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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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13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现将《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有关情况,为推进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指导基层服务,为社会和群众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客观反映的工作要求,做到全声、准确、及时、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政府办公室要设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都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依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络和各项工作机制;

(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和编辑、传递、反馈等工作;

(四)负责政务信息引导工作,定期发布信息报送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五)适时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六)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适时进行培训。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息直报点。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政务信息员组成。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在政府机关内部或其他单位选聘。各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基层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选聘信息员。专兼职政务信息员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并报上级备案。特聘政务信息员由所在单位和聘任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为主。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及市场经济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具有一定的超前思维能力、准确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具备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关注经济运行情况,反映经济调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关注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情况,反映市场监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围绕社会管理工作,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和问题。

(四)关注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反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提供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建议。

(二)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反映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专家学者的建议。

(三)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反映政府依法行政情况,为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法制政府服务。

(一)围绕法制建设,反映政府立法情况。

(二)围绕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反映行政决策情况。

(三)围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反映行政执法情况。

(四)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反映政府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五)围绕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反映行政监督情况。

(六)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跟踪反映相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七)围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反映政府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情况。

(八)围绕政府管理机制创新,反映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九)围绕规范政府权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反映建设责任政府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凡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协调、服务行为相关的各类信息,均属政务信息工作的采集范围,信息人员可从网络、传媒、文件,材料中采集信息,或从调查研究中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编写。对采集的原始材料要进行筛选,加工,做到事实准确,主题鲜明,文字精练。



第十四条 信息核签。凡向上级报送的信息,须经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管领导审签,重大情况要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信息传递,按照各类信息的内容,确定分送范围,及时快捷传送。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及时转办领导批示,跟踪落实并反馈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不断深化政务信息的服务层次和质量。



第十七条 信息归档。信息刊物在分送领导参阅和报送上级的同时,要保留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二)根据上级提出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报送信息,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报送信息主要依靠电子网络传输,暂时没有联网的,采取传真和电话报送,特殊情况可派人专送。

(四)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采用通报制度

(一)上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向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直报点,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通报上季度信息采用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利用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和其他形式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陇南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所办刊物等多种渠道分层次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信息直报点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市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各级信息直报点要确定专人负责。

(三)信息直报点实行分级管理。

(四)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乡镇政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信息直报点。

(五)市政府办公室对设立的信息直报点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六)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的管理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一)政务信息网络由各级政府的纵向网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单位的横向网络以及驻外机构、新闻单位、信息直报点的延伸网络组成。

(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巩固并拓展政务信息网络,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培训对象是全市专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

(二)政务信息员培训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

(三)政务信息员队伍的培训以组织调训、自主选学、脱产集训、在职自学、出外考察学习、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

(四)政务信息员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分类排名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直报点和优秀信息员,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要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确定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指定具体负责人,保障工作经费,改善信息工作手段,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县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部门、单位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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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66年6月10日)
  根据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支付协定”第九条,两国政府同意两国一九六六年的商品交换将依据“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六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上述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十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注: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六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康 矛 召            塞 伊 契 奇
    (签字)              (签字)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基金收支的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政府性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金和民间基金。
(一)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养路费(拖拉机、摩托车)、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彩票公益金主要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
  (四)民间基金主要包括:教育基金、慈善创始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希望工程捐款等。
  第三条 基金收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并实行分类管理,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依据法定职责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性基金及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基金征收部门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当年度10月前分别按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分管副市长初审后,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基金年度总预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市人大通过后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需调整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社会统筹建立的各类社保基金的收支预算经市社保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并报上级财政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收支预算经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同时报备市财政局。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的预算管理比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及时进行数据统计。
  
第二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彩票公益金,原则上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人民银行规定开设专户,并向市财政局报备,实行与市财政局定期对帐制度。
  第十条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在银行开设收入过渡户。按规定需开设收入过渡户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定期与市财政局对账并做好分户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免征政府偿债风险准备金。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的利息收入统一缴入国库,其他各类基金的利息收入分别计入各项基金。
  第十三条 基金征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
  (一)政府性基金由征收单位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通过银行缴入市非税财政专户,并严格实行票款同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月汇总缴入国库。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开设《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并按票款同步原则通过银行直接汇缴至市财政专户。
  (三)彩票公益金开设《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按票款同步原则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征收部门设立基金支出专户(政府性基金除外),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基金支出专户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市财政对基金支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基金征管部门应每月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收支月报。
  (一)政府性基金的使用由基金征收单位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归口的业务处室审批后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拨付。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支出,属财政专户管理的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于每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每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基金征收部门的支出专户。属非财政专户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严格审拨程序,资金拨付实行内部联审联签制度。
  
第三节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征收部门要及时编制基金决算经上级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必须纳入部门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基金决算编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或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督促基金征管部门及时编制并上交基金预决算报表和基金收支月报表,与基金征收部门对账核实收、支、存情况,并按规定审拨资金和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民间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间基金应当完善基金会治理结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收、支预算(包括募得资产总额、拟开展的公益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民间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在银行开设专户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按规定填制相应的《湖南省捐赠专用收据》、《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并将所收款项按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缴存到财政备案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民间基金的支出由征收单位编制基金项目使用方案报基金会审定。单位填制用款计划表,属财政专户管理的,基金会审批后,由财政对口业务处室(机构)拨付。非财政专户管理的,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年末终了,财务决算情况应当进行年报审计,基金会应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年度工作检查,并将年检后的工作报告在上级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和在指定的场所内公示(包括基金使用项目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活动及主要资助者的评价意见,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表和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召开主要捐赠人大会报告相关情况,接受捐赠人的查询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基金征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收支年报,市财政局应建立基金分类数据库,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支出纳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民政、社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责,加强基金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对各基金征管单位的基金征收及使用情况实行年度综合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