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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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向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
  一、向莫桑比克政府提供成套设备、单项设备和当地不能解决的建筑材料以及进行技术合作。具体项目及有关实施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二、向莫桑比克政府提供三千万元人民币的一般商品,分三年提供,每年一千万元。其品种及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莫桑比克政府在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莫桑比克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限。

  第四条 根据莫桑比克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莫桑比克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莫桑比克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在洛伦索一马贵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叶  飞          马塞利诺·多斯·桑托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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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鉴定机构: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维护鉴定机构声誉,注重社会效益。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勤奋敬业,钻研业务,对待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掌握执业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在开展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受案;
(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回避;
(五)司法鉴定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执行司法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六)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鉴定案件;
(七)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和检材,不得损坏或遗失;
(八)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鉴定文书应规范化、标准化,不得载有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内容,不得出现表述错误。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收费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将收取鉴定费的标准告知委托人;
(二)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私分和侵占鉴定费;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收费之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鉴定委托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务和宴请。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鉴定委托人关系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鉴定委托人的要求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活动时不得与委托人进行与执业活动无关的交往;
(三)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国家、商业秘密和公民的隐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09号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健全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的《关于延长外汇市场交易时间的请示》(中汇交发[2002]3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双向交易,即允许各会员单位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在同场交易中进行买卖双向交易。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会员交易按同币种买卖轧差净额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暂时不变。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可在规定的头寸限额内自行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买卖交易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

四、实行双向交易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健全对市场会员的信息披露机制,并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按时向我局报送有关交易报表(见附表)。  

五、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将此通知转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各会员单位。  

  附表: 1、外汇市场行情表

2、银行间外汇市场排名表

3、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情况日报表(分银行)

4、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情况日报表(分地区)