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24:50   浏览:9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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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


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17日以粤外经贸开字〔201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全省开发区健康科学发展,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经济开发区包括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下称省级开发区),不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二条 省级开发区的扩区和区位调整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和严格评审的原则,确保开发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必须认真做好立项和选址工作。其立项和选址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要求,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四条 各地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须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进行申报。

  

第二章 省级开发区扩区



  第五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扩区的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并且在全省省级开发区排名相对靠前;

  2.单位项目用地产出各项主要质量经济指标(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单位工业增加值、单位财政收入、单位进出口值、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密度等)高于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

  3.申请扩区的用地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并确保所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使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规划环评审查,并按照环评审查意见完成了整改;集中污水处理及配套排污管网等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开发区扩区范围已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5.开发区扩区范围必须位于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6.开发区必须已完成经批准规划用地面积80%以上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方可申请扩区;土地使用能够做到节约集约,扩区之前须按规定先对现有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土地利用评价结果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公示后,方可申请扩区;

  7.申请扩区涉及用海的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扩区用海前应依法申请报批,项目用海的必须已取得相关用海预审文件。

  第六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程序:

  1.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抄送省外经贸厅;

  2.省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意见;开发区扩区涉及使用林地和用海的,还须征求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意见;必要时由省外经贸厅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开发区扩区有关问题;

  3.省外经贸厅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省政府;

  4.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批复。

  第七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申报材料:

  1.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关于申请开发区扩区的请示,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开发区扩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发区扩区后面积及四至范围;

  2.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需说明: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近期、中期、远期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

  3.开发区扩区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4.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及省验收意见;

  5.开发区依法依规用地的有关材料;

  6.开发区扩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纳入所在城市实施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7.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示开发区现在及扩区后位置,明确的四至及边界,并提供开发区扩区后的四至范围电子坐标(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8.当地政府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9.近年来开发区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10.近两年开发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进出口、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土地利用情况等(需加盖地级以上市统计部门公章);

  11.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环评整改落实情况相关材料,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扩区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12.开发区扩区涉及用海的要出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证明文件(由海洋管理部门出具);

  13.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第三章 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



  第八条 申请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其调整后用地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且原则上面积不增加,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区原选址不够科学,不利于招商引资,多年建设进展缓慢,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城乡规划有重大调整。

  第九条 申请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程序:

  1.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抄送省外经贸厅;

  2.省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意见;开发区区位调整涉及使用林地和用海的,还须征求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意见;必要时由省外经贸厅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开发区区位调整有关问题;

  3.省外经贸厅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省政府;

  4.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批复。

  第十条 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申报材料:

  1.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关于申请开发区区位调整的请示,请示文件内容包括:调整后开发区面积及四至范围,开发区区位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后开发区管理体制、建设规划,与调整前开发区的对接过渡方案等;

  2.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需说明: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近期、中期、远期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

  3.开发区调整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及省验收意见(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4.开发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纳入所在城市实施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5.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示开发区现在及区位调整后所在位置,明确区位调整后开发区的四至及边界,并提供开发区调整后的四至范围电子坐标(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6.申请区位调整的开发区环评整改落实情况相关材料,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调整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7.近年来开发区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8.当地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9.开发区区位调整涉及用海的要出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证明文件(由海洋管理部门出具);

  10.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属于第八条申请条件第2项的,还需提交经批准的所在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建设调整方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和指导全省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省省级开发区的统计、评价和考核。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配合省外经贸厅做好各项综合管理服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开发区进行指导协调,并及时将开发区招商、建设等情况向省外经贸厅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经省政府批准后,开发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及时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一年内完成城乡规划审批,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外经贸厅。开发区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当地城乡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其管理机构原则上维持不变,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如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经批准更名的,其管理机构名称相应变更,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经正式批复一年后仍无新增投资项目且建设进度缓慢的,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报请省政府对其扩区等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各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将撤销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的批复,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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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提示】

  甲乙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乙方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该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日甲方(庆阳市富康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原长武县果品套袋厂)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联合组建“庆阳市富康果品套袋厂”一、合作办法及双方责任:……四. 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以法解决,望双方尽职尽责,共同遵守。2007年1月至今被告再未组织生产果袋,亦未通知原告不生产果袋。2009年7月诉讼法院后,经双方协商私下处理这一纠纷,原告撤回了诉讼。协商未果原告(乙方)又于2011年4月14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庆阳市西峰区,故本案应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法函【1995】89号“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有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乙双方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故应由被告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裁定移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但原告与被告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同时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应依法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的目的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对发生纠纷的管辖约定:“如乙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甲方可向西峰区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甲方违背以上任何条款,乙方可向长武县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同时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达成的合伙协议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长武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按第二种意见处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延长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延长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所持有的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11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要求,抓紧做好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
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的按期完成。

目前尚未组建地(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机构的组建工作。对于因
机构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本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负责该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的现场审查及发证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