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国民集体休假,买路费再高也解决不了拥堵/于伏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16:00   浏览:9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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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国民集体休假,买路费再高也解决不了拥堵





于伏海



面对假期道路拥堵的状况,有的人又提出老办法,那就是涨价,就好比以前有的人提议过年涨火车票价一样,票价涨了不少,可是照样还是人满为患,为什么,不用多说,因为绝大多数不在家乡的人即使票价再高,也要回家过年。



过年涨火车票价不能解决买票难的问题,那过中秋节涨过路费过桥费景区费的办法也绝对不能解决道路拥堵景区超载的难题。



不过,不同于春节的是,中秋长假(鄙人不想提国庆)期间,人们不是一股脑地往父母所在地或者老家跑,而是一股脑地往景区跑,通往景区的道路往往更堵,不管是高速路还是普通路,都是一样,等到了景区一看,黑压压全是人,再加上路上拥堵累个半死,看风景的心情也就消减了许多,当然,人们出发前其实是预料得到这种状况的,但是,他们还是义无返顾地踏上那拥堵的不归路,冲向那拥挤的景区,为什么“明知山有虎还偏向虎山行”呢?



那是因为人们只能选择这几天外出观光,过了这几天,又要天天上班,别的日子是无从出去旅游的。所以,即使道路再拥堵,即使买路钱再离谱,即使景区再人满为患,想旅游的人也只能一窝蜂地在一个固定的时间集体上路,集体堵路,集体摩肩擦踵在大大小小的景区里。



因此,要想缓减拥堵,只能从控制外出游玩的队伍上做文章,如何控制,那就得修整目前不合理的休假制度,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弹性的休假制度,可以规定劳动者每年有一周的外出观光的假期,这个假期跟过年和过中秋没有关系,就是观光的时间,每个人可以自己选择什么时候观光,比如,有的员工想出去看春光,那他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让单位在阳春三月时放他一个礼拜;有的员工想看夏景,那单位可以让他在六七月份出行,等等,这样做,就可以有效避免无数的人和无数的车集体上路的窘境,道理拥堵景区超载的难题也可以大大缓减。当然,有的人愿意这一周的时间呆在家里不动,那也是没问题的。



另外,类似的办法还可以有效缓减工作日期间的道路拥堵,那就是双休日不一定非得周六周日休息,一个单位里,张三可以选择周一周二休息,李四可以选择周三周四,王五选择周五周六,赵六可以选择周日周一休息,如此类推,每个单位都这样做,那人们工作日的时间也不完全集中在周一到周五,这样,每天势必有两到四成的职工不用起早探黑去挤地铁挤公交挤马路,那么,公交地铁马路上势必会轻松很多,畅快很多。



还有,像北京这样的大中城市,一定得想办法让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交通不能导致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要让人们优先选择公共交通,那就得保证公共交通不至于比“私有交通”差太多太多。如何做到?



第一,公共交通路线要做到合理安排,如果路线不够方便,那人们也无法优先选择公共交通。

第二,城市主干道,包括设置红绿灯的道路和没有设置红绿灯的快速路或者环路,都要上下行划出两条公交专用道来,公交专用道严禁任何社会车辆在早五点到晚十一点这段时间通行(消防、救护和出勤的警车例外)。

第三,解决了道路问题后,还要解决车辆的问题。等车时间太长是人们对公共交通的最大埋怨,因此,就需要预备好足够多的公交车,早晚高峰时段,争取能达到等车时间不超过三分钟的目标。当人们看到公共交通如此便捷时,那会有许多人选择乘坐公共交通的,当越来越多的人这样做,那占用道路很多载人很少的小车车会越来越少;因为有专用的公交通道,那载人多的公交车也就会越来越多地通畅地奔驰在城市的马路上!



第四,公交车的内部设置要改进。拿北京来说吧,北京有一种型号的公交车,车体很长,但是车里面却设置的一点都不好,最大的问题是座位少,座位之外的地方还没有太多的扶手。因此,希望以后的公交车能尽量多安装几个座,在预计等车不用三分钟的状况下,人们看到一辆车上已经没有了座位,那他可以选择等下一辆,这样,公交车超载的状况也就得到缓减,这可以减少恶性事故发生时死伤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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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市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局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进行了清理,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试行)》和《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2年9月29日

附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第五条 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 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予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
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第九条 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验,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
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
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整机)收费。
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30%-50%;超出规定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50%-100%。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者免收检验费。
第十四条 由于验检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失,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支付。
第十五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付检验机构事业费不足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算内容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它乱收、乱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试行)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
(二)水、电燃料费
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三)检验用房维修费
对检验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四)仪器设备折旧费
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原值-残值
年折旧费=-----------
使用年限

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仪器设备维修费
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标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
(六)管理费
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验检人员的工资。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
二、计算公式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
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
费)×(1+10%)



1993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议案》。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了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特作如下决定:

  一、由国务院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职责及相关职责。

  二、由国务院抓紧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议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