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满意地看到自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签订以来贸易的增长,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将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金额定为一亿五千万至二亿美元。
二、中国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印度进口的商品:
1.矿砂
铁矿砂 50—75万吨
2.农产品
(1)烟叶 1000吨
(2)紫胶 500吨
3.化工产品 800—1000万美元
(1)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品
(2)医药产品
(3)南药
(4)染料、颜料和油漆
4.机电产品 4000—6000万美元
(1)发电和输电设备
(2)矿山和建筑机械
(3)钢材及其制品
(4)钢丝绳
(5)泵和压缩机
(6)机械、仪器和工具
(7)电子原件
5.胶合板 600—700万美元
6.珠宝及已经加工的钻石 100—150万美元
7.其他 1000—120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印度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1.生丝及丝纱 2500—3300万美元
2.农产品和土特产品 1300—1600万美元
(1)杂豆
(2)食用油
(3)松香、香料及土特产品
3.五金矿产品 1250—1750万美元
(1)煤炭
(2)水银、锑
(3)其他矿产品
4.化工产品和石油产品 800—1000万美元
(1)化工原料
(2)染料
(3)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
5.淡水养珠 150—200万美元
6.机电产品 800—1150万美元
(1)工具
(2)电站设备
(3)石油钻井设备
7.医药原料 250—400万美元
8.其他 450—60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印度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四、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将视两国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可能进行洽谈的结果而定。一俟交易达成,缔约双方应作一切努力保证所签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各自的贸易组织和商人探讨通过各种贸易和合作方式促进双边贸易的可能性。缔约双方还同意上述商品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商品交易并无限制之意,还将鼓励两国间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就其他商品达成交易,以便实现所确定的贸易指标。
六、本议定书被认为已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缔约双方同意,按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各项合同,即使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执行,直到有关的合同期满为止。
七、尽管本议定书已规定上述各款内容,但所列商品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依照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条例而定。
兹证明本协定签字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务部秘书
吕学俭 普利姆·库玛尔
(签字) (签字)
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2]52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临时占道摊点,加强市容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占用道路、广场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性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道路、广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按照市、区两级市容环卫事权划分规定,市市容部门负责市区15条主要道路和环城路的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区(含开发区)市容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管范围外其它道路的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占道摊点本着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影响群众生活、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定点布局。市管范围内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管范围内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区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征得市市容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要路段和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经营性占道;一般路段和区域严格控制经营性占道的数量;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相对集中设置摊点,实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临时占道摊点优先安排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
第七条 对现有的经营性占道摊点进行逐一审核,符合本办法的可以保留,纳入统一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的限期取缔。
第八条 经营性临时占道只收取环境卫生服务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向占道经营者收取摊位管理费。
第九条 市、区市容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严格管理,根据需要招聘临时协管员,同时聘请专门的清扫保洁队伍(人员),负责全过程的卫生清扫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和全过程监控。招聘临时协管员和清扫保洁人员应优先聘用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条 临时占道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二) 按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
(三) 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卫生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实行垃圾袋装,从事餐饮经营的还必须自备泔水桶,使用清洁燃料;
(四) 确保用电、用火等安全;
(五) 不得损坏道路、下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六) 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摊点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临时占道摊点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