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45:31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敬大力所作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0号)(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20 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70号令),经核准,以下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 & LO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李均雄(Eddie Lee Kwan Hu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3办公楼509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
传真:(010)85181595
网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2.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 & LAU SOLICITORS & NOTARIES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
传真:(010)65229937



3.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 CHAN&CO.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65227069
传真:(010)65226967



4.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京伦饭店401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3342365002266-4011
传真:(010)65033423
网址:www.wktoco.com
E-mail:mail@wktoco.com



5.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冯倩愉(Grace FUNG)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521-4
传真:(010)85181520
网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 STOKES&MASTER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 Terence Tung Kwong 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
传真:(010)65052225
网址:www.jsm-law.com
E-mail:jsmbeijing@jsm-law.com



7.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 Wing 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
传真:(010)85182339
网址:www.deaconslaw.com
E-mail:beijing@deaconslaw.com



8.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 Chiang & Partners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 Yee 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6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大楼715室
电话:(010)83915501
传真:(010)83915161
网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 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10. 严建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NIE BEIJING OFFICE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7号



二、上海代表处
11.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 T.K.CHEUNG.YAP & CO.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 KEE WAI FRAN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
传真:(021)63850323
邮箱:vtkcpso @ uninet.com.cn



12.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 K H WONG,KENNEDY Y H WONG & CO.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62898248
传真:(021)62898248
E-mail:info@pwkwco.com.cn



13.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 LEONG & MAN SOLICITORS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梁廷锵(PATRICK 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
传真:(021)64330283



14.林文杉杨洪均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 LAM,YAM&PE.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 MAN 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62718258
传真:(021)62718256
E-mail:lampshanghai @shiuol.cn.net
15.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 STOKES & MASTER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何观乐(HO KUN 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2504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
传真:(021)6288013162880132
网址:www.jsm.com.hk
E-mail:jsm@jsmshanghai.com



16.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 VHAN & Co.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 Ribeiro)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3第2-003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室
电话:(021)63879222
传真:(021)63879111



17.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 Lam Kwong,larry)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9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111号8003室
电话:(021)58398377



18.王培芬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NGELA WANG & CO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王培芬(WANG POEY FOON, ANGELA)
原批准日期:2003年5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3第1-0001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37楼3708室
电话:(021)62679773
传真:(021)62723877



19. 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OFFICE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20.李陈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LEE CHAN CHENG SILICITORS & NOTARIES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证许可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30号



三、广州代表处
21.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CALLANT Y.T.HO&CO.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 KEI 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
传真:(020)83765692
E-mail:gythogz @ public. Guangzhou.gd.cn



22.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 & SHUN SOLICITOR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吴少鹏(NG SIU 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
传真:(020)87604340
E-mail:ngshumgz@21cn.com



23.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 Y Y FUNG&CO.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何继昌(HO KAI 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
传真:(020)83311135
E-mail:dyyfgz@21cn.com



24.的近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EACON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徐耀生(ZEE YIU SANG DAVID)
原批准日期:1992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8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21楼2108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785678
传真:(020)87770488
E-mail:Gugngzhou@deaconslaw.com



25.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LO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何米高(MICHAEL HENRY HODDINOTT)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9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2-366号广州好世界广场2809室
邮编:510060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83119
E-mail:gloria@gzoshl.com.hk



26.简松年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TONY KAN &Co. SOLICITORS &NOTARIE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许次钧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15C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833
传真:(020)83311456
E-mail:kantony@21cn.com



27.劳洁仪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Y.LO & CO. SOLICITOR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李文邦(LI MAN PONG)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1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世界贸易中心南塔704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693246
传真:(020)87757988
E-mail:kylos 704@163.com



28.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VENSON,WONG & CO.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劳恒晃(Lo Hang Fo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6月19日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3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233号中信广场1704室
邮编:510613
电话:(020)87521228
传真:(020)87521268
E-mail:general@sw-prc.com



29.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ROBERTSONS GUANGZHOU OFFICE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5号
首席代表:李伟民(MAURICE LEE)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E
邮编:510620
电话:(020)38795260
传真:(020)38795468
E-mail:kevin_wong@robertsonshk.com



四、深圳代表处
30.希仕廷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HASTING & CO.SHENZHEN OFFICE
首席代表:江润红(KONG YUEN HOO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2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3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11楼
邮编:518000
电话:(0755)2175288
传真:(0755)2175168



31.简松年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TONY KAN & CO. SHENZHEN OFFICE
首席代表:简松年(Tony Ka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5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17楼1713室
邮编:518033
电话:(0755)83292323
传真:(0755)83292383
E-mail:kantony@21cn.com



五、天津代表处
32.简家骢律师事务所天津代表处
FREDKAN TIANJING OFFICE
首席代表:简家骢(Fred K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1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4号
地址:天津市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7楼701室
邮编:300050
电话:(022)23139761/2
传真:(022)23139763



六、福州代表处
33.卓黄纪律师事务所福州代表处
MICHAEL CHEUK,WONG&KEE FUZHOU OFFICE
首席代表:纪华士(KEE WahSze)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5号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15层F单元
邮编:350001
电话:(0591)7612393
传真:(0591)7612181
网址:mcwk @ 163.net



七、成都代表处
34.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成都代表处
P.C.WOO&Co.CHENGDU OFFICE
首席代表:郑慕智(ChengMoChi,Moses)
核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许可证号:港1-03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7楼K座
电话:(028)86528737
传真:86528095
网址:www.pcwoo.com
E-mail:chengdu@pcwoo.com.hk



八、西安代表处
35.薛冯邝岑律师事务所西安代表处
SIT,FFUNG,KWONG&SHUM XI'AN OFFICE
首席代表:陈维良(CHAN,WAILEUNG)
核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许可证号:港1-032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30号中大国际大厦616室
邮编:710002
电话:(029)7203203
传真:(029)7203033
网址:www.sfks.com.hk
E-mail:sfks@sfks-xian.com



二〇〇三年十月八日



2011年4月,笔者接到江苏省句容市吴女士的法律咨询电话,吴女士诉称自己父亲的房屋,在xx镇政府实施的拆迁过程中,未经签订协议、未经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被拆毁,据吴女士陈述,该案已经经当地派出所调查处理,派出所调查结果为“误拆”,不属刑事案件。
笔者属于一名从事拆迁领域的律师,在接到此电话前,笔者曾陆续收到来自江苏、福建等各个省份的当事人来电咨询,反映自己的房屋被“误拆”, 从2010年—2011年笔者接到关于“误拆”现象咨询电话约为20次左右。而根据媒体报道:重庆江北区章先生、福建莆田翁先生、云南昆明普女士、山东刘先生和两位邻居、河北张家口市蒙女士等等均曾遭遇过“误拆”事件,笔者查询到2009年—2011年7月媒体报道的“误拆”事件有69起。
据笔者分析,由于城市范围内土地资源的稀缺,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和各类开发主要涉及的拆迁区域集中在郊区,而这些范围内的居民大多属于文化水平较低和维权意识相对淡薄的农民,事件发生后寻求媒体帮助的并不多,故经媒体报道的事件只占此类事件的一小部分。
在国的房屋拆迁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政府主导,动员拆迁户、沟通协商拆迁补偿等一系列行为均由地方政府来组织实施。为何在政府组织和实施的拆迁过程中会频频发生“误拆”事件?仅仅媒体书面报道的就可以查到69例,不禁让人不寒而栗,而对于“失误”的概率亦感觉不可思议。此外在媒体以及笔者法律咨询中谈到的“误拆事件”,被误拆者有一共同特征即全部是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这一点是“误拆”最明显、最根本的特征。
一、关于“误拆”真实性的探析。
为探析这类“误拆”事件的真实性,我们不妨结合这些误拆案例来加以分析,以吴女士的父亲的房屋为例。
案情回放:案件事实为因句容市xx镇人民政府实施xxxxx道路工程,吴先生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内,在2010年xx镇政府与吴先生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补偿协议,之后吴先生由于身体不好到县城里的女儿家即吴女士家住下在附近医院看病,在2010年11月8日突然有人告知吴先生,家里的房子在凌晨被人拆掉了,吴先生的女儿赶到现场,果然吴先生的房屋已经变成一片废墟。后吴先生的女婿向公安局报案,xx镇派出所经询问受害人以及施工单位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并作调查笔录,后派出所称:房子是施工单位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的一个员工“误拆”掉的,这不属于刑事案件。吴先生听到这个消息气的差点晕倒,明明是半夜三更偷拆的,怎么变成了误拆?这么大的房子怎么会误拆掉呢?
深入调查:经过调查取证,笔者看到了xx镇派出所调查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在这份笔录上,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的陈述内容为“在2010年11月8日早上七点半左右我到公司上班。我公司的施工队长XXX向我反应2010年11月8日凌晨二点多钟将XX村一家的房子拆错掉了,然然后我就问这是谁拆的。施工队xxx讲是一操作工用装载机拆的,但是不知道是哪个人走掉了,房子是误拆掉的。但是损失由我们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来承担。情况就是这样的。”
笔者经过分析认为,从该份笔录来看公安机关的询问结果至少存在三个问题:从时间上来讲,凌晨两点属于休息时间,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休息时间自己起床加班“误拆”掉吴先生的房屋不合乎逻辑;而作为用人单位,自己的一个员工走掉了,竟然不知道这个人是谁,显然是在说谎;笔者调查现场时,据吴女士陈述,房子在被拆掉时,周边的房子均已全部拆完,只剩下吴先生一家,在周围没有任何要拆迁的建筑物的情况下,如果是误拆,那么这个人本来打算要拆掉的对象是什么? 显然亦不合乎逻辑。
据吴先生的侄子(民间维权人士)调查,房屋被拆毁后,吴先生的侄子打电话要求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的经理要求一同到派出所处理事情,当吴先生的侄子质问道到“11月8日凌晨拆那个(吴先生)房子是不是你们决定的”,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经理xxx诉说道“这个都是政府事”,之后谈话中xxx说道“他(政府)不讲哪个敢动啊,他(政府)不讲是不好动的”“都是政府的事”,此后谈话中吴先生的侄子说道政府称全是江苏xx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的责任,xxx生气的说“他们(政府)是瞎扯!”。
对于房屋是否是政府安排偷拆,还是误拆的,笔者不宜在此文作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句容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对于本案的调查结果,很难让人信服。
笔者认为不论是吴先生,还是在媒体以及法律咨询中谈到的其他“误拆事件”,者有一共同特征,即全部是没有达成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由此可以说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所误拆的基本上都是列入拆迁范围的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户”,这一奇怪的现象不禁让人不得不质疑“失误”的真实性,而房屋被“误拆”后,地方政府、开发商的所给的理由亦难以让人相信。
云南网报道,被拆迁户叶女士没达成拆迁协议,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房屋被拆毁,而地方政府拆迁负责人周先生给与的理由为:一位拆迁指挥的负责人指挥失误。
《京华时报》报道:某农民工子弟幼儿园在未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业主毫不知情房屋被拆,地方政府负责拆迁人员给予的理由为:拆迁工作人员不知道该幼儿园未达成拆迁协议,故一并拆除了。
《江南时报》报道:南京市民张海山房屋被误拆,拆迁单位给予理由为:因为张海山的房子多次被窃,屋内已被洗劫一空,门窗都已不在了,所以工人误认为这户已搬家,造成误拆。
除此之外,认错房屋、疲劳过度、疏忽等很多说法都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误拆”公民房屋的理由。这些荒诞的理由只要我们不是弱智,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破绽,而专业负责侦办刑事调查的公安机关却对于这类理由绝大部分予以采纳,直到今日“误拆”现象层出不断,而被警方侦查出属于“偷拆”没有一例。但是对于“误拆”的理由,无论是被拆迁户还是其他人员均强烈质疑。
《阳城晚报》在《误拆把戏》评论道“强拆涉嫌违法,后果严重的甚至涉嫌犯罪,误拆却只是工作中的“小失误”,面对舆论好交代,对当事人以批评教育为主,大不了写写检讨,顶天了也只不过是有高官出来“怒斥”,两者政治成本判若云泥。有了成功“误拆”的济南经验,各地恐将纷纷效尤矣。”
中国经济网报道:“误拆”竟成了对付“钉子户”的绝妙办法?
《长江网》报道:对于“误拆”一类的说法,国内民生观察工作室负责人刘飞跃表示,所谓的误拆,不能说是误拆,是故意的行为,这是强制和野蛮拆迁当中的一个现象,是拆迁方玩弄的一个手法,这比强制、暴力拆迁更恶劣。
显而易见,社会各阶层对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所称的“误拆”不予认可,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拆迁领域律师认为:1、所谓的“误拆”拆掉的房屋均是拆迁单位千方百计想要拆除的房屋,拆迁单位存在偷拆房屋的故意;2、房屋作为一种固定的财产无论是其体积还是价值,都不可能成为被“认错”“拆错”的对象;3、误拆事件发生如此之多,而误拆事件拆错的对象没有一例属于拆迁用地范围之外的房屋即拆迁红线周边的房屋,说明拆迁单位并不是“误拆”事件中那样疏忽大意;4、从以上案例拆迁单位给予的“误拆”的理由来看严重违背社会常理,不合乎逻辑。
二、关于误拆现象根源的探析。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注:2011年1月22日失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律条件的前提下,如果被拆迁人无理拒绝政府实施的拆迁行为,可以通过下达行政裁决、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决定等法律程序处理,在法律文件生效后则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既然有法定程序来保障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为何还会频频发生“误拆”,而不肯通过合法的强制程序来拆迁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
1、由于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财政,部分项目没有办理拆迁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违法,无法启动合法程序。
据悉,不少地方为招商引资、追求政绩、扩大财政收入大搞土地财政,正常来讲一个县级行政区一年的用地指标一般在五百亩左右,而实际上很多县级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用地需求远远超过用地指标,所以为使用土地不少地方用地呈报和审批存在违法,更有甚者连征地拆迁的审批手续不存在的情况便开始实施拆迁,这些违法项目不仅仅是地方房地产开发,甚至某些国家重点项目如修建铁路、公路工程都存在非法拆迁。
此外由于开发用地的郊区居多,而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集体土地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将其转为国有,部分地方由于不符合征地呈报条件采取了非法征地的方式。
由于审批违法或者非法的情形,很多项目由于不具备通过司法、行政等法律程序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故无法启动合法的强制执行程序。
2、非法强拆将承担刑事责任,为规避刑罚,制造“误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若不经过合法程序故意强拆房屋,将涉嫌犯罪,对于刑法的严厉处理,任何人不敢轻易触犯,但是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财物损失,并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为了躲避严厉的刑事处罚,很多拆迁单位利用“失误”“过失”等理由,拆毁公民房屋,这样即达到了目的又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顶多是赔点钱而已。
3、由于司法机关对于“误拆”事件,从不深入调查,导致实施“误拆”的单位有恃无恐。
拆迁,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名词,它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以说绝大多数的拆迁都是由政府来动员、实施。由于牵涉政府,公安部门接到群众关于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存在的暴力、野蛮的行为的举报,一般不会予以回应,就是肯到现场调查也很少深入调查、公正办理。
所以实施“误拆”的人,由于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地方政府的保护故有恃无恐,而如果被拆迁人追究民事、行政责任,则需要漫长的法律程序,而且开发商往往财力雄厚,根本不在乎赔偿的数额。加之司法程序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人民法院未必会立案受理或者依法审判,故被拆迁人一旦房屋被拆毁,将很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地方保护、土地财政、司法不公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了“误拆”事件的泛滥,也使“误拆”成为对付“被拆迁户”的绝招。
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监督司法机关的体制。
笔者以为,我国各地方违法拆迁显现频频发生其根源是,由于地方保护的干涉,违法行为发生后几乎不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很多被拆迁人多次寻求警方以及其他司法、监督机关的帮助都得不到解决,这属于“误拆”现象愈演愈烈的关键所在。
目前违法拆迁如火如荼,由于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相当激烈,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中央纪委、监察部从2010年到2011年一年时间连续下达四次紧急通知,而且2011年1月22日改革拆迁法律,出台新拆迁法。据悉,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问题,不久将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但是新拆迁法出台后,拆迁中存在的“误拆”现象和其他违法现象并没有得到较大的改善,原因何在?
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各类违法现象均有相对应的规定,可以说不管是新拆迁法还是旧拆迁法,只要能够完全按照其执行,就足够了,就完全可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问题的关键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以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体制,再完善的法律也只能相当于给老百姓打“白条”。笔者认为,依法治国重点在于治理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
1、必须修改对拆迁案件的信访属地管辖原则。
绝大多数被拆迁人,在房屋“误拆”以后,选择上访,而不远万里来到首都北京,国家信访局能作的仅仅是开一张信函“回当地解决处理”,而拆迁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其他信访案件仅仅是针对某个人、某个部门,而拆迁用地往往是地方政府全力推进的,拆迁项目的推进都是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共同的行为。如:各地拆迁中,往往由区县委、区县级政府成立指挥部,区县政府领导任总指挥,抽调各部门领导担任成员,即使不成立指挥部,拆迁用地也是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甚至某些拆迁项目,不仅仅是县级政府主导,连市级政府都是非常支持的。在这种客观环境下,由地方政府自己来处理违法拆迁事件,简直是“与虎谋皮”,所以在市县政府信访局,违法拆迁的问题是不可能解决的。
故为解决拆迁这类敏感、阻力大的案件,必须将改革信访管辖,即将拆迁中涉及的违法问题重大问题应提升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如省级政府信访结果不服,可以向国家信访局申请复核,而国家信访局应当加大对于地方信访案件的人力、物力等各方面的投入。
此外建立异地管辖也是可行的制度,但是异地选择至少应该不属于同一个地级市。
2、针对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应加强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
“误拆”现象之所以如此严重,拆迁单位固然难逃其咎,但笔者以为关键问题在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可以试想一下如果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人监管,仅仅受到道德和舆论这些不可执行的因素的约束,是多么的可怕,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多少人能够恪守道德的底线?相反如果司法机关有案必查、从不姑息,又有谁敢以身试刑法吗?在笔者接触的“误拆”事件中,几乎没有一起经过警方的深入细致调查;《刑法》的保护对于被拆迁户来讲相当于一纸“白条”;不仅如此,在个别地方甚至连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有关拆迁的行政案件。
按照目前的法律,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可向法院起诉,但是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我们能向谁起诉?笔者认为由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导致“误拆”事件频繁发生;而由于缺乏对司法机关有效的监督制度,司法机关不作为无人问津,如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故治理违法拆迁的关键在于监督司法机关。
虽然人民代表大会是司法机关的监督部门,但是人大的监督不像法院审判或者行政复议那样,能够作出有效的、直接处理问题的判决、决定,对于这类地方保护严重的事件,光靠人大监督还远远不够。笔者认为针对以上现象应建立由上级司法机关管辖的针对司法不作为的裁决制度:即建立一个由上级司法机关针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有案不办、压案不查等行为,通过听证、开庭等方式进行审理,由裁决机关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意见进行裁决,裁决之后下级司法机关必须执行。针对上级司法机关袒护下级,不肯做出裁决的应当规定,可以向上上级司法机关裁决,以此类推,而诉至最高级别的机关时,必须作出处理决定,以此成立一个真正的行之有效的、有别于人大监督的有法律程序保的障刚性监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落实到实处。
此外,笔者认为除健全司法机关的监督外,通过适当的方式让当事人有能够了解事实真相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民间司法机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予以加强,要求各单位、个人从以前的可以配合、改为应当配合,这样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调查真相,其他监督力量如记者,如果也可以享有对所承办事件调查取证的权利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一方面对拆迁单位是一种约束,而且有效避免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促进司法监督体系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