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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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9号
2002年8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税务机关在白酒专项检查中发现了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处理尺度难以掌握的业务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酒类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二、关于粮食白酒的适用税率问题
(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三、关于“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关于外购应税消费品税款抵扣问题
对企业2001年5月1日以前外购酒精已纳税款无论什么原因造成没有抵扣完毕,2001年5月1日以后均一律不得抵扣。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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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是文化部的文化科研项目。其实施目的是更好地运用高新科技提升文化创新能力,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采取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为了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

1、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是在广泛征集并经专家论证设计基础上产生的(项目名称及研制要求见附件)。

2、申报单位要依据《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暂行)(文教科发[2010]17号)、《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申报项目。

3、根据提升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情况,立项项目有一定的补助经费支持,同时要求承担单位提供相应配套资金。

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

1、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题目自行拟定。为加强文化科技发展的规划性和导向性,保证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我司确定了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申报方向,为全国文化系统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提供研究参考,所列条目均可开展综合性研究或分类研究。申请者应根据自身研究实力、研究基础和文化科技资源优势及事业发展需求自行设计具体题目。

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主要支持以下领域有关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攻关和集成应用与示范: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2)传统文化产业提升改造及新兴文化产业培育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利用及传承发展

(4)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建设

(5)艺术创作与表演

(6)艺术人才培养

2、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主要面向全国文化系统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所做的公益性研究项目(文化基础建设项目除外);系统外单位也可申报,但所申报项目仅为本单位业务发展所做的一般性工作研究,原则上不给予经费支持。

3、2009、2010年度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在未结项前,不允许申报本年度项目。

4、根据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情况,本年度有补助经费的项目,经费补助额度平均每项不超过5万元,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根据经费补助额度进行申报,超过经费补助额度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5、已申报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建议选题但未被采纳的,可继续申报2011年度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

三、申报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申报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请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科技司申报。

2、申报项目均须按照《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申请书》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开题报告》的格式及填写说明填写。请将申请书(开题报告)、相关附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和以上材料电子版光盘寄送到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同时将申请书(开题报告)电子版发送到电子信箱。申请书(开题报告)可从文化部网站上下载,网址www.ccnt.gov.cn。

电子信箱:

yihong5988@163.com(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     

whbjkskjc@sohu.com(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

3、申报项目受理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5日。(以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科技处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赵一红 马鸣远

联系电话:(010)59881699 59881679


附件: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1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
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jkdt/201103/W020110329401243121353.doc
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jkdt/201103/W020110329404244372032.doc
提升计划申请书.doc
http://www.mcprc.gov.cn/sjzz/whkjs/jkdt/201103/W020110329404244375724.doc


附件:
2011年度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选题

题目1:城市公共文化移动服务集成平台建设与研究
研究内容:
城市公共文化移动服务集成平台建设与研究项目将针对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的文化服务如何与移动互联网相结合,形成基于数字化信息服务与移动服务集成的应用平台,解决系统兼容性和跨平台开发等遇到的难题,进一步推广公共文化服务的移动服务应用开发,形成面向城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方案、规范与指南。建设并推广移动互联网与城市公共文化机构服务体系的结合,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提供强有力的集成应用与支撑平台,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联合服务或联盟化服务提供移动服务的统一集成支撑平台。
重点研究领域:
1. 广泛调研国内外公共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集成应用的技术规范与应用案例,设计针对城市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移动服务信息架构指南。
2. 针对移动服务的网站与常用客户端的开发(如Android与iPhone客户端),提交相应的开发指南规范,规范公共文化服务移动集成应用的开发,提升开发质量与服务效果。
3. 建设具有面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内容关联和交互作业的公共文化应用。
4、开发针对各种不同终端及服务模式的统一监控管理平台,对移动服务网站、手机客户端和各类移动APP应用进行版本升级、发布的统一管理和监控。
实施主体:
以一个文化服务应用单位为主体,会同在科技应用方面有显著成效的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和专业研究机构承担该项目。

题目2:全国少年儿童阅读推广服务平台
研究内容:
该平台要依托数字图书馆的先进技术和软硬件基础设施,基于数字化的文化信息资源成果,充分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的服务渠道,联合国家图书馆少儿馆、各省、市、自治区少儿图书馆(室),以及公共图书馆和少儿出版社等,带动各级地、市、县少儿图书馆(室),开展少儿阅读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的全国少年儿童阅读的服务体系。
重点研究领域:
1、 少年儿童文献信息资源的广泛采集和深度整合研究;
2、 构建少儿网络互动平台;
3、 建立基于网络和新媒体的少儿互动阅读社区;
4、 少儿网络服务的模式研究
实施主体:
以一个图书馆为主体,联合全国有影响的少儿图书馆和少儿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承担。

题目3: 实验性数字博物馆信息服务协同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内容:
分析数字博物馆建设的前景与趋势,探索数字博物馆建设所需的关键技术,设计数字博物馆基本构成和技术框架,初步构建一个直播、交互融合的实时在线互动展示平台。
重点研究领域:
1、 博物馆展示资源的类型分析与分类研究
2、 博物馆展示资源的新媒体展现方式研究
3、 支撑与博物馆展示资源相适应的音视频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多媒体技术等数字化技术。
4、 数字博物馆总体解决方案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
实施主体:
以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为主体,与现代信息技术部门联合承担该项目。
题目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的构建
研究内容:
在深入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行保护技术应用范围和技术路线的基础上,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生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Web2.0技术等综合运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提出构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的方式和路径。
重点研究领域:
1、 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类体系;
2、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采集标准;
3、 多种新技术手段的融合与运用;
4、 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媒体交互体系平台;
5、 构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技术体系;
实施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与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机构合作,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5:陶瓷工艺科技创新与产业互动
研究内容:
在日用陶瓷、建筑陶瓷、特种陶瓷、美术陶瓷等领域,通过自主研发,在原料加工、坯料制备、成型干燥设备、烧成工艺等生产环节中攻克世界性技术难题,或显著提升传统陶瓷的科技含量,或推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陶瓷,实现陶瓷文化产业化。
重点研究领域:
1、特种陶瓷的开发性研究;
2、运用高科技手段改良制瓷设备或工艺达到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
3、提升日用陶瓷品质的科技创新;
4、失传已久的传统陶瓷工艺的恢复性研究;
5、废次品、废瓷再生利用技术;
实施主体:
以陶瓷科技研究所、硅酸盐研究所为主体,会同相关陶瓷生产企业承担该项目。

题目6: 中国传统绘画材料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研究内容: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中国传统绘画材料,增强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能力,探索中国画材料的基本构成。
重点研究领域:
1、 中国传统绘画材料的类型分析与分类研究
2、 中国传统绘画材料的传承与创新实验性研究
3、 支撑与中国画材料相适应的关键技术研究。
实施主体:
传统绘画材料生产单位,会同相应材料研发单位共同完成。

题目7: 近现代文献脱酸关键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
研究内容:
针对近现代文献酸化日益严重的局面,从保护中华民族文化资源完整的高度,在国内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多学科合作攻关,对近现代文献酸化问题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研究。研制出适合我国纸质类型的, 成本低廉,便于推广应用的脱酸关键技术及脱酸成套系统,建立脱酸示范基地,为大量近现代文献的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带动全国近现代文献脱酸工作的全面启动。
近现代文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因此,要分阶段、分类型地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研制具有集脱酸、加固、固色、防粘连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脱酸材料及开展脱酸渗透工艺、干燥工艺及可用于规模化处理的脱酸成套系统的研制,为今后规模化脱酸奠定基础。
重点研究领域:
1、近现代文献酸化现状调查。
2、近现代文献多功能脱酸材料的研制。
3、近现代文献脱酸工艺的研究。
4、脱酸成套系统的研制。
5、脱酸示范基地的建立。
实施主体:
以一个拥有脱酸研究基础的单位为主体,会同近现代文献资源丰富、在脱酸研究方面有一定基础的机构,形成产、学、研相融合的团体承担该项目。

题目8:国家文化宏观决策支持系统研究及应用
研究内容:
以决策支持系统(DSS,Decision Support System)理论为原型,考虑文化领域的政治属性和市场属性,采集政府颁布的与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文化各类统计数据,结合专家经验进行深度数据挖掘,为我国文化管理部门准确把握信息、高效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决策长效机制。
重点研究领域:
1、国家文化宏观决策支持系统框架体系研究;
2、与文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库的建设;
3、文化信息采集种类、规范和数据库建设;
4、基于多种方式的文化资源信息搜索引擎系统;
5、专家知识库的研究及构建;
6、文化资源海量信息数据挖掘系统;
7、文化资源专项信息服务决策分析系统。
实施主体:
文化主管单位牵头,以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主体承担理论研究,会同在决策支持应用领域有显著成果的专业研究机构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9:基于文艺演出院线业态的服务协同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研究内容:
以完善与创新大中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机制、繁荣文艺活动、激活演艺市场为目的,针对影响院线运营主体、观众、演出团体、演出场所、政府以及第三方的服务协同的需求,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关键技术,研发演出院线服务信息综合集成平台并进行应用示范,解决现有演出院线服务协同中存在的标准不一、功能缺失、集成度弱等技术问题。
重点研究领域:
1、演出院线服务协同总体解决方案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
2、围绕院线票务营销及观众个性化需求等基本服务功能与协同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3、院线支持表演团体与演职人员排演、备场,支持道具、表演设备调配等基本服务与协同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4、院线支撑观演活动、院线经营调度的场所信息基本服务与协同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5、支撑符合院线运营模式和运营机制的经营信息统计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6、支撑院线剧目演出与表演活动档期编排与调度等运营服务功能的开发及应用测试。
实施主体:
以演出院线机构为主体,会同熟悉演出院线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0:分布式的中国文化对外公共文化传播与服务平台的研究及示范
研究内容:
为实现中华文化的海外传播,以全球视野,着眼未来,加强文化传输的技术架构的顶层设计,构建具有中国文化特点且适应国外习惯的国内、国际互通的统一文化信息传播与服务平台。
提出创新的软网络结构,研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网络广泛传播的命名和编址技术,设计出文化单位商业应用模型,实现功能可重构、控制可编程的最佳结构;建立一套先进的、适用的、可运营的通用传播与服务平台,并示范应用。改变目前国内信息服务无法为驻外机构有效利用的情况。
研究内容:
1、分布式多国别域运营支撑系统:解决驻外使领馆的搭建文化传播平台的需要,实现网络可容易扩展。
2、文化单位、文化内容搜索技术:解决用户寻找目标信息的需要。
3、多语种翻译技术:
4、IM及时通讯平台,为驻外文化机构提供与观众用户实施沟通的专业平台。
5、增强用户体验技术:融合了web、流媒体、IM的融合型浏览器终端,为消费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增强用户体验。
6、新技术为基础的传播理论研究:研究在新形势下的跨国网络文化传播的最佳模式,实现文化传播的自我主导,实现自主的创新的文化传播平台,掌握文化传播的主动。
实施主体:
以有熟悉文化交流业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的科技公司为主体,结合具有文化传播业务的单位,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1:三维(3D)影像数据处理前沿技术应用研究
研究内容:
研究三维影像数据获取、建模、呈现和立体成像技术在动漫、影视制作和播出领域的应用,分析三维影像处理技术的应用前景与发展趋势,提出动漫、影视制作和传播领域应用三维影像技术的基本架构和应用模型,设计具有推广价值的示范性三维影像数据处理系统
重点研究领域:
1、三维影像前沿技术应用及其发展趋势研究
2、三维动画或游戏制作流程优化技术
3、高精度(彩色)三维数据获取与建模处理技术应用
4、网络环境下的三维影像数据传输与快速呈现技术应用
5、立体影像呈现技术在移动终端(手机、iPad等)、电视、计算机终端以及报刊、书籍等平面媒体上的应用
实施主体:
以动画、影视制作机构和企业为主体,会同国内外在三维影像处理技术方面有创新实力的单位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2:快速创意可视化工具与体感技术集成研究及示范
研究内容:
以降低中小团队进入门槛,提高国产动漫游戏原创能力为目的,以国内对快速创意可视化工具及体感技术的研究为基础,研究技术集成方法,解决支持体感技术的内容创作工具严重缺乏的问题,开发出支持体感体验的快速内容开发工具,在其基础上建立示范性应用,在文化企事业单位中进行技术推广,推出更多的健康数字化文化产品。
重点研究领域:
1、支持体感数据驱动的开放图形引擎;
2、面向数字内容创作的创意可视化工具;
3、低成本的体感输入终端集成;
4、支持体感的数字文化产品创作;
5、示范产品的推广与应用。
实施主体:
以科研机构为主体,会同动漫游戏内容创作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数字文化企业承担该项目。

题目13:基于绿色光源的舞台功能灯具研发与示范应用
研究内容:
结合舞台表演对灯光的需求,研究开发基于绿色光源的新型舞台功能灯具,进行相关灯光效果测试,进行相关电磁兼容、发热、噪声、安全等技术测试与技术指标研究,重点解决主流LED舞台灯具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与技术指标统一等问题,推动舞台灯光制造业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重点研究领域:
1、主流LED舞台灯具灯光效果研究与示范;
2、主流LED舞台灯具电磁兼容研究与测试;
3、主流LED舞台灯具热功率耗散研究与测试;
4、主流LED舞台灯具环境噪声排放研究与测试;
5、主流LED舞台灯具技术指标体系与标准化研究;
6、大功率高亮度LED舞台功能灯具热耗散总体解决方案及系统集成技术研究。
实施主体:
以舞台灯光制造业为主体,会同熟悉灯光技术的高校、科研机构、专业科技公司共同承担该项目。

题目14: 中国古代青铜器铸造工艺及展示研究
研究内容:
针对我国有代表性的青铜器,开展其历史背景和流传经过的调查,总结与其相关的研究成果。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研究其化学成分、内部结构、铸造工艺。采用三维激光扫描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古代青铜器的信息留存、制作工艺传播展示的方式与途径。为充分揭示古代青铜器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提供科学依据。
重点研究领域:
1、 总结我国国宝级青铜器的历史背景、流传经过和相
关研究成果。
2、 研究青铜器的内部结构和冶金铸造制作工艺。
3、 科学揭示古代青铜器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4、采用三维激光扫描建模、信息技术和数字媒体等技术,探索古代青铜器及其制作工艺的传播展示技术与方法。
实施主体:博物馆与相关技术部门联合承担该项目。



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 "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浙江省内河“四自”航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内河“四自”航道(以下简称“四自”航道)的管理,维护“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自”航道是指按“自行贷款、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要求进行建设、改造的内河航道。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的内河航道称政府还贷航道,国内外经济组织受让政府还贷航道收费权投资建设的内河航道称经营性航道。

第三条 内河航道沿线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内河航运业的建设和发展。航道建设应当坚持以非收费航道为主,适当发展“四自”航道。

第四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四自”航道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四自”航道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贷款建设、收费还贷”的原则,收取的船舶通行费应首先用于收费航道建设项目的还贷。投资者合法经营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航道的经营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船舶通行费。

第二章 实施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四自”航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水路发展规划;其规模和筹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资本金比例在35%以上:

(一)矿区航道长度超过5公里,建设等级在六级以上;

(二)支线航道长度超过10公里,建设等级在五级以上;

(三)干线航道长度超过20公里,建设等级在四级以上。

第七条 要求列入“四自”航道项目的,其工程规模、实施方案、筹资方案及收费方案由所属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项目建议书及收费方案(收费标准、年限、方式)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的“四自”航道,视同项目立项,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四自”航道项目须在通过交工验收并经省交通厅、物价局审核,省政府同意后,方可收取船舶通行费。当投资规模与项目建议书的估算相差20%以上时,应按原审批程序调整收费方案。

第三章 建设和养护

第九条 “四自”航道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提倡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十条 “四自”航道的养护应纳入全省航道养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工程交工验收后,航道部分交所在辖区航管部门维护,国、省、县道公路跨航桥梁交所在辖区公路管理部门接养,乡以下公路跨航桥梁交所在乡(镇)接养。

航道维护和接养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航道进行养护,保证达到设计通航标准。由项目业主承担50%的养护费用,并在项目业主与航管部门签订的航道养护管理协议书中明确。

第十一条 “四自”航道航政工作由所在航区航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四自”航道的收费标准及年限,应当根据航道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及交通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跨航桥梁已包括在“四自”公路工程中的,其投资不在“四自”航道中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政府还贷航道的收费期限应与还贷期相同。经营性航道的收费期限可适当延长,保证适度的投资回报。

“四自”航道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四自”航道的收费方式可根据实际条件选择源头收费、签证收费、船闸收费、不停航收费、停航收费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

收费方式的选择应尽可能避免因收费而引起航道通过能力降低,同时必须满足航行安全要求。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停航收费的收费站点。

第十五条 “四自”航道经营者应当在航道进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收费站点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收费站点的人员配置,应当与收费方式和船舶流量相适应。收费站点的运营费用在通行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收费站点收取船舶通行费之前,应向省交通厅申领由省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收费员证。

上岗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员证,做到持证收费。

第十八条 “四自”航道收费年限到期或政府还贷航道还贷结束时,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提出撤销收费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收费终止后,应及时撤销收费设施。

第五章 财务、票证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航道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第二十条 政府还贷航道的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资金通过经营“四自”航道获取的盈利应返回用于航道建设及养护。

第二十一条 政府还贷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非营利法人组织。

经营性航道由依法成立的水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负责或委托收费站点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收费站点的年终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源头收费、签证收费、船闸收费等代收方式的项目,“四自”航道经营者应向代收机构支付一定的代收费用,按月解交代收机构。代收费用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并适时调整。代收机构应向“四自”航道经营者开具相应的财务票据。

单独设立的收费站点的运营费用标准由省交通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四自”航道经营者收取船舶通行费,必须向航道使用者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收费票据。

政府还贷航道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标有“偿还贷款”字样。

经营性航道的收费票据,由市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通行费票据(含统缴收据)由省交通厅负责具体管理。

政府还贷航道及经营性航道中政府投资部分交纳的税费,可以实行先征后退。所得退款必须用于项目还贷。

第二十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可对通行船舶实行通行费统缴方式。

统缴方案由“四自”航道所属的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统缴的范围、对象、标准等须经省交通厅会省物价局审查同意。统缴方案由“四自”航道所在地政府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通行费管理机构负责通行费票证的领发、管理、核销工作。票管员按日核销,收费站点按月核销,收费站点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季核销,省交通厅按年核销。

第二十七条 各收费站点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通行费收支报表分别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第六章 收费权的转让

第二十八条 转让航道通行费收费权,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协议。

第二十九条 转让收费权的航道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交通厅批准。

第三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四自”航道项目进行回购、赎买和参股。

第三十一条 转让政府还贷航道收费权,应按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评估,涉及调整收费年限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干线航道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入部分产生的转让收费权收入必须纳入全省港航规费。该部分转让收入除用于偿还贷款、收回投资的部分外,其余款项必须用于省内航道建设与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四自”航道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管理和收取通行费、转让收费权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四自”航道经营管理者擅自“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收缴多收款项;情节严重的,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收回其航道收费权。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种船舶进入“四自”航道必须按规定付费。对拖欠或不缴付通行费的,“四自”航道经营者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收费站点、代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交通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责令其暂停收费,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