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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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广东、广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内蒙古、河北、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为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烟叶种植收购过程控制能力,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做到以合同为主线组织烟叶种植收购工作,确保烟叶国家计划落实和烟叶生产规模稳定,现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是烟草公司与种植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合同。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依据、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合同签订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国家计划转发到各省级烟草公司。
1.省、地市、县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分解落实烟叶收购计划,安排指导性种植面积。
2.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在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国家计划和安排的指导性种植面积总量内,与符合条件的种烟农户户主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原则。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为合同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
1.农户申请。种烟农户需向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提出种烟申请,填写《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印制。
2.资格审核。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核实申请种烟农户的土地条件、基础设施、技术水平及往年合同履约率等基本情况,建立种烟农户基础信息档案。
3.签订合同。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种烟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烟叶收购数量、种植面积及种植株数。
4.建立档案。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将合同录入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内容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IC卡号、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收购数量、生产投入补贴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 合同格式、编码与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格式。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式样(见附件1、附件2),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组织印制本辖区合同。
第八条 合同编码。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编码规则,合同编码共15位,格式为:
(年度编码4位)+(省级编码2位)+(地市级编码2位)+(县级编码2位)+(流水号编码5位)。
省级编码号、地市级编码号、县级编码号执行《烟草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YC/T190--2005),年际间不变;流水号在县级烟草公司范围内统一编码,按签订合同的顺序从00001开始,上限为99999。
合同签订时要保证合同编码号的连续性。未签与错签的合同编码号要统一注销。
第九条 合同主要内容。
1.收购数量。根据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当年收购计划及种烟农户条件,确定每个种烟农户的烟叶收购数量(其中包括出口备货数量)。
2.指导性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按照约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单产水平确定。
3.种植品种。根据客户需求,从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资源中确定。
4.种烟地块所属基本烟田编号。根据基本烟田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基本烟田编码规则对烟田进行编号。
5.调制设施编号及其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烟叶基础设施编码规则对在用调制设施进行编号。
6.收购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及收购时间。约定种烟农户交售烟叶的烟叶工作站名称和交售时间。
7.收购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当年烟叶收购价格。
8.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批复,制订具体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地市级烟草公司根据省级烟草公司有关规定和本辖区烟叶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生产投入补贴兑现时间、兑现方式。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向乙方有偿(或无偿)供应烟叶生产物资;兑现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和收购价格,按合同收购烟叶;以现金方式、委托金融部门付款或电子结算方式支付乙方烟叶货款。
2.乙方责任:按技术方案要求使用烟叶生产物资;按技术方案要求进行农事操作;按技术指导进行烟叶分级;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级和数量向甲方出售烟叶,不跨站交售烟叶,不倒买倒卖烟叶,不转借合同或IC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如实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合同中要公布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要视后果适当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乙方不履行合同,要返还甲方提供的本年度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物资或资金。
4.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违约弃种,甲方将不再与之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 烟叶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严格逐级分解国家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安排。在合同签订之前,各级烟草公司必须逐级上报本单位分解国家计划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
1.合同约定的烟叶收购总量不得突破上级烟草公司分解到本辖区的国家计划。要根据种烟农户实际单产水平约定种植面积,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视考核结果对烟农给予差异化生产投入补贴。要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报上级烟草公司。
2.地市级和县级烟草公司要切实加强合同监管,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等手段,及时监控本辖区合同签订与执行质量,把加强合同监督检查作为行业内部管理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过程控制,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烟草专卖、整顿办、烟叶等部门要加强合同的监督,在育苗、移栽、收购等环节,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合同签订质量、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止无计划、超计划签订合同以及先种后签、多种少签、少种多签合同等现象。
4.合同签订时间。各产区合同签订必须在每年烟叶移栽开始前全面完成。
5.合同签订之前,地市级、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种烟农户充分协商沟通,确定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调整。
6.合同解除。如确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烟叶绝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收回种烟农户的合同文本,同时在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中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 生产管理。
1.以合同为主线,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实际单产水平引导种烟农户预留烟地;严格按合同向种烟农户供应种子和其他生产物资;严格按合同组织育苗、移栽,杜绝无合同、超合同移栽;烟地预留、种子等物资采购供应以及育苗、移栽等基础数据要逐级上报。
2. 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切实加强烟叶生产过程控制能力建设,加强辖区内烟叶生产过程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收购管理。
1.推行烟叶收购预检制,按合同进行预检,未经预检的烟叶不予收购。
2.严格按合同收购,严禁超计划、无合同收购烟叶。确因丰产造成烟叶产量超出当年收购计划的,要推迟到下年度1月1日后收购并抵减下年度计划。
3.按照工作流程组织好烟叶收购工作。产区各级烟草公司要加强烟叶收购过程监管,通过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监控本辖区烟叶收购量与国家收购计划完成进度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在合同签订和烟叶收购结束后,烟叶工作站张榜公布所有种烟农户合同约定面积、约定收购量以及实际交售数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凡出现以下问题的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纪律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分解计划;没有分解国家计划的正式文件。
2.超出国家计划签订合同;签订虚假合同;强迫农民签订合同。
3.没有建立合同管理档案,或合同管理档案内容虚假;没有建立烟叶生产各环节的检查制度和考核档案。
4.因工作不得力造成超计划移栽、无计划移栽、超合同移栽、无合同移栽。
5.超计划收购烟叶、无计划收购烟叶、超合同收购烟叶、无合同收购烟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的说明
2.《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



附件1:

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的说明

一、《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由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组织统一印制。
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骑马订方式立折装订,文本底宽9cm×边高12cm,封面、封底绿色。
三、合同编码号、甲方单位名称、补充条款、生产投入补贴政策、收购价格,直接印制在合同中。
四、乙方所在省、市、县、乡、村名,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IC卡号,要约中各项内容,甲乙双方签名、签名日期,在签订合同时填写。
五、《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甲方如是地市级烟草公司,则在合同文本第四部分“违约责任”第一条中,注明省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甲方如是地市级烟草公司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则注明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举报电话。
六、各单位在《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说明”部分中,第四条要印明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类型。
附件2: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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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99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常务委员会先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和初审意见报告,再进行审议。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说明,在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然后进行表决;如果法规草案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经过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仍有分歧意见的,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再作修改,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第三次审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5〕10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按规定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为政府部门办理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 公职律师的执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遵守律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会员费,参加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和研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国家公务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五)所在部门同意。
  第七条 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部门介绍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四)申请人所在部门证实其身份及品行良好的证明;
  (五)申请人所在部门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六)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七)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相关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其他可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收集、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任职满一年后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兼职从事法律服务;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职责范围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办理本部门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所在部门出具有关函件、证明材料,并建立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中心征得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同意后指派。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出具办案相关手续,建立业务档案,并对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中心应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办案质量优秀的公职律师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的情况,并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参加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在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因调动到本市其他具备执业条件的部门工作,应当在接到调动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公职律师因工作变动到本市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变动手续后一个月内向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执业的报告,同时上交其公职律师执业证;公职律师因工作变动到本市以外的其它单位,应在工作变动时向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在办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或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报请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证,并建议其所在部门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公职律师有关执业活动的投诉,由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