的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乘务员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九条 铁路分局(总公司)每年要定期对机车乘务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和两次行车规章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考试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技术业务考核包括理论(闭卷)与实际操作两方面,各项成绩60分为合格;规章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错答有可能导致险性及以上事故试题
的为不合格。考核成绩要记入个人安全技术档案,并作为择优上岗、提职鉴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有一项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二十条 凡定职、提职的机车乘务员必须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的鉴定,鉴定不合格者不得定职、提职。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连续乘务工作满20年或100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道部“安全司机标兵”称号;连续乘务工作满10年或50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机,可申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安全先进司机”称号;连续乘务工作满5年或25万公里无责任行车事故的司
机,可申报铁路分局(总公司)“安全司机”称号。凡经批准获上述称号者,由批准单位分别颁发荣誉证书,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实施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机车乘务员在“机车百趟安全正点竞赛”活动中,连续实现若干个“百趟”安全正点的,可分档次由机务段、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要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
第二十三条 机车乘务员在“百安赛”活动中,实现800趟及以上或在运输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申报全路“十佳机车司机”、“新长征突击手”、“火车头奖章”、“劳动模范”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机车乘务员防止后果严重的旅客列车重大事故时,可由铁路分局(总公司)申报,铁路局(集团公司)核准予以记功和奖励;防止其它列车重大、大事故时,可由铁路分局(总公司)予以记功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机车乘务员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公寓备品等,按以下办法处罚:
1、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的责任者,由机务段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分局(总公司)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备案。
2、造成行车险性事故或机车部件破损,经济损失严重的主要责任者,按奖惩规定予以处罚。
3、造成行车一般事故或严重事故苗头的主要责任者,由机务段给予警告及经济处罚。
4、损坏公寓设备、物品者,给予警告和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和加倍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机车乘务员有以下违纪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
1、自动闭塞区间通过信号机显示停车信号时不停车;
2、值乘中擅自离岗、擅自关闭机车“三项设备”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器;
3、列车超速行驶。

第七章 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机车乘务员月工作时间标准为180小时。今后随国家工时制度的改革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机车乘务员享有劳动保护待遇及休息、休假的权利。各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合理安排乘务班次,保证机车乘务员充分休息。
第二十九条 严格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各级行车调度、机车调度要严格掌握列车始发和终到时间,加强调度组织指挥,应按规定时间叫班,避免叫班后等车现象。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要列入各级交班会内容。发现机车乘务员超劳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于人为原因
造成超劳而引发的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机车乘务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机车乘务员工作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应及时调离改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机车乘务员的其它规定,仍按部有关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1994年10月25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向烟草行业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关于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标委办函<2004>51号)要求,国家局科教司组织各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了申报。经有关基层单位推荐、所属省级局(公司)初审和国家局审核并报国标委核准后,烟草行业共有23位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同志获得国标委颁发的“荣誉证书”。现将获得此“荣誉证书”的人员名单公布(见附件),请有关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将“荣誉证书”(附后)转发给相关同志。
烟草行业标准化工作是规范烟草生产、经营活动十分重要的管理和技术基础,更是参与国际间激烈竞争、应对来自各方面严峻挑战的重要技术支撑,是行业依法行政和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长期以来,在烟草行业各级标准化岗位工作的同志,兢兢业业、默默无闻地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标准化事业和烟草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此,国家局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国家局希望行业从事科研和标准化工作的同志要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做好相关工作,为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三月九日

   附 件:

  烟草行业荣获从事标准化工作二十年以上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75&pic_i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