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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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政府工作的目标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转变职能、真抓实干,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强市兴县富民而团结奋斗。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特殊情况,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参加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监察局、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要坚决克服部门利益,不得因部门利益而降低办事效率,影响发展环境,更不得因部门利益而影响全局。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坚持突出抓发展,重点抓项目,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狠抓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十九、每年《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一周内,由市政府办公厅制定《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方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界监督,形成一套完备的责任体系,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全市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和法制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操作;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三、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严格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廉政风险防范若干规定》,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跟踪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六、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规范性文件。拟订和修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在印发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凡涉及法律法规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九、严格执行工作不落实责任记录备案制度。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交办事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记录备案。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会议出勤记录备案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需报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协的重要建议案;
(五)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制定和下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对有关人员的任免、奖惩等事宜;
(九)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工作;
(十)审议需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会议,并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出访、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需向市政府写出请假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四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沟通情况,研究、协调市政府有关工作落实事宜。
市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四十八、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市长按照分工召开,紧急、重要事项,由市长直接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报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提出,报分管副市长确定;特殊情况,由秘书长审核提出,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上会议题必须事先协调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上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并需要报道的,应及时予以报道。新闻稿件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可报请市长审定。
五十二、严格会议保密制度。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一律不准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时,以会议纪要为准。
五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列席的,一般由秘书长按照分工统一安排,重要会议的列席副市长由市长确定。
五十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按照“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的原则,实行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审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级。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邀请分管副市长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五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打捆召开一揽子会,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原报文单位。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六十、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员任免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六十一、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内容属全面性、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阅审,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内容属行业性、业务性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阅审,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需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审核把关,根据内容情况,一般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六十二、经市政府决策会议原则通过,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分别经主管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分管相关业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阅审,由市长或其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六十三、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相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呈报受委托的市政府领导审签同意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正式文件。
六十四、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市政府办公厅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需经各方主要领导会签,并呈送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行政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部门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未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对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与市政府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应向市政府请示处理意见,除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市政府文件要求。
六十七、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六十八、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通知、公告、通告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六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明传电报,根据情况由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审签;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明传电报,根据情况,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签。
七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材料的,一般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下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在市委领导下,积极工作,主动协调,奋发进取,履职尽责,带头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团结、敬业”。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四、市政府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长全面负责,副市长分口负责。凡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失之管理,发生重大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七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通过不同方式,认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七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八十、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地方、部门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考察,需要新闻报道的,其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八十一、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的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八十二、市政府领导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或外事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八十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八十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部门管理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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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现将《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省辖市所属区应按照《办法》和本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但不适用《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集。各级计划、经贸、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工作。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数额,经财政、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落实下达。《办法》规定的征收、代征代缴部门和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期足额将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金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年度
终了,财政部门会同审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进行审计、核实和清算。
第五条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从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的年度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待年度财政决算完毕后,由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从已列入财政预算内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直接划转。
从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主管部门填报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从专户划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六条 从养路费(含高等级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除武汉市留用部分由武汉市征收外,其它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划转入库。
从车辆通行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属于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宜黄公路通行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划转入库,交通部门征收的其他车辆通行费由各地财政部门分级划转入库;属于非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车辆通行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代征代缴。
从公安、交通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中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入库;从其他部门和单位驾驶员培训费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人数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总收入后,按《办法》规定的比例代征代缴。
第七条 从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拨款的投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拨付资金时,按规定直接征缴入库。
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投资许可证前,向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
从非财政渠道筹集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投资单位在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到财政部门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登记备案手续,审批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凭证,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下达计划后开工建设前,投资单位到项目审批
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缴纳。
第八条 向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九条 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中,没有新征用土地的,应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为投资总额(剔除按规定应减免部分),乘以征收比例。
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中,既有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又有按规定应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的投资,其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具体方法是:
1、土地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土地投资 土地 应减免投资额
缴纳水利=投资×(1-------)×5%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2、不含土地的投资部分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其他投资 其他 应减免投资额 征收
缴纳水利=投资×(1-------)×
建设基金 总额 项目投资总额 比例

(上式中,其他投资总额,是指某项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扣除为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征收比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为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为1%。)
3、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或技术改造投资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总额
缴纳水利 土地投资 其他投资
建设基金=缴纳水利+缴纳水利
总 额 建设基金 建设基金
第十条 从购置机动车辆价款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需要办理社会集团控购手续的,由控购机关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代征,并填报“一般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本级财政金库;不需要办理社会集团控购手续的,由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号牌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
“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十一条 从非农业生产用水及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中附加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供水单位在向用户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从电网销售电价中附加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属于省管电网的,由所属基层供电单位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并按月逐级汇交至省电力主管部门,省电力主管部门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省金库;属于其他电网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代征,并
填报财政部门发放的“一般缴款通知书”,按季缴入本级财政金库。
第十二条 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投资项目中,属于国家重点工程、社会民政福利、农业生产性项目以及涉及军队、学校、科研机构和因受三峡工程建设影响而发生的项目,一律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安居工程、新(改)建公路及其场站和地方水运码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涉及基本建设投资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 来自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对防洪抢险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捐资,纳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不作为上缴上级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保证重点。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属于《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的,按事业费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年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
设财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中央安排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制定的水利建设基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代征代缴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供水、供电单位在向用户收取水利建设基金时,应在原有的水费、电费收据中增加“水利建设基金附加”专栏。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企业)向用户代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可由财政部门安排拨付3%的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征收、代征代缴职责或不按期足额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部门和单位,经有关部门多次督办无效的,财政部门从其专户和有关经费中直接划转相应数额的水利建设基金,并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办法》中有关概念的定义。
“纳入国家计划的投资项目”,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投资项目。
“国家重点工程”,指经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安居工程”,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经济实用商品房开发工程。
“农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具体指用于造林、防洪、灌溉、排涝、渔港码头、水产养殖和气象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和生产用设备购置。
“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资生产或直接为物资生产服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车辆地方附加费”是指车辆专控调节基金。
第二十条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含省辖市所属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但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办法》同步实施。



1997年10月16日

青岛市东部新区集中供热集资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东部新区集中供热集资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优化城市环境,减少城市污染,方便群众生活,以多种渠道解决城市集中供热建设所需的资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东部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青岛市东部地区开发指挥部批准在东部新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在该供热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以下称用热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集中供热建设集资费(以下简称集资费)。
第三条 “94──002集中供热工程”由市开源热力公司负责建设、运行和管理。集资费委托市开源热力公司收取。
用热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与市开源热力公司签订集资供热协议。
第四条 集资费标准按每吨蒸汽90万元计算(每小时每吨蒸汽的折算值相当于60×10000大卡/小时)。
第五条 进行工程建设的用热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缴纳集资费:
(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缴纳集资款的50%;
(二)批准项目补步设计时,缴足集资款的70%;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足集资款的90%;
(四)项目竣工验收时,缴足集资款的100%。
第六条 以下用热单位应当在1995年3月1日前按下列规定缴纳集资款:
(一)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工建设的,按前条(三)项或(四)项的规定缴纳集资费;
(二)本办法发布前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应当一次性缴足集资费;
(三)其他用热单位,一次性缴足集资费。
第七条 集资费主要用于在市东部新区供热规划范围内以集中供热为主的热源厂、供热管网(指以热源厂到各用户建筑红线外1米的部分)等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集资费的用热单位,按不缴或少缴数额每月3%的比例,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市开源热力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集资供热协议规定按时按质供热。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供热运行费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东部地区开发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